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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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10
•【字号】京医保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三、各区要积极稳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原城乡医
疗救助相关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区原医疗救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保持原救助水平不降低。

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1 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 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8]京卫财字1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8.04.01
【实施日期】198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
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8)京卫财字153号1988年4月1日)
市属各局,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工会,各医疗单位,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各大专院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滋补营养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药用食品以及非治疗性商品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规定的精神,我市曾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

几年来,由于各医药部门和各享受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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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工作
中可能会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

为了保障公
务员的健康权益,我国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两部分。

对于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就医的公务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具体
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因病住院
治疗的公务员,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支付。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
补助。

在接受医疗期间,公务员因病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
费将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此外,公务员因病需要前往医
院就医,其交通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再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涉及到门诊医疗和慢性病管理。

公务员因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时,其门诊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或
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包括定期体检、药品补贴等,以保障其健康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补助。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对于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医疗补助政策,以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补助。

各级单位和国家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公务员的医疗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4•【文号】国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军转干: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更新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为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详细介绍未就业期间和已就业之后的保险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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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北京市海淀区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其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北京市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扣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向海淀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就业之后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失业保险缴纳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保险费之日算起。

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生活待遇.doc-中共海淀区委老干部局

生活待遇.doc-中共海淀区委老干部局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为确保全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到位,应老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将2012年海淀区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中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供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中参考。

实际工作中若存在对政策的理解有歧义或者疑惑,请及时与老干部局生活科沟通联系;若某项政策发生了变化或个别事项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不符,应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离休费与有关补贴(一)离休费目前,规范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护理费、养老医疗补贴、用车包干费等)。

每年为离休干部加发1-3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以及构成去世后计算抚恤金的基数规范前是基本离休费加机制补贴,现在还要等市委市政府规范工资后的配套文件规定,相信下半年会出台,至于这一时期去世离休干部20个月的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一种办法是继续按老办法办理,新出台规定后再补差;一种是等待新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二)生活补贴1.市财政对老红军的特别补贴:依据是京组通…2003‟67号-详见《手册》(五)P135,老红军,也就是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400元,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2.市财政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的是京组通…1999‟64号-详见《手册》(三)P165,符合文件规定即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3.对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39号)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四年的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目前参保人群逐步扩大,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操作运行日趋平稳。

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力推进,我市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对医保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在管理和就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

在我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之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妥善解决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和待遇方面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就近就医问题为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就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除单位认定的合同医院外,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

二、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各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应统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报销标准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的经费定额标准为保证公费医疗各项待遇的落实,要适当提高公费医疗经费的保障水平,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四、加强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和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公费医疗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政策,市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和考核中,合理确立考核指标。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的提升,公费医疗政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作为一个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公费医疗政策,提供更好的医疗照顾服务。

其中,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备受关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是指在北京市直接行使公费医疗照顾职能的人员。

这些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另一类是直接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这些人员享受的公费医疗照顾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等。

具体来说,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较广泛,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一系列费用。

这为这部分人员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医疗服务,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

其次,疾病防治。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疾病情况,享受北京市提供的疾病防治服务。

这包括疫苗接种、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目的是提前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再次,健康教育。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开展的各类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医疗照顾人员对常见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

此外,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还包括了就医指导服务、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旨在确保照顾人员的医疗权益和安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北京医疗补助金标准

北京医疗补助金标准

北京医疗补助金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医疗保障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在北京,医疗补助金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政策,旨在帮助困难群众缓解医疗费用压力,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首先,北京市医疗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孤儿、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

这些人群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障待遇,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金来帮助他们缓解医疗费用的负担。

其次,北京市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受益人群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一般会根据其家庭人口数、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而对于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根据其特殊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制定,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补助支持。

此外,北京市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方式也相对灵活多样。

除了直接发放给受益人员外,还可以采取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保卡定点划账等方式,以确保医疗补助金能够真正用于缓解受益人员的医疗费用压力。

最后,北京市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也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补助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补助金的发放、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医疗补助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保障医疗补助金的公平公正发放。

总之,北京市医疗补助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政策,对于帮助特殊困难群体缓解医疗费用压力,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受益人员的知晓率,确保医疗补助金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受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其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相关政策和权益,以及具体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政策背景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一直致力于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满足部分特殊人群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北京市推出了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

