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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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劳动者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按月支付。

但在实际工作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工资,且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依法调取了科技公司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张某的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科技公司承认拖欠张某工资及加班费,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费按实际工作情况另行计算”,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遂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科技公司提出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但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因此,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仲裁裁决1. 关于工资支付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仲裁庭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利息。

2. 关于加班费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按实际工作情况另行计算”,但未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因此,仲裁庭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3.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劳动合同仲裁案例5篇

劳动合同仲裁案例5篇

劳动合同仲裁案例5篇篇1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因业务扩展,急需招聘大量员工。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承诺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承诺为员工提供完善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培训机会被挪用等。

为此,部分员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内容1. 仲裁申请: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

仲裁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公司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2. 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员工的仲裁申请,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公司未能按时提供,且未能就员工的指控提供合理的解释。

3. 仲裁裁决:经过调查,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做出了裁决。

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

同时,仲裁委员会还要求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公司的违规行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培训机会被挪用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员工的维权行动:部分员工通过仲裁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员工的裁决。

3. 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为员工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

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本案例提醒公司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员工相关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确保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劳动争议仲裁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_____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一直表现良好。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裁减人员,_____不幸被列入了裁员名单。

公司在未提前与_____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

但_____认为公司的裁员程序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审查了公司的裁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而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_____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同时,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加班工资争议_____在一家工厂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足额的加班工资。

_____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仲裁委在处理此案时,首先要求_____提供加班的证据,如加班申请单、考勤记录等。

同时,仲裁委也对公司的工资支付记录进行了审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_____提供了部分加班的证据,而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明细。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关系仲裁法律案例(3篇)

劳动关系仲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

李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2018年6月,科技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将其从软件工程师调整为测试工程师,并降低了其月工资至6000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科技公司的调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与科技公司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2. 李某的工资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李某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三、仲裁过程李某在争议发生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科技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了答辩,认为其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且已与李某进行了沟通,李某对此表示同意。

科技公司还提供了与李某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科技公司若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必须与李某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决定。

2. 关于李某的工资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公司将李某的月工资从8000元调整为6000元,降低了其工资待遇,且未与李某协商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张某未履行该义务。

随后,公司以张某未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仲裁理由1. 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张某未提前通知公司辞职,但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四、公司答辩意见1. 张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认为,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为,其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未对张某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其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凸显。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公司销售人员,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了销售任务。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王某连续三个月未获得工资。

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始终未能支付工资。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及赔偿金。

四、法律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有权进行调解、裁决。

(二)仲裁程序分析1.申请仲裁王某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2.受理与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向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3.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4.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合同解除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6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张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乡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其继续留任。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离职。

然而,张某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其在离职前一个月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即擅自离职期间仍在其他公司兼职。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聘新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用等。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劳动仲裁案例(3篇)

法律讲堂劳动仲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于2015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018年5月,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产品销售下滑,公司决定缩减研发部门人员。

甲公司通知乙,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决定与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 如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乙多少经济补偿?三、仲裁过程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乙则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因经营困难,缩减研发部门人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乙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乙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支付。

乙在甲公司工作三年,因此,甲公司应支付乙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乙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甲公司仍需支付乙经济补偿。

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仲裁的案例解读和经验总结

劳动仲裁的案例解读和经验总结

劳动仲裁的案例解读和经验总结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案例,解读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并总结一些在劳动仲裁中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劳动合同争议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乙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自己的工资只有4500元,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首先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乙员工确实存在工资未支付的情况,那么甲公司将被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此外,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应对甲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进行调查。

如果证实甲公司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则可能会处以违约金或其他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验总结一: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应基于法律和合同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劳动仲裁中,对劳动合同的解读至关重要。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客观地分析案件。

同时,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企业,应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案例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甲公司与乙员工发生了劳动纠纷,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产生分歧。

甲公司主张通过仲裁解决,而乙员工则要求诉诸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应首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享有自主选择仲裁或诉讼权利。

如果双方对仲裁或诉讼方式有异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本案中,如果甲公司能够提供能够证明双方曾经达成仲裁协议的证据,那么乙员工将无法改变纠纷解决方式。

