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偶犯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聚众⽃殴是⼀种常见的违法犯罪⾏为,很多⼈会因为⼀些⼩原因,⼀⾔不合就会动⼿打架,不服输的⼀⽅就会聚集众⼈进⾏打架⽃殴的⾏为,这种⾏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那么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第⼆被告何某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东海分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
辩护⼈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对XX县⼈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涉嫌聚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被告⼈何某系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主犯相⽐,⽆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些,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何*喜,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开始时何某⽆互殴故意,在⽃殴过程中产⽣的互殴故意1、从犯罪的意思联上及纠结的⼈员上,宋*军⼀⽅是联系赵*刚让召集了⼆⼗多⼈,然⽽何*喜在⽃殴之前⽆任何犯罪联络。
卷宗115页,宋*军的笔录记载“这是我想到如果不带⼯具打架会吃亏,我到⼚⾥东头抱了⼗⼏根钢管。
”卷宗212页周*笔录“当时我就想到可能发⽣打架,所以我就准备了⼀根锨杠,如果宋*军等⼈要打架,我就跟他们打,但没想到宋*军带了⼆三⼗个⼈来打我。
”2、从准备的犯罪⼯具上,宋*军⼀⽅携带众多钢管,⽽何*喜未有准备犯罪⼯具。
只是在被对⽅打过后,顺⼿拿起⽊棒才与⼀男的对打。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其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朱*芹骂⼈,然后拿钢管要打周*,随即⼜下来⼏个⼈⼿持钢管要打⼈,有个细节之处,在朱*芹要打周*时,李*⽩⽯抱住朱*芹的,⽽不是上去就打。
此时尚未对何*喜造成⼈⾝危险,在此不及防之下被宋*军那边脸上⼀胎记的⽤钢管打,当时是⽤⼿抵挡,后被打的万般⽆奈情形之下,才导致何*喜出于本能反应,担⼼⾃⼰及其姐夫周*遭受殴打才在地上捡起⽊棍来出于⾃卫抵抗的。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初犯、偶犯辩护词
初犯、偶犯辩护词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初犯、偶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辩护词。
在撰写初犯、偶犯辩护词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的身份
首先,辩护词应明确指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并强调其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这样可以表明被告人并不是惯犯,其犯罪行为只是一时冲动或者偶然失足。
二、被告人犯罪原因和背景
其次,辩护词应对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背景进行深入分析。
可以从家庭环境、教育经历、心理状况等方面入手,阐述被告人犯罪的内在原因。
同时,也可以从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等方面阐述被告人犯罪的外在原因。
通过分析这些原因,可以说明被告人犯罪并非是其主观恶意所致,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辩护词应强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可以指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
同时,也可以阐述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以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
这些都可以说明被告人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和行动。
四、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最后,辩护词应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
可以根据以上论述,说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诸多从轻情节,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也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例如缓刑、监外执行等。
在撰写初犯、偶犯辩护词时,应注意充分挖掘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使其在法律程序中得到从宽处理。
同时,也要尊重法律和事实,不能过度渲染或夸大其词。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犯罪的手段残酷、野蛮程度,直接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影响量刑。
如杀人、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罪行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
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例如,一般来说,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罪行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罪行的轻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可谴责性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80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6题,单选)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
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
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
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
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2.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
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炸,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
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被油脂公司掺杂进了汽油。
关于张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张某对当天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此是意外事件。
宽严相济
略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在2011年5月1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审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讲话中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既要准确理解,又要准确把握。
