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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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具备房屋功能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6﹞4号
【发文日期】2006-01-18
【实施时间】2006-0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
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2.28
•【字号】冀地税函[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在4月底前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应建账户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纳税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应建账户的底数。
二、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及时建账,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进而达到规范经营行为、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市局应按照本《办法》建账标准,认真统计各县(市、区)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户数和简易账户数,并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应建账情况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外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0号)现将《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0月9日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出经营活动,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纳税人和外埠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外出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第四条纳税人需要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见附件1)。
《外管证》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或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一)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提交办税人员身份证(需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的);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的电子照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冀地税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观。
(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系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月4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12/19冀国税发〔2003〕202号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2004/9/14冀国税函〔2004〕405号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冀国税发〔2004〕240号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12/27冀国税发〔2005〕219号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8/16冀国税发〔2006〕137号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2006/9/28冀国税函〔2006〕357号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7/19冀国税发〔2007〕156号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2008/2/28冀国税函〔2008〕115号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4/22冀国税发〔2008〕66号1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1/28冀国税发〔2008〕20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1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紧急通知2009/1/5冀国税函〔2009〕7号1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4/24冀国税函〔2009〕129号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8/13冀国税函〔2009〕286号1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8/31冀国税发〔2009〕150号1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5/12冀国税函〔2010〕116号1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补充通知2011/12/10冀国税函〔2011〕280号1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4/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2012/8/19冀国税函〔2012〕145号1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防伪税控税务端报税认证金税卡进行加载升级的通知2013/5/13冀国税函〔2013〕98号2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6/2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2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7/1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2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7/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2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12/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2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12/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12/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2/20冀国税发〔2002〕27号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冀地税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
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是全省地税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速、提质”工作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要将纳税服务工作列入过错责任追究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办税服务厅的作息时间与机关相同。
为使办税服务厅每个工作日留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资料整理、学习培训等,下午的对外办公时间可相应减少半小时。
附件:1.办税服务厅上岗证式样(略)2.咨询服务记录簿(略)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营造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构建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全面、便捷、经济。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1•【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1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系指已建制的工矿区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
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帐面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帐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
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房产税,税务机关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征,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0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地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第二章征收方式第四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第五条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簿、凭证设置、保存完整,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真实准确核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冀地税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不包括独立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纳税管理第三条纳税人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按期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五部分。
第四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一)财务会计制度;(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三)“五险一金”的提取比例;(四)成本核算方法;(五)存货核算方法;(六)会计核算软件;(七)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八)税收优惠事项;(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冀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5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8.28•【字号】冀政[1982]180号•【施行日期】1982.08.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冀政(1982)180号1982年8月28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代扣代交义务人,也应遵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交税款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令的执行和检查机关。
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办理税收业务。
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依照国家税收法令,在指定的范围内,代行税务机关的部分职权。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登记后如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应在变动后十五天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停止的,应及时清理纳税事项,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产经营项目、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财务处理和其它有关税收事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征免界限、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交税日期和交税方式,发给"纳税鉴定表",作为纳税单位和个人纳税申报的依据。
在进行纳税鉴定之后,如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改"纳税鉴定表";税法如有变动,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单位和个人,并修改"纳税鉴定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2017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6号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第六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9.09
