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秦法家文本《商君书》《韩非子》的治安学解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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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秦法家文本《》《韩非子》的治安学
春秋战国时期(前8-3世纪),是我国古代治安的草创期,治安领域充满着活力。
其突出表现一是各项治安管理业务如户籍登录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危险违禁品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特种行业(旅店、医巫、兵器等)管理、消防管理、王室禁卫、间谍特务活动等都已纷纷展开,并初具规模,积累了丰富多样的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二是诸子百家尤其是政治革新家、法家理论家们对古代治安作了深入而系统的论理性思考与探索。
他们关于国家治安职能、治安法理的论述,关于国家治安模式、治安体制的构想,关于国家治安对策、治安手段的叙述,无不显示出高度的政治智慧,奠定了我国古代社会管理思想的基本框架。
特别是商鞅、韩非等人,提出了法术势并用、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提出了创建封建大一统中央集权制政权、组建覆盖全社会的治安网络的可行性方案,阐发了“法与时移,禁与能变”的治安方略,商鞅还直接领导了秦国的治安改革。
他们的治安思想,指导并制约了我国两千余年的封建治安,深刻而久远地影响了我国古代的社会形态,其正面和负面的作用都不可低估。
可以说,先秦法家的治安思想与实践,对于我国治安学的理论构建,具有独特的学理价值,应该得到警界学人的高度重视.
(一)“治安”概念的提出及其学理界定
治安,作为一个专用的政治术语,在我国思想文化史上,是由先秦法家理论集大成者韩非率先提出来的。
他曾明确指出:“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修刑重罚以为禁邪”;“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而备军旅”;“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战斗以擒虏”:“此四者所以治安也!”(引自《韩非子•显学》篇,下引本书简称"韩")很明显,他在这里所说的“治安”,涵盖了国家机器的多种重要职能: 1.发展生产首先是农业生产,从而增殖民众财富,这是国家安定的基本保障。
2.推行法制特别是严刑重罚,禁止奸邪罪恶,这是国家治安的基本任务。
3.征收赋税充实国家府库,备战备荒,这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4.举国上下并力对敌,消解、防遏民间私仇私斗,维持良性社会生活秩序,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看来,韩非子所论述的治安,是从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加以考察的,这是一种“大治安”的理念。
这就使他的思想不仅有宏阔的实践视野,又能获得深广的理论支撑。
在我国几千年文化史上,它一直得到人们的认同。
如西汉文帝初年,讨论设立太子的问题,就有“古者殷周有国,治安皆千余岁”的说法。
( 参见《史记• 文帝本纪》)思想家贾谊上书汉文帝,“因陈治安之策”,纵论国家政治、经济、文教、外交、军事等各方面的当务之急,他论的便是大治安。
明代名臣海瑞上《治安疏》,清人陆寿铭作《治安文献序》,都直接承续了韩非的“大治安”理念。
其实,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人所说的“警察”概念,其本义既涵盖了城邦国家的一切世俗政治又包括了宗教管理,直到中世纪政教分离之后,才把宗教管理分离出去,这与中国古代对“治安”的理解大体等值。
我们今天研究古代治安(或曰古代警察),在注重传统理解的基础上,当然应该予以学理性的界定。
我们认为:治安,是国家政权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过程中,运用警治禁卫力量,对社会依法实施的权威管理。
它要维护社会安全有序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保证国家的良性政治秩序,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
安宁有序。
这样的界定有五层要义:一、它是国家意志,国家职能;二、它是通过警治禁卫力量来实施的;三、要依法进行;四、其目的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