面对新形势,要与时俱进,更新转变观念,把“严”的一手用足,对严重犯罪的依法严惩,不能有任何放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宽”的一手用好,特别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适用以宽为主,还是以严为主,什么时候、情况下要宽,什么时候、条件下要严,都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
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政策应如何具体适用,笔者谈谈以下观点:1、对特殊主体身份的从宽适用除一般主体身份外,刑法中犯罪所涉及到的特殊主体有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另外,还有一类人即“弱势群体”。
虽然刑法对此类人群未作专门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与关注。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
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不适用死刑”外,对逮捕、公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
在逮捕环节,应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补充,除特别重大的以外,一般应不捕;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能暂缓起诉的尽量缓诉;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500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共同犯罪的概念【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2.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4节>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甲教唆乙实施强奸行为,但乙却实施了抢夺行为的,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抢夺罪的实行犯;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由于乙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甲不成立犯罪,乙单独成立抢夺罪。
所以,主张甲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的说法,无论按照哪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A选项说法错误。
②教唆犯、实行犯与帮助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的分工不同所作的区分,在同一个犯罪中,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既是该罪的教唆犯,又是该罪的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B选项说法错误。
③刑法中没有吸3.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题,单选)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危害结果【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危害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豫高法〔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2.量刑的指导原则2.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2.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我省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量刑的基本方法3.1 通用原则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2 量刑步骤3.2.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2.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3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3.3.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含答案解析001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含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115.80)L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5. 80)A.根据当然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是指没有治疗效果的药,因此有治疗效果的药就不属于假药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中的情报,根据目的解释,情报可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没有公开或者依法不应该公开的信息C.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解释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D.非法制造飞机、坦克的行为危害性高于非法制造枪支,所以将非法制造飞机、坦克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题)(分数:5. 80)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3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6题)(分数:5. 80)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4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4题)(分数:5. 80)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6题)(分数:5. 80)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李逵辩 护 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受水泊梁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南聚义厅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被告人李逵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1、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而且该自首是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自首的。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在安排好自己两个较小的孩子后,就向水泊梁山县公安局十字坡村派出所进行了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据此,法院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该案件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故意伤害,应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应有所区别。