经验总结二:重视当事人的意愿,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仲裁中,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应确保双方享有公正的权益,遵循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仲裁委员会应注意收集并保留能够证明双方意愿的证据,以防止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出现争议。

劳动仲裁的成功案例与教训

劳动仲裁的成功案例与教训

劳动仲裁的成功案例与教训随着工作场所纠纷的增多,劳动仲裁机构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

劳动仲裁通过公正、快速且低成本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保障了员工和雇主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成功的劳动仲裁案例和从中汲取的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劳动仲裁的重要性和应对纠纷的方法。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在一家制造业公司,一位受雇工人因缺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工人不同意解雇,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经过调查和听证,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雇行为违法,判决公司赔偿工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和重新雇佣工人。

该判决维护了工人的权益,同时迫使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首先,雇主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合法解雇需符合相关规定;其次,劳动者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最后,坚守公正原则,仲裁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处理劳动争议,确保公平。

案例二:工资拖欠解决纠纷在一家餐饮企业,员工发现公司拖欠多个月的工资。

因为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员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经过仲裁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加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

该案例显示了劳动仲裁对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对违法用工行为进行了惩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如若拖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员工应维护自己的利益,合理选择劳动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仲裁机构应严格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三:工伤赔偿争议在一家建筑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公司对工伤事故的责任推卸不清。

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工伤赔偿。

经过调查和鉴定,仲裁委员会确认公司对工伤事故负有责任,并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及一定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劳动仲裁机构在权衡事实证据和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的教训是:雇主应妥善管理工作场所安全,如若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员工在受伤时应及时采取合法行动,并寻求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及保护;而仲裁机构应果断公正地处理工伤赔偿争议,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例子(含解析)-HR猫猫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例子(含解析)-HR猫猫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劳动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不同的权益诉求或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当劳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从劳动纠纷的案例分析角度,探讨仲裁和诉讼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运作和效果。

首先,以一起工资拖欠纠纷为例,来分析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

案例一:工资拖欠的仲裁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员工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1. 申请: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2. 调解:仲裁委员会派员工与公司进行调解,希望达成和解协议。

3. 仲裁庭开庭:调解未成功后,仲裁庭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员工和公司开庭。

4. 证据交换和质证:员工和公司交换证据,并在庭审上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

5. 仲裁裁决:仲裁庭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款项。

仲裁的特点和效果:- 速度较快:仲裁的程序相对较简单,一般能在3-6个月内作出裁决,相较于诉讼程序更快速。

-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如一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效果较好。

- 具有保密性:仲裁程序不公开,只有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才能参与,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接下来,我们将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探讨诉讼在劳动纠纷中的运作和效果。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员工A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公司在第二年起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工资,员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1. 起诉:员工A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2. 庭前调解:法院开庭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达成和解协议。

3. 庭审:如果调解未成功,法院将召开庭审。

劳动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李某,男,35岁,原系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员工。

李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

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按月支付。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劳动纪律、保密条款等。

2012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其辞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完成销售任务,违反了公司的销售管理规定。

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销售报表、销售业绩考核表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其在离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仲裁法律法规案例(3篇)

劳动仲裁法律法规案例(3篇)
五、结论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案例分析
1. 甲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然而,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金,因此,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争议焦点
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
2. 建筑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3. 张某是否有权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三、仲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仲裁过程
1.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查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依法作出裁决。如果甲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判决甲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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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强迫员工自动离职十余员工奋起维权早晨,吴某早早醒了过来,在过去的7年里,她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6点多起床,8点半到公司开始工作。

但醒来之后,她又一次意识到,自己不用起得这么早了,因为她已经无工可做了。

10天前,吴某和十多名同事拉起“还我血汗钱”的横幅,站在公司的四楼上,后被警方劝阻。

如今,她已经打消了“以死相胁”的念头,转而以法维权。

明天,她将和同事们去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就劳动争议问题和公司展开较量。

吴某和公司之间的是是非非,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非常典型的第一案。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和媒体对新法铺天盖地的宣传,让吴某产生了很多期待。

