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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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明传[2018]1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29
【实施日期】2018.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18〕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保护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切身利益,保证补贴资金顺利发放,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3号)及国家关于水稻补贴政策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全省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实范围及口径
(一)核实范围。
核实范围为我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下列情况不得享受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大豆和水稻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4.享受粮改饲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
(二)核实口径。
1.村集体耕地合法种植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数据为依据,拱地头、扩地边形成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用于农作物种植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3.流转的军队农场耕地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实际种植者必须提供同军队农场签订的耕地流转合同,方可纳入补贴范围。
4.林业工资田按职工档案工资额度,经林场或其主管林业局确认,并出具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经政府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统计、农委等部门进行备案予以确认,林业非工资田不纳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