该政策针对一些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提供了特殊的医疗保障措施。

二、适用人群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人群:1. 特殊照顾人员:包括特殊人员照顾对象中的直系亲属,如重病、残疾或老年人等无法自理的人员。

2. 医疗补助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等特殊待遇的人员。

三、权益保障作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您将享受以下权益保障:1. 医疗费用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将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2. 精准就医服务:定期开展健康体检、疾病筛查等,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3. 优先就医权:享受在同级医疗机构优先预约、优先看病的待遇。

4. 医疗康复服务: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等全程照顾。

四、申请流程成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需要经过如下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详细了解申请所需材料,如身份证、病历等。

2. 填写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4. 审核与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决定是否具备成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条件。

5. 审批结果通知:申请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中会详细列明申请是否通过以及具体的权益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和享受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资格审查:确保自己符合政策规定的照顾范围和条件,以免申请被拒或权益受限。

2. 定期审批和复审:根据政策要求,您需要定期进行审批和复审,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一、办理报销所需材料: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出具以下资料:门诊医疗费收费专用票据、复式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其它相关资料,口腔治疗应附费用清单。

检查、化验、治疗的收据与相关资料对应粘贴在一起。

粘贴时请注意不能覆盖日期、姓名等信息。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式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一式三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4、请按如下顺序粘贴在A4纸上,最后在左上角装订(只限装订一次)1)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不粘贴,若有多页,请用回形针别在申请表上面。

2)申请表(一式二份)3)发票——>处方4)发票——>治疗清单5)发票——>检查、化验报告6)A4纸二、办理时间:公务员门诊补助按季报销,每年1、4、7、10月的1-3日受理上一季度的报销资料(若遇节假日,则顺延),4日汇总各校区资料,5日上交市医保局审核,超时不予补报。

每人每季只报销一次。

三、公务员门诊报销细则: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天,急性病3-5天。

凡超时超量带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4、不予报销费用:挂号费、煎药费、计生手术费、产前检查费、非本季度医疗费。

相关政策咨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务员门诊补助窗口联系电话:87706725本院教职工查询门诊报销费用咨询电话:学院工会办公室:85326016、85322528大学生社保办公室:85312687学院计财处刘老师:85312953温馨提示:门诊报销费用由学院计财处转账到本人的工商银行卡。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5.20•【文号】国办发[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一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各地要按照“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决策”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

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0•【字号】京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单位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即参保单位在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参保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市级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的比例缴纳大额互助资金,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互助资金,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市级单位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全市统一的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医疗方面给予的一定经济支持,以保障公务员在患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旨在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风险,因此在医疗方面的保障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同时,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应当被充分考虑,以确保医疗补助标准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与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任何地方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障。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医疗需求。

有些公务员可能需要为家庭成员支付医疗费用,因此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以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不同的公务员可能面临不同的医疗需求,因此医疗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设定,以保证每一位公务员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避免出现因医疗费用问题而影响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与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医疗需求,注重公平和公正。

只有这样,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变动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变动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变动后有
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8.03.30
•【字号】京财文[1988]241号
•【施行日期】198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享受公费医疗
人员变动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30日京财文[1988]241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一些区县反映,由于机构迁址变动,使部分区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增加,致使区县当年预算安排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平衡区县之间的负担,市财政补助区县公费医疗经费时,考虑转入转出的人数,即,对于转入人员按当年转入人数每人全年80元计算,增加补助公费医疗经费指标;对于转出人员,按当年转出人数每人全年80元计算,减少公费医疗经费指标。

二、经市编委批准,当年新成立的单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所需的公费医疗经费。

由市财政局按当年新增人数补助给区、县。

以上两项经费从第二年起,由区、县在当年预算中予以安排,市财政不再补助。

此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
行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1(000)026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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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海淀区原区属享受医疗人员,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自2001年1月1日起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随着全市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区从2003年10月1日起,修改过去的结算方式(即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记账,个人负担部分事后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

新的结算方式为: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记账,需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院当时结算,不再事后从工资中扣除;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采用现金报销的方式。

一、医疗保险政策
1、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
街道管理的民政退休人员。

2、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不缴费。

3、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个人账户的建立按年龄分为五个档次,按月划入。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的2.8%划入个人账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2003年每月74.26元,全年891.12元;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2003年每月82.90元,全年994.8元
4、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门诊、住院的起付标准
门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职、退休人员均为每年1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
(1)在职人员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起付线为650元。