被告人在村里、家中一贯表现良好,平常奉公守法,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酌定予以考虑。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而且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其应为初犯,在本辩护人会见他时,他痛恨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案件的发生比较突然,因夫妻双方的口角而陡然升级,进而造成了被害人被伤害的结果,其应与事先有预谋、有准备的故意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别。
4、受害人自身的疾病也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受害人以前曾经得过脑出血,而且还患有水肿病。
正是由于受害人的身体多病,再加上被告人对其背部、臀部、腿部的殴打,二者的共同作用才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据此,恳请法院在量刑予以考虑,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5、因被告人的一时冲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结果,现被告人家里只剩下了三个无依无靠的孩子,尤其是两个小的,一个9岁,一个3岁,而且还有一个多病的老父亲,鉴于以上情况,望合议庭酌定从轻量刑,以使被告人早日完成改造,早日出来照顾孩子和赡养老人。
二、建议法院在12年有期徒刑以下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金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诉意见书
金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诉意见书作者:戴敏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戴敏佳,1987年生,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辽宁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刘某(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任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李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在“新时代”网吧二楼上网。
刘某与其女朋友打电话发生争吵,在刘某挂断电话后,金某指着坐在四人对面上网的被害人程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张某(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对刘某说“他们笑话你”。
十多分钟之后,程某、张某上完网欲离开网吧,走到金某旁边时金某伸脚绊了程某一下,程某并未与金某争执,继续往门外走的过程中被刘某起身拦住。
刘某将程某、张某带至网吧门口,金某、任某、李某也随之下楼。
刘某首先使用电警棍电击程某,将程某击倒在地后与金某、任某、李某一起对其拳打脚踢,李某在殴打程某时发现张某正拿手机欲打电话,又过去对张某进行殴打。
经鉴定,程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庭审焦点]金某、刘某、任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刘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持异议,认为自己并未召集其他人殴打程某,也没有看见李某殴打张某,称其只对程某造成了伤害,不构成犯罪。
李某称其只是踢了程某大腿一脚,不能够造成程某面部损伤的后果,只对张某造成了伤害,不构成犯罪;是否对金某、刘某、任某、李某区分主从犯?[公诉意见书]为进一步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结合与辩护人有争议的焦点问题,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了本案的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出示了鉴定意见,所出示的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形成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完全达到了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两减少、两扩大”法律问题研究
治理手段不充分 时,刑法作 为最后一种保障性 的社
会控制手段才 能出场 。而且 刑罚作为刑事责任最 主 要的实现方式 ,也应 当处 于不得已而用之的合理状
态。
二 、“ 减 少 、两扩 大” 的基本 内涵 两
( ) “ 减 少 、 两扩 大 ” 的适 用对 象 一 两
第 三 ,刑 法的经济性 。刑法 的经济性 也就是 以
的理论基础 ,是刑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 不 同与现行刑法 ,我 国历史上的刑律大多对 老
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解释》 )第 1 6
条就 明确 列入 “ 初次犯罪” 这一表述 。
偶犯是指 由于某种特殊原 因偶然 地实施犯罪行
为 的人 ,相 当于 “ 会犯 ” 机 ,这样 的犯 罪人 之所 以
定 ,社会矛盾可 以通过各种 渠道及时化解 ,刑罚在 社会调节方式 中的地位 逐步淡 化 。抑制犯罪 、谋求
最少 的刑法资源 的投入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任 何一 种刑罚究其性质 而言 ,本质上都是对 利益 的损 害 。只有 在刑罚成本最大 限度小于犯罪造成的损害
时 ,我们 才能从整体上讨论其合理性。 2 .刑法 的人道 性。人道 性是现 代法 治社 会 中
的重大 战略 目标 ,从刑法学 的角度分析 ,所谓和谐 社会 ,应该是一个稳定而有序 的社会 ,是 一个犯罪 率较低 而人权得 以保 障的社会 ,是一个刑 罚轻缓而 环境安 定的社会 。此要求反 映到刑罚 上 ,即是建立
起以人为本的刑罚理念 ,以人在社会 矛盾 中的主体
性作为刑罚核心 ,在合理程度 上考 虑对某 些轻微犯 罪实现 出罪化 、非刑 罚化、轻刑化 ,采 取多种解决
1 .初犯 、偶犯 。“ 初犯是 指行为人在第一次被 有权 司法机关 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 实
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问题
的出庭预案即可 。 ( 三 )强化 简 易程 序 的 量刑 工作 简易程序 案件 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 自愿认 罪
、
才能启动 ,所 以该类案 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 同 ,办案 的重 点应放在决定案件量刑 的情 节上 。量刑情节告知 书在 阐明行 为人触犯 的罪名 、适用 的法 律依 据 、案件存在 的法定 和酌定 的量刑情节 ,在综合考量犯 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共 同犯 罪中 所起作用 、人身损 害案件 的赔偿 事实 、以及初犯偶犯等影 响 量刑 的情 节 的基 础上 ,对 被告人提 出相对具 体 的量 刑建议 , 并根据不 同刑种及刑期 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 幅度 ,逐一 阐明
刑均衡 。 ( 二 )简 化 文 书 制 作 简化文书制作主要是指 简化审查报告及各种书面文 书的 制作 ,如 审查 报告如何简化 、简化 到何 种程度 。由于 目前对 简易程序 的施行 仍处于探索 阶段 ,笔者认 为公诉部 门可 以根 据简易案件 的特点 ,制作案件 审查报告模 板 ,如审查报告 的 内容和格式 可省略以下 内容 : 一是 省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
