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指导意见(试行) - 上海环境

合集下载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程序doc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程序doc

附件四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程序1 申请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安装、调试、检测完成后,并经过试运行,由污水处理厂向上海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组织对其进行初步验收。

1.1 通讯系统申请条件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所采用基础通信网络和基础通信协议必须得到监测中心的认可,获得由监测中心出具的确认报告书,见附表一;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必须符合《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程通信(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2007年4月20日)的要求,污水处理厂提供相关的自检报告(报告格式自定),内容至少涵盖附表二中的检测项目,报告必须对通信规范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1。

2 在线监测仪器申请条件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符合《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验收(试行)》(2008年修订)4。

1验收条件所述内容,污水处理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报告格式自定),且获得由监测中心出具的确认报告书,见附表三。

2 通讯系统验收内容2.1 通讯稳定性数据采集传输仪和上位机之间的通信稳定,不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

2.2 数据传输安全性为了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所采用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在需要时可以按照HJ/T 212-2005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一端请求连接另一端应进行身份验证。

2。

3 通讯协议正确性采用的通信协议应完全符合HJ/T 212-2005 的相关要求。

2.4 数据传输正确性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后,任取其中不少于连续7天的数据进行检查,要求上位机接收的数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采集和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同时检查在线监测仪器显示的测定值、数据采集传输仪所采集并存储的数据和上位机接收的数据,这三个环节的实时数据应保持一致。

2。

5 联网稳定性在连续一个月内,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s and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检测项目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4)5安装技术要求 (19)前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

所有设备须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pH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ZBY 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当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operation and assessment of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运行机构基本要求 (2)5 运行机构的职责 (2)6 运行与日常维护 (2)7 系统的检修 (3)8 技术要求 (4)9 校验 (4)10 质量保证 (4)11 监督核查 (6)12 技术档案 (6)13 技术考核 (6)I前言为了执行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和维修提出了要求,并对在线监测设备的校验和质量保证、运行的监督核查、运行的技术考核作出了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标准、国内外部分厂家生产的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必须满足本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

II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考核,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必须满足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运行机构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日常维护、仪器维修检修、校验和质量保证、仪器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的监督核查和技术考核的具体内容。

1.3 本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固定污染源排水中TOC、COD、NH3-N、pH值、温度、流量的在线监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各相关单位:《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2016)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有效应用于执法监管,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5〕520号)的要求,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

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散货码头及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点位设置与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运行维护应分别符合《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第5章、第6章、第8章的要求。

特别是对尚不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自动校准等功能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备供应商应加快整改、完善功能。

二、尽快完成监测仪质量转换浓度系数测定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按照我局制定的《易扬尘场所光散射法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测定方法技术指南(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尽快完成不同场所(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及堆场等)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系数)的测定及调试,并将调试报告报我局审核及备案。

K系数设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随意设置和调整K系数将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予以查处。

(整理)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信技术规范.

(整理)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信技术规范.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信技术规范(试行)Communication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wastewater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目次前言............................................................................... I 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定义 (1)3.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1)3.2 信息综合子系统 (1)3.3 数据收集子系统 (1)3.4 数据采集传输仪 (1)4 系统结构 (1)5 协议层次 (2)6 通讯协议 (3)6.1 应答模式 (3)6.2 超时重发机制 (4)6.2.1 请求回应的超时 (4)6.2.2 执行超时 (4)6.3 通讯协议数据结构(见图4) (4)6.3.1 通讯包结构组成(见表2) (4)6.3.2 数据段结构组成(见表3) (5)6.3.3 数据区 (5)6.4 通讯流程 (7)6.4.1 请求命令(四步或者三步)(见图5) (7)6.4.2 上传命令(一步)(见图6) (7)6.4.3 通知命令(两步)(见图7) (8)6.5 代码定义 (8)附录A (资料性附录)循环冗余校验(CRC)算法 (12)附录B (规范性附录)常用部分污染物编码表 (13)附录C (规范性附录)数据传输参数编码表(可扩展) (16)图1 数据收集子系统构成方式一 (2)图2 数据收集子系统构成方式二 (2)图3 协议结构 (3)图4 通讯协议数据结构 (4)图5 通讯流程一:请求命令 (7)图6 通讯流程二:上传命令 (8)图7 通讯流程三:通知命令 (8)表1 缺省超时定义表 (4)表2 通讯包结构组成 (4)表3 数据段结构组成 (5)表4 字段对照表 (6)表5 系统编码表(可扩充) (8)表6 执行结果定义表(可扩充) (9)表7 请求返回表(可扩充) (9)表8 命令列表(可扩充) (9)前言为了有效地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提高各种环境监测仪器、传输网络和有关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互操作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沪环保防〔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45号相关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对焚烧设施的环境监管,健全完善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度,根据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焚烧处置单位和自行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现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焚烧企业)。