她希望在2008年能拿到一份劳动合同,希望新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让她的生活以后更有保障。

但是,新法实施的前三天,她的希望破灭了。

“2007年12月28日,公司老板的媳妇把我们一个一个叫去谈话,她和我说‘公司放假了,年后有活再找你’,这意思不就是要辞退我们吗?”吴某说,她所在的公司叫北京中艺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公司以前承包了某媒体的中缝广告,最近该媒体改版,取消了中缝广告,因此包括她这个部门经理在内的十多名员工都要被辞退。

吴某当时就提出,不是她不愿意在公司工作了,而是公司要辞退她,但不能说辞就辞,总得有个说法。

吴某说,交涉后,公司在第二天就通知说不让他们走了,并让他们和盛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去做另一个媒体的广告业务。

吴某想,如此一来,她在中艺在线工作的这么多年就算完了?她心中暗自猜测,公司这一行为,可能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很大的关系。

解决方法: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如果这几个员工所反映的事情属实,那么,此案对于《劳动合同法》具有典型的以案释法的教育意义,因为《劳动合同法》要处罚的,这个案子几乎全占了。

第一,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二,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补偿,企业也将面临一年滞纳金三倍的处罚。

第三,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并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

第四,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将劳动者工龄归零,并且采取锁门、拔电话线的方式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北京晚报二、双休日加班不加薪法院判决双倍支付案情简介2002年7月,李先生应聘到某建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了月工资及相关补贴。

随后,李先生被派往外省负责工程项目,工程一直持续到2003年1月。

期间,由于工程项目的性质,李先生工作中间不能停顿,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以他双休日都在加班工作,一直没有休息。

但是公司每月发给他的工资里,却没有双休日加班工资这一项。

李先生在疑惑之余,曾经致电公司,询问关于自己加班待遇问题,公司财务告诉他,等工程结束后再一起结算。

好不容易结束了在外地的辛苦工作,李先生满心希望能在2003年春节前拿到自己的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反复交涉后,公司给了李先生一个答复。

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双休日加班首先应该征得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对李先生在外地是否加班的事实有怀疑,所以不愿意支付给他加班工资。

2003年5月,李先生失望之余离开了建材公司,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公道。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建材公司认可了李先生加班事实,法院遂判决建材公司补发李先生加班工资1761.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李先生在建材公司加班后,依法享有取得加班工资的权利,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三、职工违约应依法支付培训费用案情简介外商投资企业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3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004年4月8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美国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

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

但不久李某在美国“去向不明”。

为此,服装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在美国的培训费。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某应按约定赔偿服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支付服装公司培训费4万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李某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支付用人单位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培训风险?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建议应注意几点: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二是一次性培训费用不要太大;三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总部受训;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部门保存,以备不时之需;五是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服务期的赔偿方式。

消息来源:《江苏法制报》四、辞员工缺证据公司赔偿七万元案情简介申诉人张某于2001年1月23日与某玻璃器皿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去年8月19日,该公司突然对张某作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称张某“业务能力不足,销售业绩欠佳”。

张某不服,于去年9月16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4年2月9日,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全部仲裁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拿出有效证据。

例如该员工的业绩记录,或是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书面证明等。

而该公司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4年6月,张某再次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

经过调查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张某2003年8月份工资1000元,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的工资共计45650元,销售提成21255.83元,2003年度的休假工资2951.11元,合计7万余元。

另外,张某中断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该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决定,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

消息来源:《南京日报》五、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林女士1998年2月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后,曾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未能如愿。

没有合同,林女士在公司里始终觉得低人一等,无法真正融入到团队之中。

2002年3月,林女士被迫离开公司后,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按照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后,林女士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林女士的要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应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加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4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对此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聘用林女士为其工作,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公司未与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对林女士的工作内容、性质及期限未作约定,且林女士作为劳动者只能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

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林女士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要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应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六、未签劳动合同不能成为拒付补偿金的理由案情简介2002年8月,卞某应聘到连云港市一酒店工作,2003年9月2日,卞某在上班期间从酒店二楼摔下,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由酒店支付,10月26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卞某为工伤,2004年4月29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5月份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卞某便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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