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复审程序类型化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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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复审程序类型化的种类

江必新,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总结大全/html/zongjie/

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裁判的案件予以重复审理的制度或程序。在我国,复审程序属于理论研究的一个概念。在三大诉讼法的程序安排上,并没有“复审程序”的字样。从国外立法例来看,除了前南斯拉夫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过“复审程序”外,也没有“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①复审程序作为防错、纠错制度的概称,在民事诉讼法意义上对其加以研究,有助于推动民事诉讼法救济渠道类型化的研究,进而促进民事裁判救济途径和制度的合理安排。

一、民事复审程序的概念

“复审”一词,从词源学角度的考察来看,来源于英文单词review。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review是指对某一事件的审查、监督或者重新考虑。它包括四种情形:一是行政复审,既有对某一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又有某一机构内对行政程序的审查;二是上诉复审,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的审查,可以作出维持、改判或变更的意见;三是自由裁量复审,指的是上诉复审中的一种形式,该种复审仅仅发生于上级法院的许可之后;四是司法复审(审查),既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包括对下级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审查。

②总体而言,正如复审中“复”字的文义所示,复审是在

依照某种程序第一次作出决定以后的纠错防错系统,是第一次决定后的重新考虑或审视。复审程序最根本的特质在于以原先裁判的审理范围为限的重新审查。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复审(review)与上诉(appeal)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通性,至少在口语、非严谨文件的表述中如此,在美国还常常称作上诉复审(appellatereview)。不过,上诉的内涵相对比较特定,指的是根据一定的规定不服下级法院裁判而向上级法院寻求重新考虑的行为或程序。在英美国家的日常用语中,上诉的概念在广义上还包括了申请或申诉(petition)。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司法领域,上诉属于不服原审裁判的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行为(提出上诉),复审则是法院根据上诉审程序对原审相关问题予以重新审视的行为。复审和上诉审在一般意义上难以区分,只不过前者一般仅作为学理研究的对象或口头表述中强调“重新考虑”语义的需要,并未上升至立法。后者则不然,上诉既是学术研究的对象,也是立法和实际运行中的概念。

二、民事复审的类型以及分类

各国民事复审程序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反映了在不同的历史文化传承下根据不同程序逻辑作出的不同的纠错救济思路和制度安排。(一)依据最高法院裁判特点的分类

西方学者根据最高法院的特点,将民事复审程序模式分为三类,即上诉制、撤销制和更审制。“上诉制”的特点是复审法庭既考虑提交上来的事实问题又考虑法律问题,并以自己的判决取代下级法院的判决,故二审均被称为“上诉”。英美法系国家过

去实行一级上诉制即两级司法结构,故被归入上诉制。当然现在英美国家的上级法院仅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基本不考虑事实问题,③事实问题由一审法院(trial court)来负责。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除了英国、美国之外,还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芬兰、瑞典等国。“撤销制”的特点是复审法庭仅考虑法律问题并且只“打碎”(cassation)④或撤销有缺陷的原审判决,不能以自己的判决取代下级法院判决,而必须将案件交给其他下级法院作出新的判决。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荷兰等。“更审制”(revision)的特点是复审法庭仅考虑法律问题,并有权以自己的判决取代下级法院判决。实行这一模式的有德国、奥地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⑤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二)依据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工的分类

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工负责的视角看复审制度,英美法系传统的国家如英国、美国,一审法院负责事实审,一审裁判作出后,无论是第一次复审还是第二次复审,均是针对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再次考虑。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声称实行三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提出上诉寻求第一次复审,第一次复审既审理事实问题又审理法律问题,区别于一审中的事实审,只不过是复审仅审理当事人之间还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不对全案的事实予以审理。第二次复审则由上级法院(多数为最高法院)审理法律问题,⑥当然该上诉案件是否为法律问题需要经第一次复审的法院或最高法院许可确定。

⑦法国、意大利等“撤销制”国家声称是实行二审终审制

的国家,享有撤销权的法院不是第一次复审之后的第三审。⑧第二次复审是通过当事人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所引发的。进行第二次复审的最高司法法院只审理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审理事实问题,最高司法法院遇到认为事实不清的案件,采用将“案件发回与原审法院(即第一次复审的原上诉法院)同等审级的另一法院”⑨或者原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来解决。⑩

(三)依据普通与特别关系的分类

从普通复审程序与特殊复审程序的区分来看,提出再审申请、第三人异议甚至复议属于特别复审程序,因为当事人提出的第一次上诉(德国、日本民诉法称为控诉)、第二次上诉(德国、日本民诉法称为上告)启动的第一次复审、第二次复审则属于普通复审程序。提出再审申请,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一般称为再审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重开诉讼的程序(reopening the proceedings)或者重新审判(new trial)。(11)第三人异议(tièrce opposition),又称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是一种可以使第三人在判决宣告之后为阻止判决对其造成损害而采取行动的方法,它具有“补救性质”。(12)复议,主要是指对相关裁判不服而向本级法院更高审判组织提出重新考虑的行为或程序。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不服本院裁判的当事人,可以建议(但不是上诉权)将案件提交至本院的全席法庭(En banc Court)予以重新考虑,(13)也类似于这里所称的复议。与普通的复审程序(第一次复审、第二次复审)相比,特别复审程序之所以特别,在于其事后的“拾遗补缺”功能,它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能经历的程序,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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