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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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海淀区原区属享受医疗人员,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自2001年1月1日起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随着全市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区从2003年10月1日起,修改过去的结算方式(即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记账,个人负担部分事后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新的结算方式为: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记账,需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院当时结算,不再事后从工资中扣除;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采用现金报销的方式。

一、医疗保险政策

1、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

街道管理的民政退休人员。

2、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不缴费。

3、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个人账户的建立按年龄分为五个档次,按月划入。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的2.8%划入个人账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2003年每月74.26元,全年891.12元;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2003年每月82.90元,全年994.8元

4、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门诊、住院的起付标准

门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职、退休人员均为每年1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

(1)在职人员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起付线为650元。

(2)退休人员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52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起付线为260元。

(3)三种特殊病经审批后360天为一个报销周期,只收一个起付线。(4)精神病人住院,360天为一个报销周期,只收一个起付线并减半。6、报销比例

(1)门诊

(2)住院

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当年累计支付超过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

当年累计支付超过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二、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1、门诊、急诊、住院应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还可以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治疗。

2、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治疗。

3、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含海淀区职工医疗保险卡),区内定点医院必须同时携带IC卡。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转往的医院为区内医院时,须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转往的医院为区外医院时,不用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医院必须为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5、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须由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6、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与医院现金全额结

账后,及时向单位申请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医保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明细清单;口腔科费用的明细清单;转诊单。

7、在区内定点综合医院(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专科医院及定点中医医院就医,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及其它个人自付、自费的项目均由个人与医院现金金额结账。

8、在区内未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视同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应先由个人与医院现金全额结账,再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用人单位申报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的医疗费用所需的材料

(一)申报范围

1、参保人员在区外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急症到非本人选择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单位出证明并盖公章)。

4、参保人员在本区未联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

(二)申报时间

1、自2003年10月起,每月1-20日向区医保中心申报。

2、每年12月15日之前的医疗费用在12月20日之前结清;12月15日至31日的医疗费用于12月31日前结清,并于12月31日前将报销单据、医疗证、IC卡交单位。

3、每年12月31日还在区外住院,跨年度仍需住院的病人,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把当年度住院费用做中段结算,并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医疗证、IC卡交单位。

(三)申报材料

1、《海淀区公务员医疗经费支出结算明细表》并盖章,一式两份。

2、患者的《错误!链接无效。职工医疗证》(错误!链接无效。职工医疗保险卡)及IC卡。

3、医保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明细清单;口腔科费用的明细清单;转诊单。

四、三种特殊病审批手续

三种特殊病指: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个人申请”栏,应写清“需门诊治疗”。

2、由门诊就医的二或三级定点医院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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