二、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焚烧企业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和《焚烧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附件2)的有关要求,开展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所有数据应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的规定,传送至在线监测监控平台。

三、焚烧企业日常管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

焚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自行比对监测频次不低于一季度1次。

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焚烧企业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程序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程序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程序一、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水的增加已成为城市面临的一个问题。

污水处理已成为城市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策略,然而,污水处理站因为分布广泛,维护难度大,监管困难等问题使得一些污水处理站的建设面临较大的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通常采用在线监测技术,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状态、水质情况、设备指标等数据实现实时监控,为污水处理的科学施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对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程序进行介绍,以期提高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效率和水质监测的精度。

二、建设验收程序1. 准备工作1.1. 上报资料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主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备生产厂家资料及质量证明文件•工程完工报告•相关监控系统设备的连接方式和接口1.2. 现场准备施工单位应确保现场设备已全部根据现场施工图完成安装,并按要求接通电源。

现场检测通信方式等硬件准备工作须完毕。

所有检测设备不能有漏报漏测情况。

现场安装好的联网设备应该有一个独立连接至监测控制系统的无线路由器或以太网交换机。

2. 验收要求2.1. 环境适应性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应当在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包括:•温度范围测试•湿度范围测试•电磁辐射测试测试数据记录应在设备操作手册中。

2.2. 功能测试在索要全部设备的现场布置图、线路布线图、操作手册等文件后,测试人员应分别测试每个设备的相应功能。

测试包括:•单元件测试•支持协议的测试•异常情况下的报警处理测试•各设备间联动测试2.3. 数据处理测试数据处理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测试项:•数据的实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测试•数据的存储和备份测试•相关数据报表的生成测试2.4. 灵敏度测试灵敏度测试应针对特定的应用场景进行,主要考察监测设备的精度和灵敏度,包含以下测试内容:•电压和电流测试•水质传感器测试•气体传感器测试测试数据记录应在设备操作手册中,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沪水务〔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0〕165号市排水管理处、各区水务局、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投环境(集团)阳晨水务分公司、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现将《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建立自查、整改和报告制度,每月初将上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排水处(详见附件);市排水处要建立督办、考核和通报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指导与监管考核,并建立例会推进、重点推进和专题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0年4月1日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本市排水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把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地落实作为重中之重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对标“十三五”目标,把握问题关键,推动具体工作落地落实,一手抓好疫情防控,一手抓好排水工作推进,继续围绕“补短板、强监管、出亮点”的工作基调,狠抓落实、善作善成,重点做好以下十项工作:一、坚决打赢排水行业防疫阻击战,强化问题导向,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防汛工程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尽快“补齐短板”,全力打好“四大战役”(一)打好排水行业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市排水行业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意识,坚持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本市污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运维管理,确保“污水不冒溢、道路不积水、旱天不放江、雨天少放江”。

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尾水的消毒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对尾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3日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Ⅰ目的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区水务局、城投集团、各城镇污水污泥处理管理和运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努力改善水环境,市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保障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实现污水与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不包括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电厂、砖瓦厂等协同处理设施)以及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3.26
•【字号】沪水务〔2024〕131号
•【施行日期】202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
统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水务〔2024〕131号
各有关单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已经2024年3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DB31 SW/Z 044-2024。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3月26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保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本市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要求,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排,完整掌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和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作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排污单位以及受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摸清应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各单位有序开展日常监管以及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的例行抽查提供有效依据。

二、建管结合,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新增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平台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已纳入国家考核基数的排污单位,还应及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污染源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Account/Login),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单核实处理;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对超标数据进行处理。

三、积极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标准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标准

附件三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监测项目 (3)4建设要求 (3)5安装指导意见 (4)附件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图(推荐) (8)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指导意见1总则1.1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的要求,是配合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是政府加大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手段。

通过污水处理厂在线实时监测、数据的远程传送和实时发布,可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为政府相关部门运行调度、预警处置和管理决策服务。

1.2 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以国家和上海市地方在线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相关建设精神为指导,在结合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等指导性意见。

