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冀财资环〔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3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2016年7月2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农办议〔2024〕45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453号张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更高水平保障粮食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力度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整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程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项目,支持和引导种养主体建设完善粪污处理、粪肥还田设施设备,提高粪污处理利用能力,引导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建设第三方粪污处理机构,培育壮大粪肥还田社会服务组织,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新格局。
二、关于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肥料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近些年,国家持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工作。
“十三五”期间,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实施了“农业废弃物厌氧发酵及资源化成套技术与设备研发”、“集约化养殖粪污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黄淮海集约化养殖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等项目,建立了农业有机废弃物厌氧消化-沼渣制肥-资源化利用的成套技术和智能装备工程;研发了集约化养殖粪污收储运智能化控制系统及关键技术设备;在黄淮海地区开展了畜禽粪污好氧发酵与厌氧消化污染控制等技术与装备的集成推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五月八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卫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4〕1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环保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医疗废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和机构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
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配备,完善设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环办环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作用,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区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场区内部布置。
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
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
场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
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成效突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环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很突出。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途径,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以发展的资源代价是否降低、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对经济转型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以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及河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在石家庄召开的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视程度再加强(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要根据机构人员调整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屠宰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全面指导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常态化防控应对措施。
(二)克服麻痹思想。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和松口气的心态。
(三)定期分析形势。
定期召开疫情形势分析会,研判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坚决贯彻落实“四早”防控策略,切实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四)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及时购入应急物品、消杀用品、防护物等必需物资。
要与市及本地区相关防疫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时时关注疫情变化,对企业情况进行跟踪报告,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二、责任分工再明确(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以防控标准和质量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部门的责任,责任到处(科)、责任到人、责任到事。
在前期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定期检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排查防控漏洞、加固防控重点、落实防控要求,持续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指导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防止疫情传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冀环办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2010〕12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的开展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钢铁行业是我省经济支柱行业,钢铁产能大,企业数量多,涉及面比较广,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组织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精神。
钢铁企业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
为积极稳妥的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省环保厅成立了由杨智明副厅长任组长的钢铁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污防处、环评处、政法处、总量处、监测处、环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污防处,负责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及联系人,并上报钢铁核查办公室。
二、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程序及监管要求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1、企业申请:由企业按要求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供环保核查资料,经市环保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钢铁核查办公室。
2、现场核查:钢铁核查办公室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后出具专家核查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冀环总〔2015〕209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省直管县环保局、农业局:为切实强化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全省“十二五”农业源总量减排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畜禽养殖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省农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6.74万吨和3.98万吨,比2010年排放量分别削减9.5%和13%。
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要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014年全省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86.18万吨和4.11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68%和40%,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8%。
因此,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对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防治农村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解决周边居民环境信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要深刻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盯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强化领导,明确分工,创新举措、强力推进,确保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四篇)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____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领域,但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扩大和集约化生产模式的普及,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我国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下为____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一、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宣传。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殖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使其认识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二、推动畜禽养殖业产业结构调整。
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和现代化养殖方式,逐步淘汰落后的散养养殖模式,推动养殖业向清洁生产方向转变,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
三、加强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推动养殖户建设规范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对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处理和利用,将废弃物转化为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确保养殖业的合规经营,保障环境质量。
五、鼓励技术创新和科研攻关。
加大科研投入,推动畜禽养殖业科技创新,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设备,提高养殖业的生产效率和环保水平。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七、加强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业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环境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能够迅速应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八、强化监督评估和问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估,对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成效不明显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提高社会公众对养殖业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透明化和有效性。
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分析
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分析目录一、内容概括 (2)二、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2)1. 环境污染概况 (3)1.1 水体污染 (5)1.2 土壤污染 (5)1.3 空气污染 (7)2. 养殖废弃物处理现状 (7)2.1 粪便处理现状 (9)2.2 污水及液体废弃物处理现状 (10)三、畜禽养殖污染成因分析 (10)1. 养殖规模与布局问题 (11)2. 养殖技术与管理水平不足 (13)3. 环保设施投入不足与监管缺失 (13)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分析 (14)1. 优化养殖布局与调整产业结构 (16)2. 提升养殖技术与管理水平 (17)3.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与管理 (18)4. 强化政策引导与监管力度 (19)五、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途径探讨 (20)1.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介绍 (21)2. 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途径分析 (22)3. 污水及液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讨 (23)六、案例分析 (25)1. 案例背景介绍 (26)2.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26)3. 效果评估与经验总结 (27)七、结论与建议 (29)一、内容概括本文档深入探讨了当前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详细分析了其成因、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制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文档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揭示了养殖场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特别是地下水污染、土壤退化以及空气污染等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造成了极大威胁。
文档还从政策、技术和管理等多个角度出发,系统地提出了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对策。
强调加强法规制定和执行力度,推动养殖业绿色转型;技术方面,提倡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管理上,则建议实施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措施,确保防治工作的有效推进。
文档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档全面分析了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及其防治对策,旨在为相关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畜禽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
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
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
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1.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经济增长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畜禽养殖业也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畜禽养殖业废水、废气的直接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和处理都导致了水、土壤和大气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减轻污染物质对环境的危害,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目标(1) 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2) 实施技术升级,将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排放降至最低;(3) 推进农业区域化污染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4)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3.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加强环保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力度,加强对养殖企业的调查和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产、停产甚至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
(2) 推进样板示范养殖。
鼓励畜禽养殖业实施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鼓励建设绿色、环保型畜禽养殖场,推广样板示范养殖,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水平。
(3) 推广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养殖废弃物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可以作为肥料、生物质能源等进行利用。
加强科技支撑,完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直接废弃处理,减轻环境污染。
(4) 完善排污费制度。
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完善的排污费征收机制,鼓励企业实行内部分析,减少企业的污染排放,降低排污费用。
(5) 提高养殖科技水平。
加强研究与开发,提高畜禽养殖科技水平,推广高新技术,使适合中国国情的环保型畜禽饲养模式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水平。
4.预期效果(1) 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水平,减轻污染物质对环境的危害。
(2) 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增强畜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3)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确保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之间实现协调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07]4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2号 2007年6月2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双创”环境建设,提高全省环评审批效能,现就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力,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
在区域上,严格执行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不突破生态红线。
在行业上,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环境容量。
在准入上,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条件,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建立分级分类的环评审批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环评等级分类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
(二)进一步下放省级环评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将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选址跨设区市或跨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生态红线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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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1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农牧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