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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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

(一)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常见以下情况:

1.对生命有威胁的疾病或危急的病情;

2.精神极度紧张或忧虑导致崩溃,造成不良后果或意外;

3.有激惹性精神病早期病史、心理缺陷、心理卫生障碍的患者。

4、患有不适宜告知患者的疾病。

(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医护人员在接待患者过程中须注意言行,取得患者的信任,使患者心理健康得以恢复。

(三)尊重患者,对隐私或有损心理健康的问题,注意保密,使患者在接受诊治的过程中与医护人员配合。

(四)对有损医护人员权益及患者名声的医疗事件及纠纷,严格保密,严禁传播或随意表态。

(五)给异性患者做某些诊疗工作时要态度严肃,照顾患者的接受程度,从各方面维护患者尊严。

(六)诊疗过程中需患者暴露隐私部位时,应注意保护,给予必要的遮蔽。男性医护人员诊疗女性患者需暴露隐私部位时要有第三者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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