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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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1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2007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五象新区核心区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核心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核心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民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象新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涉及的良庆区良庆社区、那黄村、渌绕村、坛泽村、邕宁区龙岗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统筹土地利用第三条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对核心区现有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核心区建设的进度,划定统筹土地利用的范围。

第五条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集体土地由原村、组(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给予征地补偿的,在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无条件交出土地。

第六条征收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相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统筹土地利用范围的土地的调查和确认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为指导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三塘村、那况村、降桥村、路西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留村、那洪村、黄茅坪村、平阳村、白沙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那黄村、平乐村、那平村、坛泽村、良庆社区、龙岗村、新兴村、那廖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原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创新村、围村村、路东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苏盆村、高岭村、居仁村、渌绕村、新团村、新兰村、那马社区、和合村、孟莲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南府发[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8日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改制和改造所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市政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四条“城中村”的改造范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包括申请改造和征地改造两种方式。

申请改造是指在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经“城中村”村民会议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股东大会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按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批准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直接实施改造,也可委托合作者实施改造,但涉及经营性土地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

征地改造是指将依法征用的“城中村”土地地块,通过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改造。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统筹规划、民改公助、配套建设的原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的项目以及五象新区、开发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城区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履行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城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区成片旧城改造的决定,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树立首府城市的新形象,确保城市建设管理“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南宁市旧城改造地块规划范围界定方案》(市规划局2003年1月8日制定),特制订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

一、旧城改造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优化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功能结构,推动“136”目标实施,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旧城区主要片区的改造,在承袭历史文脉、延续民俗传统、张扬绿城特色的基础上,将旧城区改造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区,为创建中国绿城,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旧城改造指导原则遵循政府行为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市政府组织与城区政府实施相结合,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动员拆迁与补偿安置相结合,规范出让与灵活招商相结合,拆建改造与保护历史风貌相结合的6个结合办法,贯彻统一政策,健全机构;成片开发,分步实施;规划控制,市场引导;明责放权,重心下移;公开招商,社会投资;依法拆迁,保障安置;减员增绿,打造精品;全民动员,高度重视的64字原则,坚定不移,大刀阔斧,全面启动,迅猛推进,闯出一条独具南宁特色的旧城改造之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关于房屋搬迁奖励(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

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搬迁奖励按前款执行。

二、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及申购政府保障性住房问题(一)城市房屋拆迁应按照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被拆迁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主体(一)完善组织机构。

进一步加强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力量,强化工作职责。

市安置办设在市城乡建委,市安置办主任由市城乡建委主任兼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会审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受理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调整和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和力量。

(二)明确实施主体。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实施主体,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销售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组织选定拆迁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成本核算、工程建设及销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等工作;牵头组织临时周转房建设和管理等。

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和销售方案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建设计划。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地拆迁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办组织会审后,报请列入全市城建计划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南府办[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高效有序运作,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其房屋征收资金的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资金包括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征收工作经费。

第四条房屋征收资金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的预算审核、指导和监督征收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简称市房屋征收办)根据资金管理的要求,具体开展房屋征收资金的预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建设项目拟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城区、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收具体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和编制项目房屋征收资金的预算,由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审查。

第七条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应在征收工作实施前,根据预算将足额的工作经费划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要求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划入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市房屋征收资金账户,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征收资金足额到位。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2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开展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包括:(一)送达相关征地材料;(二)开展征地调查和协商;(三)组织开展征地听证工作;(四)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五)申请核拨征地补偿费用;(六)协助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七)协助申请强制执行;(八)完成征地成本结算;(九)完成征地材料的归档;(十)其他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事项组织开展听证工作、对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审核。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南府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01年3月23日南府发[200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以货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货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订立协议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四)货币补偿款额、补助款额、安置费用及其计算方式;(五)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六)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方式;(九)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1997.09.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9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制订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并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90%存入指定在本市金融部门开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专项帐户。

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可使用。

第五条凡需在本市从事专营房屋拆迁业务的,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六条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经公安机关办了入户手续的户主,应持户口簿到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由于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等原因,不能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拆迁而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手续。

第八条拆迁人整个项目房屋拆迁完毕后,应书面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房屋拆迁完成情况,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拆迁人持证明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征地区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南府办〔2016〕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南府办〔2016〕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南府办〔2016〕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着力破解当前征地拆迁工作难题,确保我市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征地拆迁是保障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我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的严峻形势。

征地拆迁工作的成效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直接影响到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县(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征地拆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想方设法解决一批突出困难和问题。

要按照“目标不变、任务不减、力度不降”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要按照“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原则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明确相关分管领导和固定人员负责跟踪推进,理清各自的工作职责及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总体目标,组织制定倒排时间表,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序推进。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南府办[2007]313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通知(南府办〔2007〕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推动拆迁工作的开展,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我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用地选址和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原则及政府投资、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

二、组织机构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在青秀山风景区规划可开发建设的区域内及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等四个城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拆迁安置的需要,选择9个点建设拆迁安置小区,即在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辖区内各选择2个点,在青秀山风景区辖区内选择1个点。

拆迁安置小区依据拆迁安置需要,选用多种户型的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可分为40m2、60 m2、80 m2、100 m2、120 m2、140 m2等,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市政、商业、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用房及设施配套齐全,并体现绿色建筑特色的多层公寓或中高层公寓的生态文明型住宅小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南府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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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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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1-09
【生效日期】1996-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南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条第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对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置用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组织实施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日常工作。

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的计划批准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准书;
(四)土地使用意见书;
(五)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第九条房屋拆迁能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城市规划建设列为重点工程和成片改建的房屋拆迁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第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公告公布后至回迁安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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