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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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细则

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的改革,根据《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关于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卫发[2010]311号)、《珲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方案(修订)》(珲合管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1、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要坚持:患者知情同意权,应事先征求患者意见,在患者同意的前提下签署《单病种定额付费协议书》。治疗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终止协议的需详细注明理由。

2、各医疗机构按照每月的住院人数,如实填报报表,及分析表。报表详见附件。

3、第一诊断符合定额付费病种的新农合住院患者必须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每月定额付费的住院患者不低于本疾病的70%,低于70%则本月全部按照定额付费进行拨付,比例由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每月补偿情况进行调整。

3、单病种定额付费患者住院时,住院医师要与患者共同填写《单病种定额付费协议书》,告知相关诊疗过程、优惠服务、减免情况。终止时同样要与患者共同填写。

4、终止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理由要完整、充分。患者要求入住优质优价病房,超出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以及与本次疾病无关的诊疗费用,由参合患者个人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5、《单病种定额付费协议书》由医疗机构进行存档,新农合管理中心不定期进行抽查。对随意附加诊断而终止定额付费的将按照定额付费标准予以支付,并按年度考核标准进行管理。

6、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病种价格在显处进行公示,指导新农合患者进行就诊。

珲春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4-1-22

珲春市新农合

单病种定额付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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