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公房承租权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和集体所有,提供给居民租住的住房。
在我国,公房承租权是指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对公有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房承租权的变更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我国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房承租权变更概述1.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概念公房承租权变更,是指公房承租人因特定原因,将其承租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改变承租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根据变更的原因,公房承租权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继承: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公房承租权。
(2)赠与:承租人将公房承租权赠与他人。
(3)转让:承租人将公房承租权出售或交换给他人。
(4)调换:承租人因工作、居住等原因,与公房管理部门协商,调换公房承租权。
2.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公房承租权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重点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三、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规定1. 继承(1)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继承程序:继承人需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等,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变更承租权。
(3)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人继承公房承租权后,享有与原承租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2. 赠与(1)赠与人的条件:赠与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公房承租权未设定抵押、查封等限制。
(2)赠与程序:赠与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赠与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签订赠与协议,变更承租权。
(3)受赠人的条件:受赠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公房承租条件。
3. 转让(1)转让条件:转让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公房承租权未设定抵押、查封等限制。
(2)转让程序:转让方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转让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签订转让协议,变更承租权。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指的是当承租人要求对已获得的住房进行变更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需要承租人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申请变更条件1、承租人必须是国家规定的享有住房优惠政策的对象;2、承租人须拥有有效的住房凭证;3、承租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房屋使用权证;4、承租人不得拥有其他建筑物或土地房屋使用权;5、承租人须满足相应的保证金条件;6、承租人的变更申请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及时到达;7、承租人必须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不得存在虚假、造假的情况;8、变更人员的身份必须与原定的承租人身份一致,不得有变更人员身份的变化;9、变更申请提交之后,必须经过负责部门审核,被确认后,方可正式完成变更。
二、变更条件1、承租家庭成员以及变更人员必须满足国家法定有关住房政策规定的购房者资格标准;2、承租家庭中的变更人员在变更前具有合法的住所,并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3、变更家庭成员中的变更人员应具备合法的就业资格,并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以上;4、变更家庭成员中的变更人员应具备有效的社会保障;5、变更家庭成员中的变更人员应具备有效的社会行为记录,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6、变更家庭成员中的变更人员应具备有效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拖欠房租;7、变更家庭成员的变更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承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三、变更后的条件1、变更后的家庭成员须遵守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2、变更后的家庭成员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3、变更后的家庭成员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按时归还房屋;4、变更后的家庭成员应在房屋使用期间,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不得将房屋出租或转让;5、变更后的家庭成员应如实填写变更登记表,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不得存在虚假、造假的情况。
总之,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是指当承租人要求对已获得的住房进行变更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需要承租人满足一定的条件。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一、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租(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户籍与原承租人同址以及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5、在政府征地、拆迁等主管部门下达了《暂停办理事项通知书》的地区,从暂停期限开始,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用地单位意见,没有用地单位的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死亡更名除外);6、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按照法院判决处理。
二、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工作程序(一)申请更名的居民应携带以下材料1、承租申请人的书面更名申请。
更名申请应注明房屋所在地点、双方关系、更名原因及共居人居住情况。
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公家房产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家房产的变更行为,保护公家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家房产的正常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家房产,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取得的房产。
第三条公家房产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家房产的变更,包括房产的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分割、合并、继承、赠与、赠与撤销、抵押权实现、法院判决执行、行政裁决等。
第五条公家房产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变更条件第七条公家房产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产权属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产合法取得,符合国家规定;(三)变更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四)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变更手续齐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八条公家房产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应当符合以下特殊条件:(一)涉及公家房产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出租许可;(二)涉及公家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三)涉及公家房产分割、合并的,分割、合并后的房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四)涉及公家房产赠与的,赠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五)涉及公家房产继承的,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房产;(六)涉及公家房产买卖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第三章变更程序第九条公家房产变更,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提交房产变更申请;(二)提交房产权属证明;(三)提交变更协议或者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四)提交变更后的房产权属证明;(五)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公家房产变更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产基本情况;(三)变更原因和理由;(四)变更后的房产权属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家房产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一)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二)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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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过户吗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条件
许多人来到大城市工作,就是为了可以赚取更多的金钱,过上更好的生活。
但慢慢你会发现,很多时候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
比例在大城市很多时候,需要面对高额的房价及物价。
所以,公租房的出现,给这些住房困难的家庭带来很大的帮助。
许多人来到大城市工作,就是为了可以赚取更多的金钱,过上更好的生活。
但慢慢你会发现,很多时候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
比例在大城市很多时候,需要面对高额的房价及物价。
所以,公租房的出现,给这些住房困难的家庭带来很大的帮助。
下面为大家分享公租房可以过户吗及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条件。
公租房可以过户吗
1、公租房的产权属于政府机关,是不能过户的。
而公租房指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其它方式进行筹集房源、专门对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公租房不是归个人,而是归政府,因此公租房不能过户。
2、居住公租房的人员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
所以,公租房只能办理承租人变更,在办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时,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
3、购买公租房,只能居住和继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
就算你通过购买公租房成了
1。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
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过户申请书;(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第一篇: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重庆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一)
重庆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一)重庆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背景介绍•重庆市公房实施租赁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面临变更的需求。
•为了保证公平、合规进行承租人变更,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要求。
承租人变更条件•家庭成员变动:家庭成员因婚姻、离婚、生育等原因发生变动,需要进行承租人变更。
•入住人员特殊情况:因学习、工作等原因,非承租人本人需要长期居住在公房内,需要进行承租人变更。
•承租人去世:承租人不幸去世,需要将公房的承租人权益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其他特殊情况:如承租人长期居住在外地,需要变更承租人为在本地有固定居住地的家庭成员。
承租人变更流程1.提交申请: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承租房屋所在区居住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应包含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面谈审查:住房保障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面谈,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变更原因,并审核提供的证明材料。
3.公示期:通过初审的变更申请将在小区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
4.批准并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后,住房保障部门将批准变更申请,并与新的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协议。
5.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产权有变更的,新的承租人需要进行过户手续,确保其合法享有公房承租权益。
注意事项•变更申请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如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将被取消变更资格。