(2)退休人员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52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起付线为260元。

(3)三种特殊病经审批后360天为一个报销周期,只收一个起付线。

(4)精神病人住院,360天为一个报销周期,只收一个起付线并减半。

6、报销比例
(1)门诊
(2)住院
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当年累计支付超过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退休职工报销比例
当年累计支付超过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二、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1、门诊、急诊、住院应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还可以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治疗。

2、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治疗。

3、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含海淀区职工医疗保险卡),区内定点医院必须同时携带IC卡。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

转往的医院为区内医院时,须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转往的医院为区外医院时,不用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医院必须为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5、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须由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6、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与医院现金全额结
账后,及时向单位申请报销。

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医保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明细清单;口腔科费用的明细清单;转诊单。

7、在区内定点综合医院(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专科医院及定点中医医院就医,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

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及其它个人自付、自费的项目均由个人与医院现金金额结账。

8、在区内未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视同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应先由个人与医院现金全额结账,再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用人单位申报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的医疗费用所需的材料
(一)申报范围
1、参保人员在区外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急症到非本人选择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单位出证明并盖公章)。

4、参保人员在本区未联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

(二)申报时间
1、自2003年10月起,每月1-20日向区医保中心申报。

2、每年12月15日之前的医疗费用在12月20日之前结清;12月15日至31日的医疗费用于12月31日前结清,并于12月31日前将报销单据、医疗证、IC卡交单位。

3、每年12月31日还在区外住院,跨年度仍需住院的病人,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把当年度住院费用做中段结算,并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医疗证、IC卡交单位。

(三)申报材料
1、《海淀区公务员医疗经费支出结算明细表》并盖章,一式两份。

2、患者的《错误!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证》(错误!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保险卡)及IC卡。

3、医保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明细清单;口腔科费用的明细清单;转诊单。

四、三种特殊病审批手续
三种特殊病指: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个人申请”栏,应写清“需门诊治疗”。

2、由门诊就医的二或三级定点医院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
批单》中“确诊医院诊断证明”栏,应填写主要病情及疾病诊断并注明需门诊治疗,医院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单位意见”栏并盖章。

4、单位持《错误!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证》(含错误!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保险卡)及IC卡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区医保中心审批,从审批之日起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5、审批单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医保中心留一份。

五、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
员登记、变更手续及医疗证、卡管理须知
(一)业务办理时间
每月3日至23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及提供的材料:
1、人员增加: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增减表》(加盖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公章);
■《医疗帐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人员必须提供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码(以户口本为准),并由单位进行核对,对因身份证号码填写有误所带来的损失由责任人
负责;办理完增员手续后需为参保人员领取《错误!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与《错误!链接无效。

公务员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IC卡);《医疗证》用于确定参保人员的身份,IC卡用于在医院就诊结算,就诊时必须同时使用。

2、帐户注销
参保人员死亡或调出本单位、不再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进行帐户注销前,参保人员所有医疗费用必须结清。

医疗帐户注销后,参保人员在注销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医疗证》
■IC卡
■《医疗帐户撤消单》(加盖单位公章)
IC卡不能同时上交的,单位须有文字说明材料,写明注销医疗帐户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责任人负责,并加盖公章。

3、人员调动
参保人员调入本区其他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证》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增减表》(加盖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公章)(中小学除外)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变更表》(加盖调出与调入单位公章);
4、《医疗证》与IC卡的挂失与补办
■《医疗证》丢失,参保单位可直接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证手续;
■IC卡丢失,单位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卡挂失申请单》办理补办手续;
5、在职转退休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审批表》复印件
(三)领取《医疗证》和IC卡时间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建立个人帐户手续的次月3号以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帐户申请单》回执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医疗证》和IC 卡,并交纳IC卡成本费。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IC卡挂失手续3个工作日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卡挂失申请单》回执领取新IC卡,并交纳IC卡成本费。

(四)IC卡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使用。

(五)变更就诊合同医院的时间
需要次年变更就诊合同医院的参保人员,需于当年11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带上医疗证,到单位办理变更就诊合同医院登记手续,于次年1月领取新医疗保险卡并将旧医疗保险卡交回单位(具体领取时间以区医保中心办结时间为准)。

. . . . .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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