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金融危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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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于解释经济法的产生
1929 年爆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

这次危机几
乎把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资本主义制度推到了崩
溃的边缘。

危急关头,罗斯福政府改变自由放任传统观念,全面介入经济,实行国家调节,并相应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大量是关于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即经济法。

为此,法学界曾一度认为经济法就是危机对策法,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原因以及经济法本质属性,都同经济危机直接挂钩。

为什么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会同经济危机有密
切渊源呢?因为生产社会化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单一的市场调节机制固有的缺陷,在经济危机中集中体现,矛盾和问题总爆发,才迫使国家摈弃自由放任原则而介入经济实行国家调节,经济法因此产生和发达起来[5]。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市场机制的天生的缺陷,即市场调整失灵。

而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盲目性,美国政府与公众并非不知情,只是过于相信市场的自发调节力量,过于追求国际市场上的金融份额,美国政府逐步放松金融管制。

美国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充分利用金融监管中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缺失,疯狂发展,直至资金链断裂,从而将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扩展为系统风险。

在经济领域民法强调自由、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而经济法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正是因为市场的失灵需要政府来对市场进行管理与协调。

美国金融监管失灵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经典注解。

(二)是论证经济法发展的绝佳案例
历史分析方法着重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论
证,从有关制度研究的客观结果上来看,就是通过对制度的外部条件的实证分析,取代对制度本身的价值判断。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真实记录。

经济法的发展与变革也同样是各种社会变量长期累积的结果。

通过对美国金融危机的立法变迁,我们可以深切体会到经济法的变革与发展。

以美国金融法制的变迁为例。

1929 年的美国
经济危机,罗斯福政府出台了大批的经济金融法
规,如《1933 年格拉斯-斯帝格尔法》、《1933 年
证券法》、《1933 年联邦存款保险法》、《1935
年银行法》。

新法律的颁行使金融法发生了重大变革:(1)确定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
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利率管制制度等,以限制金融业的竞争;(2)政府不再是“守夜人”。

建立了以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核心的联邦政府监
管机构,此外,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局(FHLBB)等也分别监管各金
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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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70 年代,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
金融业的竞争逐步开放。

199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银
行的子公司同时从事全部或部分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业务、证券与保险营销等金融性或与金融相关业务。

自此,金融业更加开放,金融效率得以提高。

但是,监管的失控也造成金融风险的大量聚集。

2007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金融危机,当
年10 月,美国国会签署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
以图恢复金融系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增强投资者
信心、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稳定房价。

2010
年7 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自经济大萧条以来
规模最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
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规定扩大
监管机构权力,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
能倒”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
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
风险。

通过危机的产生(1929 年危机)→危机的化
解(罗斯福新政)→新风险的产生(金融现代化法案)→危机的再次爆发(2007 年次贷危机)→危
机控制这一条脉络,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由应对商
品过剩性的危机,逐步转身应对资本过剩性的危机。

通过应对金融危机的事件及立法,我们可以对经济法的发展作一个系统的把握。

目前,经济危机尚未根本化解,经济法的任务也任重道远。

(三)适合探讨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
整所追求的目标。

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自由竞争)与经济秩序(经济安全)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6]。

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实现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在于它将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并使之法律制度化。

当然,我们应当意识到国家意志存在着多元性,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会发生一些变化。

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前后的法律规范,我们可以
发现:当经济金融运行态势处于安全时,经济法主要体现为对竞争机制的维护,经济自由成为主要的价值追求。

随着风险的不断增加,当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安全的状况,经济法则主要表现为对经济秩序的追求。

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权利,较大程度地赋予监管机关权力来实现金融的稳定。

如果经济金融风险未能得到控制,出现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那么经济秩序(金融安全)将成为惟一的价值追求[7]。

(四)是追问经济法法律关系与经济法责任的
新命题
市场经济中的特定社会关系经由经济法调整
将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然而,从次贷危机的生成上看,却存在立法的不足,也由此导致了法律责任的欠缺。

正如著名法学家吴志攀教授所指出的“华尔街上的金融机构在盈利时,股东和高管们分得天文数字的利润时,并没有让广大纳税人分一杯羹。

但是,在华尔街遇到金融危机时,却要全世界的纳税人‘埋单’;破产清算过程中,高管们只要没有作假账,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话,他们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过去若干年中,破产投行的高管们拿到一大笔补偿金之外,还可以
换另一家投行继续工作,照旧获得高额薪酬和福利。

