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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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 法院的可能性
❖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影响着当事人资格的确 定
❖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 序以及判决等规定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 况
(二)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三)公民权利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发展的程度 (四)国家的权力架构及运作机制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三、法律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一、国家行为 二、行政规定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国家行为
(一)国家行为的界定
二、行政规定
(一)行政规定的界定
行政规定指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 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
■【案例2-1】·张某诉某乡政府案
(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
1.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规定已经设 有其他救济途径。
2.行政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 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 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 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优质课件精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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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东方红农场主要面积位于秦皇岛行政区域内,部分与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接壤,秦 皇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重新堪定和调整辽宁与河北两省行政区划的决定》 作出了东方红农场土地使用面积的确认决定,东方红农场认为秦皇岛市政府的决定侵犯了 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 述国务院的决定作出了维持秦皇岛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以下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 的?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 局申请 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D.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不可诉行为——法定终局行为
复议选择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行政复议制度
法国
善意救济 层级救济
德国
异议审查 制度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行政复议制 度是行政救 济制度之一
英国
行政裁判所
美国
独立管制 机构
各国名称、制度不尽相同
行政复议制度
• 概念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 对象的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兼终局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
复议后选择 被申请人为省部级单位的,以该省部级单位为复议机关;
裁决终局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选择向国务院裁决或提起诉讼,但国务院裁 决是终局裁决。
复议终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的内容必须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复议决定依据的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 调整 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非诉行政行为的特殊规定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 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以及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协助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
目录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学习目标
背景知识 基础知识
第一 节 第二 节 第三节
三点分析 自学指南
第四节
学习目标
• 知 识 目 标:
•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性质和确定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熟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 事项; •理解和掌握确定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的一般标准。
学习目标
• 能 力 目 标
知道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基本法 律规定,会用受案范围的原理和规定分析某 一具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的范围。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背景知识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映着 行政权力受司法监督的范围 与程度 , 关系到行政终局裁 决的广度 , 体现着国家司法 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 也 决定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可以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 与 程 度 。
第二节 基础知识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国家行为是指特定 的国家机关,根据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以 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一种政治统治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 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 政法规、规章或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的行为。其特点 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而作出的,具有普遍 的约束力。 所谓行政终局裁决,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 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 力,即使产生行政争 议,也只能由行政机 关作出裁决,行政相 对人不得再提起行政 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资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资料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含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 管范围,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 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一定 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 1.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 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惩戒性制裁,是典型的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和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形式。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 务员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 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 等方面的决定,这些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
人事管理决定,属于内部行为,不影响社
会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拒绝颁 发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此类案件形成的条件是: ①颁发有关证照必须由公民提出申请; ②行政机关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两种:不予答复、 拒绝颁发。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件是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临人身权、财产 权方面的侵害时,向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 关申请保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 行政诉讼。 案件形成的条件是: ①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 ②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 绝或者不予答复。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狭义的抚恤金是国家为因公牺牲或伤残 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设立的一项基 金,用以抚慰和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持其 本人或家属的日常生活。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伤残抚恤金; 一种是死亡抚慰金。

[案例分析]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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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甲可以对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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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学校教育管理的行政诉讼问题 ——以台湾为例
2021/5/21
4
1、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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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侵害受教育权的可诉:1995年司法院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2号解释
• 各级公私立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 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 生身分及损害其受教育之机会,此种处分行为应 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并已对人 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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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 会议纪要的司法审查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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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属三峡工程全迁企业。 1998年,该厂改制更名为富康公司。 2002年富康公司整体资产被整体出售给 中天公司,整体承接原富康公司所有债 权和全部资产。
2008年,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生产灰 沙砖专用设备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138万 元支付给县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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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天公司得知,在县 移民局处理原富康公司职工任中萍等人要 求拨付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备 的补偿费的请求过程中,云阳县人民政府 召集县移民局、县经委等部门召开专题会 议,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 》有“对灰沙砖厂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收 归政府所有,不再补偿给该厂职工和关闭 后重组的新企业”等内容。中天公司遂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 会议纪要》。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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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富康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得知该消息后,认为该 笔补偿资金系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 备的补偿费,要求将该笔补偿资金拨付给原云阳 县灰沙砖厂职工,但该要求被县移民局拒绝。( 若其提起诉讼,李某的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编号:20100908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和方式一、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一)、目的因素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技术因素主要应该考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现实因素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类型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A、、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B、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C、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确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受案范围时的依据: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权利标准;①、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

②、合法权益标准。

(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与标准的评价从法理上来看,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存在以下问题:a)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b)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会不当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种类;c)《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7项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很不一致;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 图表版