1.3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08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上海市污水处理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是本指导意见编制依据,当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2-24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出水口(源)(1995-11-20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2002-12-25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02-12-25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007-7-12 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5-2007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2007-7-12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6-2007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试行)(2007-7-12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2005-12-30 发 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1996-07-22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 1999-08-06 发布,国家机械工业局)HJ/T 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03-28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化学需氧量(COD )在线自动监测仪(2007-12-03发布,国家环 总有机碳(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03-28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 仪技术要求( 2003-03-28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03-28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 设备和安装(试行)( 2007-4-20 发布, 通信(试行)( 2007-4-20 发布,上海市 数据有效性判别(试行)( 2007-4-20 发 验收(试行)( 2007-4-20 发布,上海市 运行与考核(试行)( 2007-4-20 发布, 局) HJ/T 377-2007境保护总局) HJ/T 104-20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T 101-2003总局) HJ/T 102-2003HJ/T 372-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2007-11-12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01-10 发布,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06-07-20 发布,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17214.1-1998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1部分: 气候条件(1998-01-02 ,国家技术监督局)3 监测项目本次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监测项目包括流量、COD、pH值、温度、氨氮、总氮、总磷。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标准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标准

附件三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指导意见1 总则1.1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是配合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是政府加大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手段。

通过污水处理厂在线实时监测、数据的远程传送和实时发布,可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为政府相关部门运行调度、预警处置和管理决策服务。

1.2 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以国家和上海市地方在线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相关建设精神为指导,在结合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等指导性意见。

1.3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08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上海市污水处理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是本指导意见编制依据,当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2-24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出水口(源)(1995-11-20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2002-12-25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02-12-25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5-2007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6-2007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设备和安装(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通信(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数据有效性判别(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验收(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运行与考核(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005-12-30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1996-07-2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1999-08-06发布,国家机械工业局)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2007-12-03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02-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72-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2007-11-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 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01-10发布,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06-07-20发布,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1部分:气候条件(1998-01-02,国家技术监督局)3 监测项目本次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监测项目包括流量、COD Cr、pH值、温度、氨氮、总氮、总磷。

上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上海环境保护局

上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上海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运行与考核(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s of the on-line monitoring oper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Shanghai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精品文档。

I 欢迎下载目 次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运行与日常维护 ............................................................ 2 5 校验 ...................................................................... 3 6 仪器的检修 ................................................................ 3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4 8 技术要求 .................................................................. 5 9 监督核查 .................................................................. 5 10 技术档案 ................................................................. 5 11 技术考核 ..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规范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的技术要求,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水务〔2018〕238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水务〔2018〕23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7日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一、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国务院发布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上海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居民安全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

“十二五”以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成中心城区白龙港污水厂二期扩建、郊区松申、陈家镇一期等14座污水厂新改扩建工程,完成西干线改造工程、白龙港片区南线输送干管完善工程以及污水收集管网共1200公里;实施建成区截污纳管攻坚战,完成8266个污染源纳管;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0.55万立方米/日,总能力达到794.6万立方米/日,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2.8%,城镇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85%以上。

但是,当前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偏低,不符合国家新要求;二是污水设施用地规模受到城市建设土地指标的制约,缺少政策扶持机制,工作推进困难;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原有的污水处理厂被住宅区、商务区所包围,臭气、噪声等影响显著,厂群矛盾日益突出。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s and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检测项目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4)5安装技术要求 (19)前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

所有设备须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pH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ZBY 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当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沪府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责任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坚持强化约束机制与完善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培育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加快环保服务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年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全面推进重点领域试点工作。

到2017年年底,在深化拓展试点中进一步完善政策,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创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形成一批污染有效治理、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环境附件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 2 3 4 5I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是配合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是政府加大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手段。

通过污水处理厂在线实时监测、数据的远程传送和实时发布,可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为政府相关部门运行调度、预警处置和管理决策服务。

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以国家和上海市地方在线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相关建设精神为指导,在结合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等指导性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08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上海市污水处理厂。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是本指导意见编制依据,当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2-24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出水口(源)(1995-11-20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2002-12-25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02-12-25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5-2007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56-2007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2007-7-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设备和安装(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通信(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数据有效性判别(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验收(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运行与考核(试行)(2007-4-20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005-12-30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1996-07-2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1999-08-06发布,国家机械工业局)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线自动监测仪(2007-12-03发布,国家环Cr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COD境保护总局)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02-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03-28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372-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2007-11-12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 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01-10发布,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06-07-20发布,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17214.1-1998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1部分:气候条件(1998-01-02,国家技术监督局)本次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监测项目包括流量、COD、pH值、温度、氨Cr氮、总氮、总磷。

本次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分为进水口和出水口两部分。

其中,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处必测项目为流量、COD、pH值、温度;出水口处必测Cr项目为流量、COD、pH值、温度、氨氮、总磷,出水口必须安装自动采样器(超标留Cr样专用)。

已安装的TOC、UV设备,若要利用,其监测数据应转化为COD且精度必须Cr满足验收要求;新安装的有机物指标监测设备必须为COD。

Cr对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一级B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和3座规模较大的污水处理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石洞口污水处理厂、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必测项目还包括总氮。