【 关键 词 】简易程序 ;出庭 ;挑战 ;建议 新 《 刑 事诉 讼法 》已经实施 了一年 的时间 ,关于简易程 序 出庭制度 , 目前还 是没有一个统一 的模式 ,甚 至连上级院 的指导文件都少 之又少。可以说 ,各级检察 院仍处 于积极探 索 阶段 ,如何应对新 刑诉 法规定 的简易程序 出庭 问题 ,是司 法 实践 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 。 简 易程序出庭 工作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人 民检察 院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 、出示证 据并 提出量刑 建 议 ,是履 行公诉 职责 的重要 内容 ,是确保 审判程 序公正 、 发 现并 纠正审判 活动 违法的重要手段 ,也是检察机 关履行诉 讼 监督 职能 的重要途 径。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案件 由 “ 人民 检 察院可 以派员 出席 法庭 ”修改为 “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派员 出 席法庭 ” ,旨在 以强制性 的规定 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 。 然而 ,要求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律派员 出庭 ,摆在检察 人 员面前的最现实 的问题 就是出庭工作量 的增加 。若 还坚持 传 统的办案模式 ,原本案 多人 少的形势将更加严 峻 ,新 的矛 盾也将 凸显 。因此 ,在控诉 与监督的基本职能得 以保 障的前 提下 ,探 索简易程序 的高效办案模式很有必要 。 二 、开展简 易程序 出庭 工作的建议 ( 一 )建立繁 简分流 、集中审查 的工作机 制 公诉部 门在受 理案件后 ,可先对案件进行初 步审查 ,根 据案件 的繁简程度实行分 流 ,划分为简易程序案件 和普 通程 序案件 ,再分给不 同办案人员 办理。在实践 中,为 了提 高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关于从轻处罚,具体分为了两种情况,即法定从轻处罚与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中对不同情况下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其中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
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酌定从重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无一选漏,恐怕不现实。
▲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12、一贯表现。
13、自动投案。
14、被害人宽恕。
▲三、缓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办?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4-01-01实施日期:2014-01-01正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运输铁路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经省法院2014年5月15日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人身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刑法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事项量刑公正,依据刑法和刑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一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酌定量刑情节探究
酌定量刑情节探究王洪淼;张红颖【摘要】酌定量刑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的是根据个案的情节,作出准确具体的裁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酌定量刑法律没有明确其概念和范围,法官在适用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而易引发争议.文章通过分析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2【总页数】3页(P91-93)【关键词】酌定量刑情节;自由裁量权;解决对策【作者】王洪淼;张红颖【作者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量刑情节有法定和酌定之分。
法定量刑情节,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适用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两者相比,无论是理论上的研究,还是实践中的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待遇都远不如法定量刑情节。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每个案件都存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但酌定量刑情节却存在于任何刑事案件中,这也决定了酌定量刑情节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的影响更有普遍性。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一) 在法定刑范围内决定宣告刑的功能具体而言:一是在存在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中,酌定的量刑情节与法定的量刑情节相互配合,共同作为在法定刑范围内对被告人决定宣告刑的根据;二是在没有法定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便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被告人决定宣告刑的唯一根据。
这类案件中,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明显。
(二) 变更法定刑的功能法定刑一经确定,便对法官具有不可变更的制约性。
但这只是一般情形。
刑法分则中各罪的法定刑不可能绝对地反映复杂的犯罪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允许在特殊情况事变更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可以变更法定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并且允许根据酌定的量刑情变更法定刑。
偶犯初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偶犯和初犯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其法律地位和处罚原则与一般犯罪行为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偶犯初犯的定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偶犯初犯的法律规定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偶犯初犯的定义1. 偶犯:偶犯是指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犯罪行为发生,且犯罪动机不强烈、犯罪手段不恶劣、犯罪后果不严重的犯罪分子。
2. 初犯:初犯是指犯罪分子在成年后,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且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
三、偶犯初犯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偶犯、初犯,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偶犯、初犯,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偶犯、初犯,可以依法适用监外执行。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1. 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偶犯初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偶犯初犯,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3. 依法适用监外执行对于偶犯初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适用监外执行,使其在社区中进行改造。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持刀将邻居刺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系偶犯初犯,犯罪动机不强烈,犯罪手段不恶劣,犯罪后果不严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因失业生活困难,一时冲动,盗窃他人财物。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系偶犯初犯,犯罪动机不强烈,犯罪手段不恶劣,犯罪后果不严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简易程序。
