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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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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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1-09

【生效日期】1996-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南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条第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对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置用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组织实施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日常工作。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的计划批准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准书;

(四)土地使用意见书;

(五)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第九条房屋拆迁能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城市规划建设列为重点工程和成片改建的房屋拆迁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第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公告公布后至回迁安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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