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安装的在线监测仪表类型必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监测项目要求实施。

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新建的采样系统、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仪表、监测站房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建议参照推荐安装图(详见附件一)。

3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已安装的采样系统、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仪表、监测站房等,原则上可予以利用,但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否则须按要求整改或新建。

另外,可利用的在线监测设备(流量计、在线水质监测仪表等)必须提供由具备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在得到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入在线监测系统。

.本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在线监测仪表必须安装在监测站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处流量计未安装或不符合相关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且由于场内。

地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或新建流量计量设施的,在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厂区水量平衡表和相关情况说明且得到批准后,可将进水口运行正常的流量计替代出水口计量设施接入监测系统,但发布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依据水量平衡表进行修正(扣除中水回用等水量)。

采样点设置和管理采样点设置应保证所采集水样具有代表性。

进水口采样点设置污水处理厂进水口采样点应设置在沉砂池之前的进水汇流处,建议设置在进水提升泵之后。

当污水处理厂有多路进水且无汇流点或汇流点由于构筑物结构限制无法安装取样系统时,每路进水应单独设置采样点,相应的取样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站房等设施也应单独设置。

出水口采样点设置污水处理厂出水口采样点应设置在处理工艺末端出水口处,应能满足采样系统的安装要求,且便于人工采样。

当污水处理厂有多个出水口时,每个出水口应单独设置采样点,相应的取样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站房等设施也应单独设置。

采样点管理采样点应设置明显标志,应执行GB15562.1-1995标准。

采样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由于工艺改造等原因要改变采样点位置时,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设置采样点。

4设置的采样点应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编号、在线监测仪器等,便于采样点相关情况查询和管理。

采样系统安装采样系统管路长度应尽量短,宜小于30m。

采样管路材质应采用PPR热水管,管径应不小于DN25,连接方式采用热熔连接,管道承压应不低于1.0MPa,应有必要的防腐措施。

采样管道敷设应整洁、美观。

室外管道敷设形式以暗管为主,若采用明管敷设形式,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室内管道敷设形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若采用明管敷设形式,应安装在管架上,若采用暗管敷设形式,应安装在管道沟内。

采样系统管路设计应具有自动冲洗功能,冲洗方式可采用压缩空气冲洗、加压水冲洗或气、水联合冲洗。

对于新建采样系统,建议采用气、水联合冲洗方式,其中,冲洗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反冲洗气体流量应不小于100l/min。

采样系统完成采样后,宜先用空气吹干采样管路,再用加压水冲洗,然后再用空气吹干。

吹干、冲洗次数视管路使用情况而定。

采样管路应定期用臭氧、二氧化氯或加氯水冲洗,冲洗周期视水质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原则上应保证采样管路对水质无影响。

采样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采样点场地条件、安装条件、采样流量、采样系统水头损失等情况合理选用。

对于新建采样系统,建议选用自吸泵。

采样泵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为保证采样系统运行可靠,采样泵应设有备用泵。

采样系统应设有过滤装置以防止杂物和粗颗粒物损坏采样泵,应在取水头部安装滤网、采样泵后安装Y型过滤器等过滤装置。

过滤装置应能保证在维护周期内采样泵、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且便于清洁、维护。

氨氮水质分析仪的采样系统与仪器之间的输送管道应尽可能短,以减少水样在管道中的留存时间,减少附着在管壁上的硝化菌对氨氮检测结果的影响。

氨氮水质分析仪进水应经过膜过滤预处理,过滤膜孔径应小于0.45μm,以减少颗粒物对氨氮水质测试的影响。

在线监测仪器安装要求在线监测仪器安装高度应便于日常操作和查看显示面板。

在线监测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日常维护、检修。

各种电缆和管路应加保护管安装在管沟或通过管桥架设,排放整齐。

5在线监测仪器工作所必需的高压气体钢瓶,应稳固固定于监测站房的墙壁。

监测设备产生的有毒和强腐蚀性废液应单独收集,收集容器应可靠固定,定期检查、处理。

此处未提及要求参照仪器说明书内容,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还应符合数据采集系统安装要求 GB50093-2002的相关要求。

为确保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公正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在线监测仪器的流程控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详见附件二“在线监测仪器流程控制说明”。

能实时采集在线监测仪器及其它辅助设备的输出数据,具备对采集的数据统计、分析、存储(保存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等功能。

对流量计、COD、氨氮、总氮、总磷的数据采集必须通过数字接口,对其他监Cr控数据的采集可通过模拟或数字接口。

具有远程控制功能,可远程控制在线监测仪器和设置相关参数;在线监测系统主控权在环保主管部门,业主无控制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