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合同价格条款的原理以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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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价格条款的原理及应用□沈显之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需要有统一的游戏规则进行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合同范本等。菲迪克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编制的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合同范本,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两部分,已被国际同业包括承包商、雇主(建设方)和金融组织广泛接受,成为国际承包工程普遍遵循的游戏规则。我国的涉外工程(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发包工程)已经越来越普遍地选用菲迪克合同通用条件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件,我国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也越来越倾向于与菲迪克条款接轨,逐步完成菲迪克条款的属地化工作,我国对菲迪克条款的了解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纵深两个方面都有发展。因此,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菲迪克条款的原理及其应用前景的条件已经日益成熟。菲迪克条款先后有过多种版本,最初菲迪克根据建设工程所属行业的不同编制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曾出版过《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分别适用于土木工程和电气与机械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合同范本。于1995年又编制了《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各个行业的交钥匙总承包工程。在编写上述版本的过程中,菲迪克认为总承包形式的不同是决定承包商责任范围大小的根本动因,而承包商责任范围的大小又是决定建设方与承包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因素,因此于1999年,菲迪克制定了根据不同的总承包形式编制的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统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包括适用于由建设方或其代表负责工程设计,承包商按上述设计进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由承包商负责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和适用于交钥匙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及适用于小工程的《简明合同格式》。当前国际上所指的菲迪克条款一般指的是菲迪克于1999年编制上述四种合同范本,尤其是前三种合同范本。菲迪克条款中的价格条款是菲迪克条款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设方和总承包商控制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在价格方面的谛约风险和执行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的价格条款设定得好坏非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于建设工程的实施效率也有重大影响。菲迪克条款中的价格条款体系很好地完成了在工程价款方面平衡建设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公正、公平的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的任务,在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的有序和高效率实施的需要,本文就99版的菲迪克条款的价格条款的原理及应用进行阐述。

一.定价方式与承包商对工程成本可控程度的匹配原则

价格条款是建设方与总承包商共同关注的焦点,为兵家必争之地。菲迪克所构建的建设方与承包商之间在合同标的与合同价格方面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理及其应用对于建设方和总承包商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其中,建设工程价款的定价方式与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必须相匹配的原则是首要原则。

(一)成本控制和定价风险

所谓定价风险指的是由于承包方对标的工程的成本的可控程度和合同价格的固定程度不相匹配而产生的经营风险,定价风险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由于承包商对标的工程的成本没有把握而导致报价过高,在这种情况下,定价风险在承包商一方表现为落标的风险,在建设方一方的表现为盲目地接受承包商的过高报价;第二种是由于承包商对标的工程的成本没有把握而导致报价过低,在这种情况下,定价风险在承包商一方表现为最终造成亏本,在建设方一方表现为由于承包商做不下去而中途撂摊子甚至破产,导致停工,从而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因此,寻找一个合同的定价方式与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基本相匹配的途径,以降低定价风险是菲迪克长期的研究目标,由其制定的99版菲迪克条款在总体上解决了这一课题。

(二)成本控制和总承包形式

菲迪克在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总承包方式是影响承包商对工程成本可控程度的决定性因素,菲迪克认为工程设计对工程成本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工程设计具有控制权的一方也就掌握了对工程成本的主导权。在交钥匙总承包方式下,由承包商对标的工程交付后能否达到既定的运营指标负责,因此菲迪克认为建设方无须对承包商的设计进行审定,承包商应对设计具有完全的自主权,这样,承包商具有通过设计控制工程成本的充分条件,所以,采用交钥匙总承包方式,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是最大的。在一般总承包方式下,工程的设计属于总承包的范围,但是由于工程交付后能否达到运行指标由建设方自行负责,因此建设方对承包商的设计具有审定的权利。这样,承包商不具有通过设计控制工程成本的充分条件,所以,采用一般总承包形式,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次于交钥匙总承包形式。在施工总承包方式下,设计不属于总承包的范围,承包商按建设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因此,承包商就不具备通过设计控制工程成本的条件。所以,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是最弱的。

(三)成本控制和定价方式

合同规定的定价方式应和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相配比是菲迪克合同条件之价格条款系统的核心和奠基石,也是降低定价风险的主要手段,如上述,采用交钥匙总承包形式,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最大,因此菲迪克认为应该采用固定总价的定价方式,即俗称的闭口价;

采用一般总承包形式,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性次之,因此菲迪克推荐采用固定总价的定价方式,但也不排斥在建设方对承包商的设计要求过细,审核过严,承包商通过合理设计控制成本的余地过小的情况下,采用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在固定单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即俗称的开口价。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最小,因此菲迪克推荐采用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但也不排斥在建设方通过标书提供的图纸基本已经齐全和基本达到可以按图施工的深度,承包商具备按既定图纸施工以控制成本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的定价方式。综上述,总承包形式、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定价方式、定价风险这四者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既相辅相成又互为条件,掌握上述内在联系,对于我国的建设方和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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