要实现国家的治安,首先,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必需提出国家治安理论,制定国家治安方略、治安决策、治安法规;其次,历代政府必需采用相应的治安体制、治安模式,配置一定的治安机构、治安力量及治安设施;从而有效地开展各项治安管理业务,如户口管理、交通管理、危险违禁品管理、皇室等要害部门的安全禁卫、消防管理、监狱管理、边防管理、间谍特务活动,救灾拯恤工作。
我们研究先秦法家治安思想也就在这个框架内进行了。
我国先秦国家建设史、社会管理史的文献资料汗牛充栋,相关学科的研究资料浩如烟海,还有极其丰富的地下与地上历史文物、历史遗迹可供考察、可供印证。
这为研究先秦治安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治安是社会的需要、国家的职能
治安,从语义学的角度去看,是由治而安,为安而治。
治即治理、整治,安即安全、安宁。
合起来说,是“通过治理而实现安全”。
它既是一个动态过程又涵盖其运作结果。
韩非说:“民之政计,皆就安利,如避危穷。
”(《韩•五蠹》)就安趋利、避危去穷,这是人的本能需要。
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也认为:人,有五大基本需要,居于前三位的便是饮食、男女和安全。
(参见《人的潜能》一书)而安全则是其他各项追求的保障和前提。
中国人自古就把“福寿康宁”视为终身生活目标,安宁同样是追求的重要目标。
但是,安全并不是人类天然具备、与生俱来的东西,它要通过人们的管理、护卫和治理来实现。
为着抵御以至消除来自大自然或人类自身的危害性因素,保证社会能安宁有序地生存和发展,甚至在原始社会也需要自上而下的权威管理。
这便是先秦治安思想的逻辑起点。
商鞅说:上古之时,“民丛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
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
”(见《•开塞》)韩非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
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
” 他又说:上古人民吃的是腥臊恶臭损害身体的东西,于是“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云云。
这就说明,人类从原始社会起,在和大自然的斗争中,已经学会了有组织有领导地捍卫自己的安全和福利了。
韩非认为这个时期“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韩•五蠹》)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机器,群体安全通过“自治”来实现。
正是这种“自治”,开启了后世国家安全管理的先声。
“自治”的具体措施,在考古发掘中有十分真切的显示:比如陕西西安半坡村遗址、河南淮阳平粮台遗址、湖南澧阳城头山遗址……那里的寨栅、民居、城墙、壕堑、通道、城门……无不标示出远古社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的实际存在,是当时“全民自治”的物化表现。
待到国家产生之后,这种群体“自治”式的安全管理也就转化为国家职能了。
韩非子说:“上古兢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他认为,当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以“力”相“争”,即到了作生死存亡的较量之时,“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同上)这时,国家机器的权威管理就是绝对必要的了。
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使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
”(参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当社会矛盾激化到“以力相争”的地步时,国家就必须缓和冲突、维持秩序,一旦失控,不堪设想。
我国古代的哲人们对此有明晰的认识。
先秦典籍《周礼》中就
有记载:政府设司民一职,主管人口的登录汇总;司救一职,负责救治有过失之人,或受伤害之人;司暴一职,负责惩治杀伤斗殴、滋事扰民之徒;司市一职,负责市场政教禁令的执行,比如划分摊位、查验衡器、禁止哄抬物价、禁止强买强卖之类;司门一职,负责宫门府门都门城门的守卫禁卫;调人一职,负责调解民间争斗纠纷;至若司寤氏、司煊氏、野庐氏等职,则负责宵禁、火禁、疏理舟车交通等。
这类职务的设置,就明确地标志着先秦时期国家对社会安全管理职能的认定。
相比之下,在西方,英国到十三世纪以后,曼彻斯特市政府才率先开始将民间“守夜人”的活动纳入国家管理事务的范围。
他们对政府管理职能的自觉比中国人晚了十几个世纪。
正是这种认识上的自觉,促成了中国古代治安体制、治安模式的早期成
型。
(三)统一行政机构布建治安网络
我们国家幅员广袤,而又被高山巨川分隔着,沟通困难;加上居住在这里的人民又族类繁多,难以融和;再处于春秋战国那种纷争战乱的历史时期,要想求得社会的安全稳定,民族的统一融和,谈何容易!而先秦政治改革家、法家思想家们则勇于面对挑战,作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历史性回答。
