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推荐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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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无锡中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有关规定,无锡中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中感微”或“公司”)就其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公司”)对无锡中感微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无锡中感微本次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海通证券推荐无锡中感微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无锡中感微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访谈了无锡中感微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相关员工等;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材料;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无锡中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本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15年9月11日至9月18日对无锡中感微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15年9月18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1名律师、1名注册会计师、1名行业专家。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挂牌公司股份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有关规定,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无锡中感微挂牌股份公开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本公司内核小组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无锡中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事项、法律事项、经营事项发表了意见。项目小组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公司按照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相关规定要求,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公司系由无锡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近二年内实际控制人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未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整体变更合法合规,存续时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至今已满两年;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无锡中感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挂牌条件,7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同意本公司推荐无锡中感微进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三、推荐意见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前身为无锡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2015年8月18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通过如下会议决议:拟由公司发起人(公司原股东)珠海中感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晓东、金兆玮、岳华、孙妍婧、中信资本(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星天使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德丰杰龙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邓中翰、北京德宏博达科技有限公司、孙洪亮、北京德丰杰龙脉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玮、邓桦、朱永平、戴涛共计16名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

以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5]022133号《审计报告》审定的截至2015年7月31日的净资产116,207,910.28元,折合股本5,00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66,207,910.28元计入资本公积。无锡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无锡中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 020024号”《验资报告》。2015 年9月18日,公司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202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因此,项目小组认为公司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主营业务为传感网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目前公司形成两个产品领域——多传感器传感网芯片领域、传感网门户芯片领域。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的集成电路设计(I6550)。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5]022133号《审计报告》确认,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月至7月,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收入总额的99.90%、99.67%、99.85%,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因此,项目小组认为公司满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均能够按照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运作。公司已形成了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有效的经营运作模式,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职能健全清晰。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所需的制度体系。股份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公司历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形成完整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三会运作机制规范。公司管理层重视公司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管理层不断加强了完善内控的工作,形成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规范运作和有效执行,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完成。

因此,项目小组认为公司满足“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公司成立以来,未进行过增资。

因此,项目小组认为公司满足“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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