•【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1.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在以前年度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三次集中清理的基础上,今年对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增加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定的转发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鉴于在本次清理之前,我局已在以前年度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三次集中清理,并以冀国税发〔2007〕150号、冀国税发〔2008〕119号、冀国税发〔2010〕77号文件,公告发布了三批已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因此,对上述已发布的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次不再重复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体和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体和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体和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公平市场环境建设,确保全省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体和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个体税源监控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分析和利用工作,加快我省综合治税平台建设步伐。
各涉税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提供的涉税数据,明确数据采集具体内容及采集周期,通过综合治税,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税源监控。
医保等部门要定期提供药品经销业户销售医保药品的相关信息、数据以及进货渠道、销售方式等情况。
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定期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和开工情况、预售时间、建设面积等涉税信息。
公安、质监、银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各类纳税人户籍登记、账户交易、进出口货物等涉税信息。
广电部门要及时提供纳税人在各类媒体所做的广告等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逐一明确信息来源、采集方式、数据格式等事项。
要在信息比对核查上形成合力,强化信息利用,开展有针对性的比对分析工作,并做好比对结果的查证落实,及时发现漏洞,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实现应收尽收。
二、规范专业市场管理按照普遍登记的原则,对各类专业市场内所有经营的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实现“一户一证”,将所有经营纳入税收管理。
严禁市场管理部门代位税收管理主体,对市场实行摊税和包税。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专业市场的税费改革,将投资方具有经营性质的收费项目并入经营收入纳入税收管理,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纳入政府“规费”管理,让市场业户明晰税、费支出区别,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21•【字号】冀地税发[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85号2001年8月2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含涉外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屋出租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所有人(出租人)有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出租用于居住,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
对居民个人得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凡其“三证”即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姓名一致的(直系亲属除外),可视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它收入。
第五条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其出租行为了生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协议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要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能够据实申报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租金收入据实征收房产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冀地税发 [2004] 46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 4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确保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有权授权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受托单位(简称受托方)。
受托方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企业,并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行政管理或其他合法的管理关系。
(二)有固定的机构、工作场所;(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四)具有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地方各税的零散税收可以有选择地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一)营业税。
对个人进行房屋出租的,可以委托出租房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对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定额税收部分,可以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运输公司或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客运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代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零散建筑、装饰装修业户,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代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外出经营【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现将《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征管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外出经营活动随机性大,时间地点不易掌控,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形成税收流失隐患,主要体现在:一是外出经营纳税人主动接受税务管理意识薄弱,存在不缴少缴税现象。
外出经营纳税人不及时办理《外管证》开具和缴销手续、外埠纳税人不及时报验和注销登记的现象较多,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更为普遍,甚至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持假《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
二是不同地市办理外出经营相关业务手续要求不统一。
各地市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也不尽相同。
如开具《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代开发票时,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证件、资料不统一。
三是《外管证》管理没有实现全省联网。
目前,只在各地市联网,省内各地市间既不能通过征管应用系统查询纳税人外出施工的相关信息,更无法对省内跨市外出经营纳税人所持《外管证》进行真伪识别。
针对上述问题,本着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手续,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执法尺度,优化税收环境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同时,《办法》的出台也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和外省来冀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并负有缴纳地方税费义务的纳税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5章29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外出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明确了外出经营纳税人管理的具体规程,规定了《外管证》开具、缴销手续和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规范了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领购发票、代开发票和注销登记等事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正文: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的条款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六条。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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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房屋出租业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发﹝1999﹞44号
【发文日期】1999-05-04
【实施时间】1999-06-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房产税
<>20018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对房屋出租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所做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反馈。
附: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出租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业纳税人,是指以自有房屋或承租承典所得房屋出租给他人,分次或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依法应缴纳各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
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屋中介所,适用于《河北省中介服务组织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其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出租合同及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税务登记类型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发。
第四条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依其出租合同中载明的收取租金的时间要求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索取发票时,出租人可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是否要求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各种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票据,为违法行为,应按违反《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房屋出租人应纳各税,应实行核实征收,核实征收有困难的,也可以实行定额征收。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有真实、规范的房屋出租合同,地税机关可以对其核实征收各税。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没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其所签合同载明租金金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在实际测算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地段,确定不同的租金标准,核定应税定额。
所得税征收率,按2-4%掌握。
具体附征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因纳税人不主动、不配合,对其直接征税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地税机关确定的标准代征税款。
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责令承租人代为缴纳各项税款。
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屋出租业纳税人的清理检查,对有房屋出租行为而不登记或登记不及时、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不纳税的房屋出租人,依照《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处理。
第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