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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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科技成果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为我校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标准

近两年内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高层次科技项目(课题),并通过鉴定。

(二)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他引次数达到较高水平。

(三)在国内外知名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四)获得多项发明专利授权。

(五)成果转化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武器装备建设有较大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学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执行中取得重要进展。

三、评选组织

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科研专委会负责对申报科技成果奖候选人进行评选。

四、评选程序

(一)申报。个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奖申报表》。

(二)推荐。各学院(系)审核申报材料并推荐符合条件者为候选人,推荐多名候选人须排序,并将申报材料报科技处。

(三)评审。校学术委员会科研专委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名额分配

科技成果奖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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