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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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对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作出分为三类程序,下面按照三类不同的程序,分别叙述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何应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放弃相应权利会出现的法律后果: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应对措施:1、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

十二

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认为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可

以向行政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陈述时,当事人要提出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看法、

意见或要求、主张,供行政机关参考。当事人要大胆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要怕

行政机关会因此而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

定时,就不会考虑当事人的看法、意见、要求或者主张,对当事人不利。

2、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不服该处罚的,可以在处罚做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或者三个月内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超过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的视为放弃权利,超过期限后就不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途径救济权利。

般程序: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五种处理决定。

应对措施:

1、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十二条)。当事

人可以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有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

节、没有法律依据、处罚不成立以及调查处理程序严重违法等方面进行陈述和申

辩。当事人放弃这一权利的,便无法影响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利。

2、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当事人不服该处罚的,可以在处罚做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

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超过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放弃权利,

超过期限后就不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途径救济权利。

听证程序(详见《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应对措施: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以后三日内向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书面或口

头提出。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过三日的,视为放弃听证,不能再要求听证。

2、认为听证系本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

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 、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

理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就违法事实存在与否、情节轻微与否、社会危

害性大小等诸多事实进行陈述;对行政机关据以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从证据“三性” 提出质疑;同案件调查人员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方面进行辩论。

5、核对听证笔录。

6、结合自己的主张,向听证主持人提出自己的处理请求。

当事人没有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

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终止。

四、普遍适用于上述三类程序的当事人权利及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

1、陈述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或者做出之时行使。不行使陈述和申辩权的,不影响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无法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和要求,对当事人不利。

2、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在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超过60 日的,除有法律特殊规定和依法延期的以外,无权再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3、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a.当事人先经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b. 当事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超过3 个月诉讼时效的,丧失起诉权,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4、请求赔偿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当事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放弃。

5、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分期缴纳,并且没有在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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