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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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公司类客户主要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业金融机构。对于同业客户,在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既要按公司类客户的一般性要求办理,又要注意其特殊性。

受理(调查岗)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进入调查。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

一、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公司书面申请授信业务,也可以是公司授信人员向客户营销授信业务。授信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我公司的有关信贷政策(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二、资格审查

(一)基本条件:公司类客户向公司申请授信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

(二)基本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偿清,没有偿清的,已经制定被公司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其它法人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公司的要求,一般不高于60%;

5.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

(三)限制性规定:即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2.向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的产品或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有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应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

8.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公司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9.在银行业同业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被列入黑名单的;

10.申请人本人或其关联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资格审查方法:如该客户是初次申请授信业务的新客户,授信员或客户经理应首先检查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司上述的规定,查验客户的营业执照、贷款证(卡)和近期财务报表,了解客户的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担保意向等,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管理。

三、提交材料

(一)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向客户发送《授信业务申请书》和《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清单》,并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材料:

1、基本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贷款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⑤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及上个月或上个季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报表;

⑥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⑦公司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⑧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⑨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⑩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授信业务材料: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部分“授信业务产品操作规程”中各业务产品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

3、担保材料: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四部分授信业务担保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材料。

(二)与公司已有过授信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要求客户提供的材料在《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清单》相关栏内标示“√”。四、初步审查包片授信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按《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是:

(一)客户基本资料审查:

1、《授信业务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①授信业务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与协商的内容相符。如有不符,应要求客户做出解释。如相差悬殊,应视情况与客户重新协商;

②借款用途栏内容应详细填写申请授信业务的具体用途;

③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若不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进行核对。

2、财务报表:

①连续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告

②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税务登记:有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防伪标记。

4、董事会决议:

①内容应包括:申请授信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

②达到公司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5、贷款证(卡):

①在有效期内;

②年审合格。

6、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年审合格。

(二)授信业务材料的初步审查:根据各授信业务产品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四部分“授信业务担保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不合格,授信人员应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如合格,授信人员将用于核对的原件退回客户,在调查报告上的受理栏内填写受理时间并签字,进入调查阶段。

调查评价(调查岗)

授信业务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信人的基本情况:

1、受信人法律地位。可通过受信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简历、受信人经营范围进行调查。

2、受信人资本状况。可通过受信人的章程、验资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调查。应调查受信人重要股东的背景、资本状况、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状况、与受信人的业务关联关系等。重要股东指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或对受信人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对于公开上市的受信人,还应调查其在一、二级市场的表现,包括历次发行、配股、股价变动等原因及市场对公司的评价。

3、受信人组织结构。可通过受信人的宣传材料、财务报告、贷款证等进行调查。对于具有集团性质的受信人,应重点调查其组织结构中各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和受信人与主要股东的关系。

4、受信人信誉。可通过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受信人财务报表进行调查。

5、受信人对外担保情况。包括受信人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对象、被担保人与受信人的关系及互保情况。

6、受信人经营活动情况。主要调查受信人经营活动的历史发展、销售状况、盈利水平等。具体包括受信人的销售网络、生产所用原材料的储备情况、能源供应情况、生产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研究开发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对其经营和信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如高层变动、资本变动、组织结构变动、经营业务范围变动、法律诉讼等。

二、信用等级评定

按照公司“先评级、后授信、再使用”的信贷业务受理原则,授信人员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

1、受信人资金用途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于具体的交易活动,如购买原材料、国际贸易融资等;二是用于受信人的经营周转活动;三是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

2、授信资金如用于具体交易,应主要调查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重点调查受信人的经营范围、产业政策、公司行业政策等以及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签定、货物发送、资金支付等;合理性主要调查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是否公平合理,交易成本和收益是否合理、匹配。

3、授信资金如用于资金周转,应主要调查受信人生产环节(贸易环节)的资金周转过程,通常包括进货、加工、仓储、销售、回款等环节,以及其购货、销售的结算方式,存货的管理方法等,从而判断其要求融资的合理性、合理数量和使用期限。

4、授信资金如用于项目建设,应重点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和投产后现金流量状况。合法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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