税收征管的资料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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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考试

名词解释:

1、税收管理: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控,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活动。

2、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定,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3、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4、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主要对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5、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6、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7、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将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征收入库。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税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措施。

9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分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必经复议: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某些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级税务机关生气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1、某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个体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服装店新增烟酒批发和零售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下发《税收违章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店名没有改变,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不应办理变更登记。你认为直属分局个体所的做法正确吗?依据何在?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经营范围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因此,该服装店改变经营范围,属于改变税务登记内容,即使店名没有改变,也理应按照上述规定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2004年11月,某县地方税务局在开展组织收入“百日攻坚战“活动中,发现县供电公司累计拖欠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便多次用电话通知供电公司缴纳所欠税款,但供电公司以资金紧张、不到位等为由拖欠税款。为此,县地方税务局改用正式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供电公司,迫于税务机关压力,供电公司分两次只缴纳了35万元,其余130万元税款仍然以各种理由拖欠。12月2日县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配合下,冻结了供电公司4个存款账户。随后县地方税务局又向供电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供电公司在12月9日又凑齐100万元缴纳所欠税款,供电公司的银行存款继续由县地方税务局冻结。2005年5月25日至29日某市地方税务局对其下属单位某县地方税务局开展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发现县地方税务局对欠税企业供电公司采取了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税收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对某县地方税务局下发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意见时,某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对欠税管理不能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而是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某县地方税务局及时整改和纠正。

(1)税务机关能否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清理欠税?

(2)应如何正确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法律是否应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措施追缴欠税的权力?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令第9号)

观点二:税务机关不能采取冻结措施清理欠税。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既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也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3、某个人独资企业从2002年6月至10月拖欠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1.79万元。市地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企业都因银行帐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地税局派人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期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负责人告知税务人员:“企业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地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该企业银行帐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该企业投资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值42.50万元。紧接着,市地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交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该企业会计。此后,地税局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在近2个月内拒绝退还拍卖轿车的剩余款项。

(1)地税局扣押该企业投资人的私人轿车是否合法?

(2)该企业欠税11.79万元,地税局整体扣押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是否合法?

(3) 地税局能否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用以抵缴尚未决定的罚款?

(4)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一、机动车辆不属于禁止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

二、扣押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轿车是合法的

三、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程序不合法。

四、地税局依法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将余款在3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五、地税局未及时对该企业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所以不能对该公司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河南省洛阳市某机械厂今年2月,在纳税期内应申报缴纳11万元税款,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逾期没有缴纳,形成了欠税。当月,税务机关责令在2月20日以前缴清全部所欠税款、滞纳金,同时下达了催缴欠税通知书,如果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查封厂里的财物。2月21日,由于欠税仍没有缴纳,税务机关查封了我们厂一辆小轿车。由于企业困难,税务机关把缴纳期限再次延续到月底,说如果仍不缴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为筹款方便,税务机关同意在查封期间小车可以继续使用。2月25日被查封的小轿车就被盗了。企业负责人认为,既然车辆是在税务机关查封期间被盗的,损失是否就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赔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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