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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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街道干部的管理,确保街道上下进一步转变作风、凝聚力量,克难攻坚、促进发展,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请假的类别

(一)带薪年休假

(二)探亲假

(三)婚丧假

(四)产假

(五)哺乳假

(六)病假

(七)事假

二、请假的形式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连续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须书面请假。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三、审批的权限

凡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一),按权限分别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书记、主任审批,并报街道纪工委备案。休假人员的需在每年的1月前将本年度的休假情

况填写请假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休假的需提报不休假审批表,未提报者视同已休假。

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的须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一天以上的还需向主任请假,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处级干部请假须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请假须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并填写相关表格;请假期满不归者及未请假者,视为无故旷工。

四、假期特殊规定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超过1个月的,由所在单位和区人社局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根据医院证明核准病假时间(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区人社局批准后休养治疗,执行病假长休工资和津补贴规定;医院证明病情较轻而且能够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医院证明能够上班而不及时上班或以患病为由不上班而又拒绝到指定医院体检的工作人员,将以无故旷工论处,停发工资及各种津补贴。

五、有关要求

街道纪工委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随时通报并记录备案。对于旷工3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街道纪工委;旷工3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以上等级,并按照《公务员法》

和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考核,不享受年终奖金。

附:1、XX街道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销假报告单

2、XX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不休年休假审批表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摘要

附件一:

XX街道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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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报告单

我单位同志已于年月日返回工作岗位,特此报告。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XX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不休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

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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