信用评级公司被证明做了许多错误的评级报告,但信用评级公司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所以,要防范金融危机,在法律制度上就是应当设置好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法律在赋予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正是通过责任的追究制度,来促使主体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由次贷危机而导致的金融危机的链条中,必须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经济性责任,以防范金融危机或减少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经济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三元法律结构中,即国家的干预角色是超脱于平位关系的普通市场主体之上,依法对平等主体关系进行干预,为此,解决金融危机问题所涉及的责任,不仅包括私人主体的责任,也包括国家或政府的责任。

金融危机往往对公共利益所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使得政府成为救市的重要力量。

而由政府财政出钱救市,又涉及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如何使用,以及是否应当让广大纳税人为个别的市场主体的失当甚至违法行为买单的
问题,同时,也可能涉及国家的调控责任或监管责
任等问题。

这些都使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对此还需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9]。

综上,以金融危机作为案例具备启发性和疑难
性,适合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活跃课堂气氛。

同时,该案例可以涵盖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发41
展、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体系以及经济法责任等内容,基本体现了经济法总论的框架,是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案例。

但是,我们也应当意识到金融危机涉及面广,兼有大量的金融专业知识,较难驾驭。

这就要求对金融危机的案例教学进行认真的设计。

三、金融危机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总论中的设计(一)课前准备
课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与学生两个方面。


师首先应当熟悉美国金融危机的产生、发展及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出美国金融危机所涉及
的法律问题。

鉴于金融危机中涉及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等专业知识,而这方面法律又存在制度性缺陷,教师对此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与精力。

同样,学生也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教师在对课堂整体设计的基础上,应事先安排学生查找金融危机的相关资料,从法学角度思考金融制度构建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与讨论
对美国金融危机的整体描述应由教师进行,对
一些局部的事件可由学生来陈述。

教师在介绍金融危机事件时,一定要注意是从法学的角度而非金融的角度来描述,法学强调的是法律关系分析,应侧重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

案例教学要注重让学生来发现问题,然后教师
引导学生解决问题。

教师要激发学生自主思考,调动学生参与交流讨论的积极性。

教师可以选择以下的一些问题来引导学生思考美国的金融危机:1929年的金融危机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有何不同;罗斯福新政的措施可否对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谁创造了美国金融危机;美国金融危机前前后后中谁获取的利益最大;美国投资银行高管、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权利是否对应。

(三)案例总结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

总结不是简单地给出答案,更何况美国金融危机的事件并没有答案。

教师要指出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讨论的重点难点。

鉴于美国金融危机的案例是安排在经济法总论领域,总结的侧重点是金融危机及其应对措施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关系。

可以做如下总结:(1)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一种市场失灵,经济发展必须灵活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实现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的协调。

这是经济法存在的土壤,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2)与强调个人本位的民法不同,经济法在追求市场效率的时候,注重保障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效率与结果公平。

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对市场活动和市场结果加以宏观调控,进行社会再分配。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
经济法的根基,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

(3)经济
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应当是多层次的、多角度的。

这既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市场活动的干预,如
法人制度、竞争、消费者权益;也包括对市场进行
宏观调控,体现在产业规制、金融管理、财政税收等。

而这些领域正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此次金融
危机的爆发将促进这些法律的改进与完善。

综上,2008 年爆发的美国乃至全球性金融危
机,因其影响之深刻和广泛,已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从经济法的视角,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扩展、
解决等问题进行解析,是经济法学界的重要任务。

法学专业教师应及时将当前金融危机作为法学教
学的典型案例,为解析、应对、防范金融危机做出
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天君,杨丽芳,崔海霞.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20.
[2]徐杰,时建中.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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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艳芳.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25.
[5]漆多俊.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的理论和应用[J].政治与法律,2010(2):12.
[6] 史际春. 经济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
社,2008:146.
[7]周海林.金融监管法价值: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45.
[8] 吴志攀. 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J]. 现代人
才,2010(1):16.
[9] 张守文. 金融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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