初犯偶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吗
初犯偶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吗【初犯偶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吗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能予以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1、醉酒的⼈犯罪。
醉酒的⼈不仅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如果⾏为⼈酒后驾驶,不仅在责任上处于不利地位,⽽且可能因此从重处罚。
但⾏⽂系病理性醉酒且⾃⼰不知情,因醉酒实施犯罪⾏为的,则因缺乏刑事责任能⼒,⼀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法盲。
俗话说不知者不怪罪,但并不适⽤于法律领域。
在现代社会,学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不知法不能减轻责任,“知法犯法”也不会“罪加⼀等”,否则⼈们就不会有学法的积极性,反⽽在触犯法律时可以以不知法推卸责任。
初犯偶犯对量刑的影响初犯由于是第⼀次犯罪,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偶犯,犯罪⼈之所以实施犯罪,往往是利⽤了某些客观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为未必发⽣。
因此,⼆者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刑事案件的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1、未成年犯。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五岁的⼈过失犯罪。
已满七⼗五周岁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第二被告黄某亲属的委托,并经黄某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黄某存在诸多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犯罪开始时黄某无斗殴故意,在斗殴过程也是被动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1.从犯罪的意思联系上及纠结的人员上,首先是叶某一方电话给苟x、谢xx,召集了十余人,然而黄x在斗殴之前是无犯罪联络的。
卷宗15页,黄x的笔录记载“过后我走出屋来,最先进去的胖子(叶文权)就从屋里边跑边打电话说有人闹事,还喊我们等到。
”卷宗29页胡x的笔录“跑到老桥要到桥中间的时候张豪(黄x)就追到了那个人(叶xx),然后就用甩棍打了他的手,我见状就冲到他们两人中间拦着张豪,那个人就在旁边一直打电话喊人过来。
我就将张豪推到一边,上去跟那个胖子说叫他没有必要叫人的,我们不是有意闹事的,只要安排两个妹妹就了事了。
”显然,本案黄x从开始时是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产生斗殴也是被迫的。
2.从准备的犯罪工具上,叶xx、苟x一方携带众多板刀、钢管,而黄x虽携带有犯罪工具。
也只是在被对方砍杀时,被动将猎刀乱挥。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
双方从“壹桶天下”洗浴中心出来后,来到老桥头面摊子坐下来协商,本来事情已得到缓和,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苟x趁马xx不注意,用准备好的砍刀从后背砍伤马xx。
随后,马xx、黄x就开始跑,叶xx、苟x等人提刀追砍。
跑到老桥中间的人行道上,马xx、黄x是被迫与叶xx、苟x一方发生持续一分钟左右的斗殴。
过后,黄x就朝泸天化方向跑,没有被追砍的人追上,跑到泸天化的体育场躲着直到凌晨五、六点。
而马xx却没跑掉,被殴打的跪地求饶,直至被苟x用钢管打昏。
也就是说,被告叶xx、朱xx、苟x等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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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杨黎刘源远发布时间:2008-06-19 14:56:09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量刑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司法文书上经常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的表述,笔者认为,该一表述并不确当,应以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来取代初犯、偶犯的表述。
1、初犯、偶犯的概念界定不清,容易引起歧义。
关于初犯、偶犯的概念,各种刑法教科书和学术性文章表述的是五花八门,有观点认为,只要是第一次
接受审判,统称为初犯,包括第一次犯罪,也包括数次犯罪,并还可能包括惯犯或常业犯;有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的犯罪才是初犯,在此之后实施的犯罪,不管是否曾被审判,均不是初犯;还有观点认为,初犯是指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将初犯与再犯的概念相对应。
概念不清使得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白行其是,有些法院甚至将多次盗窃的惯犯、多次受贿的受贿犯也认定为初犯、偶犯,显属不当。
2、初犯、偶犯不是法言法语,表述在判决书上缺乏严谨性。
我国1979年
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初犯、偶犯的规定,初犯、
偶犯实际上是来源于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政策在我国曾被广泛地予以应用,即使到了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今天,宽严相济、严打、两个基本等刑事政策在惩
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刑事政策是一种策略、方针、和指导原则,直接将其表述在刑事司法文书上有失法律文书的严谨性。
3、初犯、偶犯并不必然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尽管酌定情节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从审判实践特别是从倍受赞誉的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
〈〈量刑指导规则》来看,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此中也并无初犯、偶犯的规定。
能与初犯、偶犯相近似的就是犯罪
前的一贯表现,但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与初犯、偶犯明显是两个互不周延的概
念,初犯、偶犯的犯罪前一贯表现不一定就好,犯罪前表现不好的也有可能是
初犯、偶犯。
如果不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仅仅以初犯”、偶犯”为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失法律的严肃性,甚至会导致放纵犯罪后果的发生。
因此,不应将初犯、偶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