行政诉讼法 图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受理事项(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 全国范围内 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 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的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同样 的具体行政行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书证物证视听资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调 取 证 据第49条 法庭 在质证过程 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第50条在 第二审程序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51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合 法 性真实 性(予采纳证明效力第六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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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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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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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 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其中,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新加入的内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院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予受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进本权利。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 8.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10.行政给付案件 11.行政协议案件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案件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 诉讼的其他案件
2.行政强制案件
3.行政许可案件
4.自然资源行政确权案件
5.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 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7.侵犯经营权案件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一)正确处理社会进步需求与法治发展程
度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二、《行政诉讼法》(2014)及司法解释关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一)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界定
1.调解行为
2.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受 司法审查的理由
1.调解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2.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1.调解行为
◆ 调解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在争 议各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机关的调 停、斡旋等活动,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协议, 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
即行政主体通过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 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受理行为、 通告行为、确认行为、证明行为等。
(二)准行政决定的可诉性问题
在准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 实际影响,并且没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可用的 情况下,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复习思考题
1.简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 2.试述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因素。 3.试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4.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 5.简述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行为。 6.试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7.试析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8.试析可诉性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范围和特征。 9.分别说明我国几类不可诉行政机关行为的含义及理由。 10.试析行政裁决的含义及其可诉性问题。 11.试析准行政决定的含义及其可诉性问题。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PT课件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PT课件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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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
➢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 1. 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明文禁止; 2. 有法律依据但超出了法定标准、方式、种类等; 3. 违反法定程序; 4. 重复要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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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八)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案件
➢ 局部概括性兜底条款
➢ 范围: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 政检查案件;……
二、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抽象行政行为)
➢ 此类行为能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同政治体制的态 度不同。 ➢ 否定: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 ➢ 肯定:英、美
➢ 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否纳入司法审查,一直备受争议。 本次修法增加了对行政规定的附带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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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 排除之理由 ✓ 排除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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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借鉴《行政复议法》 ➢ 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
1.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交纳费用或实物; 2. 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禁止某路段通行、要求服兵役、因
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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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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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种性质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哪些种类、哪个范围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取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是:(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二)控告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可以明确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依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明确管理相对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共有四种级别的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二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新旧法之比较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 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 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 政案件。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 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 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 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德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德国一般称为审查范围问题,其关键既不 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在于“行政行为”的概念,而在于 “非宪法性公法争议”。普通行政法院只是专门受理非宪法性争 议的司法机构之一,其受案范围虽然直接由《行政法院法》第40 条第1款第1句所规范,但其根本渊源却在于《基本法》第19条 第4款:“任何人之权利受官署侵害时,得提起诉讼。如别无其 它管辖机关时,得向普通法院起诉,但第十条第二项后段之规定 不因此而受影响。”《基本法》的该条规范既是法治国的重要基 础,本身又是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德国基本法公布后,权利救 济的保障(第19条第4项)即被赋予了“帝王条款” 、 “法治 国的拱心石”、“法治国的冠冕”等类似的赞颂(许育典, 2008:73)。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三)混合式或折衷式 即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法律先作概括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原告李三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治安行政拘留 天的处 原告李三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治安行政拘留15天的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经审 法院作出变更判决将拘留15天变更为 天变更为5天 理,法院作出变更判决将拘留 天变更为 天。当事人双 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对李三执行拘留。 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对李三执行拘留。但 天过后, 是,5天过后,公安机关没有释放李三。因此,李三以公 天过后 公安机关没有释放李三。因此, 安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但是, 安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但是,法 院没有受理。 院没有受理。 • 请问: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正确 本案应当怎样受理 请问: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正确?本案应当怎样受理 本案应当怎样受理? 简述理由。 简述理由。 •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涉及的是被告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 而不是一个新的行政案件。李三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法 而不是一个新的行政案件。李三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 院应当按照执行程序处理。 院应当按照执行程序处理。对于行政机关因不执行法院判 决给李三造成的损失,李三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决给李三造成的损失,李三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 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四)拒绝颁发许可执照或者不 予答复的; 予答复的; 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 (五)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 产权的法定职责; 产权的法定职责; 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六)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其他侵犯人身权、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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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
➢ 立法之初,规定受案范围,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 ➢ 实际上,其代表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
争议这类公法争议上的权限分工,是行政诉讼特有 的程序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意味着什么?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范围
概括主义:“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法上之 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诉讼。
案例分析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票价上浮案
• 社会背景:该案发生在2001年春运期间,由于时 间的特别以及涉及面广泛,曾在社会引起广泛影 响,甚至轰动。新闻媒体以职业的敏感对此事给 予了极大的关注,进行了充分的报道。乘坐火车 的旅客在火车上不断兴奋地谈论着这一与自己切 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案件,并预测着这一案件 的发展。
➢ 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 行政相对人——诉权范围的大小 ➢ 行政主体——其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1.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3.适应社会需要,逐步扩大受案范围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1.概括式:法律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 规定。一般为行政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采用。
➢ 参见《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二)权利标准
➢ 行政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哪些合法权益,法院才 予以受理?
➢ 我国旧《行政诉讼法》: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才属于法院主管范 围。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 可以受理和不予受理之间的“灰色地带”,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行政诉讼的目的和 特征进行解释: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2.哪些案件不予受理? 3.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
应了解和掌握的相关法律规范
1.《行政诉讼法》 103 条。1989.04.04第七届全国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14.11.01修订,1990.10.01日 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98条。1999.1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 会议通过,2000.03.10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 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பைடு நூலகம்过合法形式,保 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利。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0条。 2007.12.1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02.01 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7条。 2009.11.0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2010.01.04 施行。
2.列举式: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和不能提起行政
诉讼的案件类型。 肯定列举&否定列举
3.结合式 概括式肯定规定+列举式否定规定 列举式肯定规定+概括式否定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一)行为标准
➢ 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首先看被诉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如何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 以能提起诉讼为原则,不能提起诉讼为例外。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条。2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08.13施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 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 政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因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要尽可能考虑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尤其在法律 规定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划分标准: 1. 形式(机关)标准:行政审判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
为。 2. 实质标准:在行政机关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十二类行政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 四、实务中的其他情形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原 则、程序、适用等规定,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7条。2015.04.2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 会议通过,2015.05.01施行。
应了解和掌握的相关法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80条。 2002.06.0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2002.10.01 施行。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基于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 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案件
经营自主权是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使 用其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在产、供、销环节的自主决定权。
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二)美国的司法审查范围
➢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条的规定,一 切行政行为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在法律 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和行 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放弃审查。
➢ 不能审查的行为是例外,且例外情况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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