•公示期内,邻居或社区居民对变更申请提出异议,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变更申请审批周期较长,申请人需耐心等待。
•所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
•变更后的承租人需履行租赁协议中的义务,如按时缴纳租金、保护房屋设施等。
结语重庆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租赁人员只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承租人的变更需求。
同时,公示和异议处理机制的设置,保障了社区居民的利益,维护了租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
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
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是指在租赁关系变更或产权转移的情况下,将公房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或变更产权登记的规定。
公房过户规定是为了保障租户和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首先,公房过户需要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
只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过户操作,提供了必要的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等。
只有在产权归属确认清楚的前提下,公房才能进行过户。
其次,公房过户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租赁关系变更的过户手续一般需要租户提供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变更手续指定申请表等材料;产权转移的过户手续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产权证明、买卖合同、过户手续指定申请表等材料。
过户手续齐全、合法、有效是进行公房过户的前提。
再次,公房过户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核。
申请过户的一方需要向房管所递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公房过户要经过严格的监管,确保过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公房过户还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
公房过户涉及到产权变更等一系列费用的产生,其中包括过户税费、过户手续费等。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总之,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房租户和产权所有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公房过户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过户手续的合法性,同时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核,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这些规定不仅对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也对公房产权的转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公房的正常运转和房屋所有人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是指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原承租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租,需要将承租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他人。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有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居民因种种原因需要变更住房承租人的合理需求。
下面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一般规定:一、变更条件: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原承租人身体状况无法居住或已过世;2. 原承租人迁出该市区;3. 原承租人被判刑,需要长期在外服刑;4. 原承租人被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承租的情况;5. 原承租人违规租赁、转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6. 原承租人家庭成员死亡、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承租。
二、申请程序: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申请程序如下: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承租人无法居住或身体状况无法承租的证明、原承租人迁出的证明、离婚证、死亡证明等。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公房管理部门,并填写申请表格。
3. 审核程序: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变更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签署协议:若申请成功,申请人和公房管理部门需签署变更承租人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需办理过户手续,将承租权变更为申请人的名下,确保合法合规。
三、效力和监督: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及时处理申请,确保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合法、公正。
四、注意事项:公房变更承租人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承租资格。
2. 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公房变更承租人应按公平竞争原则,经过审核,选择最合适的人选作为变更承租人。
3. 承租期限:公房变更承租人和公房管理部门在协议中应明确承租期限,确保公房资源的合理使用。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我在2008 年5 月26 日修改的《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将北京市申请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归纳为以下几点: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申请更名者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 、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申请更名者没有其他住房;6、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根据现在搜集到的材料,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可以做进一步的精确归纳。
以下是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房管所信访接待室墙上张贴的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中抄录的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 岁及18 岁以上的家庭成员);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
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 条件办理。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
非同户籍、18 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
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其中,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及相关行政诉讼具有直接影响。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有的家庭,原承租人可能去世已经十几甚至更长的时间了,仍然不能完成承租人的更名。
公有租房承租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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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各区房地产公司: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调研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管理规定如下: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规
定》
《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规定》
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同⼀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异议的,可按原承租⾯积继续承租。
⼆、直管公房承租⼈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续,严禁新的承租⼈为两⼈(含两⼈)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权交易。
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对直管公房管理⼒度,扎实做好基础性⼯作。
各区房屋⾏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直管公房管理的⾏政职能,夯实基础性⼯作,建⽴直管公房档案,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监督和执法检查⼒度,查处违法违规⾏为。
各区房屋⾏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督导检查。
对违规办理承租⼈分户和使⽤权交易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之⽇起执⾏。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2⽇。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6-3执行日期:2007-7-1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过户申请书;(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单位⾃管公房承租⼈变更条件
很多单位都有相应的公房,也有⼈进⾏承租。
那么在承租⼈去世或者是进⾏外迁之后,对于承租⼈之间的变更需要满⾜什么样的条件呢?这是⼤家要弄清楚的问题,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管公房承租⼈变更条件
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
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共同居住⼀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另外,满⾜条件的当事⼈还须写出书⾯申请,经出租⼈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直管公房承租⼈死亡后,承租⼈的共同居住⼈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看完本⽂之后,⼤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较重要的⼀点。
我们想要进⾏变更承租⼈的时候就要满⾜这样的条件,才能按照规定进⾏办理,这也是在需要进⾏办理的时候⽐较重要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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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
安徽省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2、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有住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二、怎么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加强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现对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变更、分列租赁户名作出如下规定: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拆迁)后所得的安臵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臵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居住困难”,是指以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核定,低于该标准的为居住困难。
公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租赁户名:(一)欠租未缴清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四)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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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导读:变更给共同居住人。
需满足条件: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
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
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
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
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
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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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互换中心、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
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
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
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非住宅一式三份,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力、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力、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