他们提出了创建中央集权制一统王朝的建国蓝图,提出了稳定社会基层、强化基层管理的治安方案,使普天之下都处在行政网络的有效管理之中。
这样,社会的沟通一致、融和统一便有了基础,其安全存在和发展也就有了保障。
早在春秋初年,管仲就提出:“士、农、工、商,国之石民也。
”(《管子•大匡》)国家以士农工商为基石,国家稳定,首先就在于他们的稳定。
因此,管仲首先致力于“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他把齐国都城临淄划分为三部分:辟出三个工乡,集中居住手工业工人,办手工工场,并且“世守其业”;三个商乡,集中居住商贾,也让他们“世守其业”,“不见异物而迁”;十五个士乡,又分为三个片,供“士”与“国人”居住,他们是城市居民的主体部分,被严格地编制在闾里之中,进行多层次的有序管理。
临淄以外的广大国土,则分为五大政区,让“野人”(农民、农奴)居住,不得私自迁徙,命令他们“各保治尔所,毋或淫怠而不听治者”。
(同上) 同时,管仲又“作内政而寄军令”,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编制统一起来,每户抽一丁为甲士,一乡共有甲士二千人,组成一旅,五旅成一军。
临淄有三军,上军、中军、下军,中军由齐桓公直接统帅。
在管仲这一“三其国而五其鄙”“寓兵于农”的规划下,齐国全境每一个人户都处于一个统一有效的行政网络之中,得到了权威而有序的管理。
这个体制,可视为后世郡县制的前身。
他还进一步在基层推行闾伍制:每25户为一闾,闾设闾墙、闾门,按时启闭,由闾有司主管。
凡出入不时,行不由径,衣服不正,所携非物,或圈属群徒,歌呼呜叹于道,哄抢强卖于市者,都要受到闾有司的严格惩处。
管仲认为,凡扰乱治安的攘夺、盗窃、攻击、残贼、奸非等情,都滋生于“州里不隔,闾门不设,出入无时,早暗不禁”的管理不力上。
因此,他每到一地,必询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国子弟之无上事、衣食不节、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人?男女不整齐,乱乡子弟者有乎?”等等,调查题目有七八十个之多。
(见《管子• 问篇》及《八观》等) 他还亲自布署筑城郭、修墙垣、绝通道、扼门关、深沟防、捕盗贼、除人害,强化基层治安设施与治安活动。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国家行政
管理能直达每一人户,至少可从齐国实行闾伍制的春秋初年( 公元前8世纪中叶 )算起。
到了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郡县制,“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上设郡,县下设乡、里、什、伍。
郡守县令由朝廷任命,乡里什伍的头目由地方聘选。
这就是“郡县制”。
在乡里基层,每5户为一伍,10户为一什,实行“什伍制”,“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史记•商君列传》)居民之间,推行“联保联防连坐制”:一户失窃、失火,四邻都有责任救助;一家违禁犯法,四邻与地方均负连带责任。
商鞅还严厉控制流动人口、非农业人口即“言说者”、“工商游食之民”等,其措施包括旅馆的投宿登记,旅客“无传”没有通行凭证不许投宿,否则旅客和店主一体治罪。
这个措施连边境私人旅舍都执行了。
(参见《秦律问答》等)在这种强化管理下,动荡社会的基层也获得了相对的安稳。
“行之十年,秦民大悦。
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见《史记•秦本纪》等)为使下情上达,上令下传,秦国还实行了一套“上计制度”:要求郡县政府定期向朝廷汇报本地粮食丰歉、土地开辟、人口增殖、治安良否等四项指标的现实状况。
政府机构的上下通连, 社会基层的稳定有序,是整个社会机体稳定的根本。
从管仲到商鞅,其定民之居、什伍联防等措施,对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形成具有多么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到秦国统一中国以后,这覆盖全国的行政网络与治安网络,便十分有效地确立起来并一直延续下去,成为我国社会机体千年稳定而不解体的重要粘固因素。
从此,我国古代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治安模式、治安体制便确立下来了。
各级政府自觉承担治安管理职能,将国家管理一直延伸到社会底层,是我国古代治安的一大特
色。
(四)“三纲”与法禁:法家的治安法理社会生活的有序状态,一是靠法律规范,二是靠伦理调节。
中国古人十分着重视纲常伦理。
一般说来,人们总觉得“三纲五常”是儒家提倡的;殊不知法家更重视它。
在法家调节人际关系的理论中,“三纲”思想下的君权至上论尤为突出。
商鞅说:“天地设而民生之”,但民会因“众”、因“亲”、因“私”而生“争”生“讼”生“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
