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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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
相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大人社发[2012]216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
遇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2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工伤人员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一级260元,二级250元,三级240元,四级230元。
(二)按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增加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80元,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1800元,二级每人每月1720元,三级每人每月1640元,四级每人每月1560元。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7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5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360元。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90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850元。
二、2011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