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主持) 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 (统一) 不可,故立君。
”( 《商• 开塞》)又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
是以圣人别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明君臣上下之义。
”(《商• 君臣》)他把“君”(国家) 的产生摆到止乱禁讼防私防亲的角度来论证,开启了韩非的“君权至上论”。
韩非认为:君主权威是绝对的,它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全国臣民都必须服从于他,不得有任何侵害与动摇。
“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
(《韩• 忠孝》)他说:“尧为人君而君其臣,舜为人臣而臣其君,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都是“犯上作乱”,应该绝对禁止。
他要求“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
他试图通过强调君权,来确立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状态;同时以君权为样本,推及整个社会生活,建立社会生活的有序状态:“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韩•忠孝》)他甚至讥讽“孔子本未知孝悌忠顺之道也”。
因为儒家的“忠”是有条件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论语》)“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孟子》) 先秦儒家还没有将忠君推到绝对化的地步,韩非则把“三
纲”提到了吓人的高度。
为了确保这种绝对权威,韩非主张君主用权术威势去驾驭人、控制人、直至消灭人,包括兄弟、妻妾和子女,更不必说大大小小的文臣、武将、说客、侠士,及那些主张礼乐、诗书、孝弟、仁义、非兵、贞廉的“六虱”“五蠹”们了。
他把这些措施叫做“备内”!(参见其《人主》《八奸》《备内》《奸劫试臣》等篇)对于一般老百姓,他们则要求实行“愚民政策”,认为老百姓“朴则愚,愚则轨”。
其目的在于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永久地安“分”守“常”,那么整个社会机体也就可以永久太平了----这当然是商韩们的一厢情愿。
那么,君主又如何施展其权威呢?靠刑法。
如果说儒家的“三纲五常”主要靠舆论说教来鼓吹的话,那么,法家则是靠严刑峻法来强制推行。
法家历来主张“治民无常,为治唯法”。
(《韩•心度》)他们认为道德仁义之类对于治国都是无益甚而有害的,只有“法”才“通乎人情、关乎治理”。
(《韩•制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商• 定分》)他们所说的“法”,指的是严刑峻法。
商君就主张“王者刑用于将过”,“赏施于告奸”。
通过“将过用刑、告奸受赏”来确立治安,是法家“用刑峻急”的突出表现。
“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商• 开塞》)一句话,维护绝对君权的“三纲”和严惩臣下“犯上”的法禁,是法家治国的“法宝”,是法家治安法理、治安思想的要害与核心。
后世统治者口头上很少赤裸裸地宣扬这一套,但实践上却是切切实实地施行着、发展着这一切的。
(五)治安管理的多层面展开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治安管理业务也开展起来了。
对此,法家著述中有多方面的记述。
下面略加论列,以窥一斑。
无功不赏,小过必究,是法家治安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
韩非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
此非所以为治也。
”(《韩• 难二》)又说:“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则民不惩而易为非,此乱之本也。
" 因此他要求赏功诛过。
这里有一个“诛过”的实例:据说商代有一则“刑弃灰于道”的条令,规定要严厉惩罚那些抛弃垃圾灰土于公用大道的人。
有人觉得这样做太严厉了。
韩非借孔子的口说:“不!弃灰也应该严加惩罚。
因为公共场所,风起灰扬,必将污人而引起纠纷,妨害治安。
况且,不弃灰是人人可以做到的,受惩罚是人人所不愿意的;用人人可以做到的事去避免人人不愿受到的罚,有什么不好呢?再说,只要这样坚持罚下去,人们就不犯轻罪了,也就不犯重罪了。
”(《韩•七术》)韩非以此说明,“轻罪重罚”的结果是“重罪不至”,他把这叫“以刑去刑”。
商鞅甚至提出:“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至;赏用于告奸则细过不失。
”(《商•开塞》)这里还有一个“不赏无功”的实例:当年,秦国发生了饥荒,大臣请求开放国有园圃,让老百姓自取菜果充饥。
秦王不答应,说:我们秦国的法令,有功才能受赏,无功不得受赐。
此园一旦开放的话,就等于让有功无功者都能受赏,都去争抢,这是取乱之道。
(《韩•外储说右下》)如果说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某种形态的“警察政治”,那么,在“轻罪重罚”“告奸受赏”政策下实现的“治安”,便只能是那种高压恐怖的治安了。
同时,法家主张,赏功责过,也要严格按现行法令条规办事,不能按个人是否受益来决定,即所谓“法不容情”。
有这么一件事:一次,韩王午休,被主管饮食的侍者发现了。
他连忙给盖上一条被单。
韩王醒后查问此事,主管衣服的侍者未及发言,前一侍者便争先回话:“大王,是我给您盖的被子!”韩王当即下令将二人各打五十大板!理由是:前者越权,后者失职。
按职务条例二人均应受到处罚。
社会层面控制,是法家治安管理的基本目标。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
”(《商• 画策》)在法家心目中,君主是唯一的治安主体,政府不过是其任意取用的治安工具;广大臣民都是治安客体、控制对象。
“权制独断于君”,君把臣民视同强敌,要施行愚民、制民、胜民政策。
在商韩看来,“六虱”“五蠹”都是要严加控制的层面。
他们是危害君权稳固、国家安宁的祸害:一是“儒以文乱法” ,他们惑乱舆论,动摇人心,妨害法制的贯彻。
要管制这些人。
二是“侠以武犯禁”,他们带私剑、聚徒属,犯五官之禁,和政府作对,当然要控制起来。
三是“游说之士”,他们纵横驰说,朝秦暮楚,往往借外力以成其私。
应予打击。
四是“宦御亲近之人”,他们狐假虎威,招权纳贿,结党营私,淆乱纲纪。
因其在君主身边,危害尤烈,更应控制,更应打击。
五是“工商游食之民”,这些人造假售劣,囤积居奇,奸利欺农,游走生事,因而也应列入严控范围。
法家人物认为,只要使儒(知识分子) 、侠(游侠刺客) 、宦(宫廷亲信) 、士(政府吏员) 与工商,都处于皇帝的高压控制之下.社会也就安宁了。
实际恰好相反。
当秦始皇“焚书坑儒”之时,他的天下也就不稳了。
当商君限制工商之时,他本人也“作法自毙”了。
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
对此,商鞅有一套配套措施。
首先,“令民为户籍相伍”,搞好户籍登录。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不分男女,出生后一律“着籍”,男子成丁要“傅籍”,死亡逃亡要“削籍”,人户迁徙要“更籍”,身份财产赋税徭役功罪都要“记籍”。
凡户籍登录不实、或不及时的,本户受惩,四邻、乡里均负连带责任。
其次,统一法定的立户标准,规定一丁一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一家有两名成年男子(秦尺身高六尺以上为成丁,约合一米四左右、年龄16岁以上。
) 就得分户,无论父子兄弟叔侄舅甥都得分户。
有了法定标准,人户管理就方便了。
第三,实行联保联防连坐,提倡检举告奸,又不许擅自迁徙。
这样,各级政府就能准确及时地掌握“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
(《商• 去强》)由此,国家一切政务的开展便有了基础。
在治安立法方面,韩非子的贡献是提出了“法与时移,禁与能变”的口号。
(《韩• 有度》)他认为“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智而维之以刑则从。
” 随着时势的发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百姓的针对性活动必然增多。
于是,“上”就必须用新的手段来对付“下”。
新的生活现象层出不穷,那就必须有新的法规禁令来加以规范。
法家的社会管理主张最贴近现实政治的需要,因而主张随时修订颁布新的法律和禁令。
当时所说的“禁”,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禁约、禁令,规章、条例。
比如“宫禁”,就是关于宫殿门的启闭放行、证件查验的规定;“国禁”就是关于都市宵禁防火防盗的规定;“野禁”就是关于农田山林的禁令,如关于非时烧荒、非时捕猎之类的禁令。
这些方面的禁约,大体相当于后世的“治安条例”“违警令”之类。
韩非子主张“禁与能变”,显然是切合时宜的。
在《说疑》篇中他又提出:“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要求从思想、言论、行为上对人民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实现统治者所需要的秩序。
韩非子总结“明君”治国的成功经验是:“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
”(《韩•功名》)他这里讲的实际上是:一要把握机遇,二要抓住人心,三要业务过硬,四要用足权势。
他的这四条,比人们常说的天时地利人和更贴近更实用更具法家色彩。
各级治安管理人员若能做到这四条,当然也会成功。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