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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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全文-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全文-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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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银行网站披露杠杆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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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 信息。
三、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规定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外,还应 当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一)商业银行在计算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 的买入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 1.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相同; 2.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不短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
表 1 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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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期限
不超过 1 年 1 年以上, 不超过 5 年 5 年以上
利 汇率和黄 股权 黄金以外 其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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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 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31•【文号】银监党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银行业法治建设,结合银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银监会党委领导下,各级领导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健全依法监管决策机制,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制;增强监管透明度,推动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一)成立贯彻落实《决定》领导小组。

银监会党委成立贯彻落实《决定》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督导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贯彻落实《决定》工作,领导银行业监管法治建设。

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信念、坚定决心,发挥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要把学习的效果落实到监管工作成效上来。

要尽快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措施,提升解决银行业改革发展难题的能力。

(三)强化法治思维。

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基本法治观念,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监管实践中,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各银监局: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一、总则(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一)立项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银行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内容

银行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内容

银行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内容我国对银行的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5号)同时废止。

▲一、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内容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目录一、综合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5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57)5、《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64)6、《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 (65)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660)8、《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714)9、《苏州保监分局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行政处罚、信访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768)二、机构类 (80)1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80)11、《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94)12、《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98)1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1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110)15、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21)16、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126)17、《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37)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38)19、《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49)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 (151)21、《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156)22、《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9)三、保险中介机构 (165)2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65)2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82)25、《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99)26、《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27、《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217)28、《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220)29、《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221)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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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旧《办法》第3条
新《办法》第4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 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严格和细化调查取证要求,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 (七)调整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
权利 (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处罚的透明度 (九)建立处罚决定文书抄送制度,加强对被处罚责任人
的联合惩戒约束 (十)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制度,提高处罚工作效率 (十一)其他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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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办法》框架结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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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后的处理措施 ■提请监管部门作书面说明或退回补充调查:
﹥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有关人员责任认定不清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经补充调查后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监管 部门应当作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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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整或变更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 ﹥适用量罚依据错误; ﹥处罚建议幅度或种类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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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对跨区域经营的银行异地实施的违法行为,旧《办法》没有明 确管辖主体。
按照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又能体现我会系统 属地监管的特殊体制,新《办法》规定,银行异地实施违法行为,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机构管辖。
在具体查处工作中,两个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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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程序。
﹥基本程序:监管部门汇报调查情况→处罚办汇报审理情况→各 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对处罚意见投票表决→主持人当场宣布 投票结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7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找答案(题库版)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找答案(题库版)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找答案(题库版)1、问答题请简要回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如何就进一步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正确答案: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江南博哥)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2、填空题固定资产贷款中,贷款人应按照()、()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正确答案:审贷分离;分级审批3、多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交易()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A.中台B.前台C.后台D.监督正确答案:A, C4、问答题贷款人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正确答案:(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2)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4)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5、问答题根据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条,“4+1”指的是什么?正确答案:“4”是指: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大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与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银行和I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

6、判断题贷款人必须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正确答案:错7、问答题自主支付的操作要点包括哪些?正确答案:(1)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2)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后的核查;(3)审慎合规地确定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4)审慎确定个人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适用情形。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依法行政精神,根据银监会现场检查工作实际,我会草拟了《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4日。

中国银监会2015年10月15日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消费信贷处罚触目惊心:百余案例警示八大监管重点!

消费信贷处罚触目惊心:百余案例警示八大监管重点!

消费信贷处罚触目惊心:百余案例警示八大监管重点!前言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银监5800余例银行业行政处罚案例中,有150余例涉及消费信贷业务。

更多的1.5万个处罚案例,参见法询研究部和科技部负责开发建设的监管数据库/cases (电脑登录)。

个人消费贷款从银行角度最核心的监管规则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其明确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自主支付。

因此也成为后续消费贷款中问题最严重的就是自主支付的部分。

目前针对消费贷款在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情境下的后续监控和管理,各地银监局的要求不尽一致,但基本都是围绕着如何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真实用途展开。

自主支付情形部分商户类别(理财、证券保险、房地产)限制贷款账户POS端使用,同名账户转账,取现。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主支付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但实际自主支付消费贷款上述调查不足。

受托支付类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收集发票等证明;关于发票收集也是非常有争议,因为仅仅合同材料往往容易伪造,部分监管已经强制要求提供发票,但同时也增加消费的成本。

根据《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消费贷款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汽车贷款等。

对按揭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的风险点和处罚案由总结如下:一、按揭贷款违规1发放虚假按揭贷款借款人购房需求虚假。

比如,开发商为套取资金,蓄意组织人员,伪造或编制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中介公司为借款申请人伪造符合银行要求的虚假材料,帮助借款申请人获取银行贷款。

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受理业务应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核查。

首先,重点关注开发商集中推荐借款申请人、多名借款人联系电话或地址相近或重复的、借款申请人来自同一单位、家族或地区等情况。

另外,对购房首付款应进行严格的核验,重点关注首付款由开发企业统一代缴情况。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壹)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18-2019-银行对银监局的整改报告-范文word版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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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对银监局的整改报告篇一:银监分局执法监察自查报告**银监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银监局:根据**银监局《关于对***银监分局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精神,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臵了自查工作,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我分局自成立以来的行政执法及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

现将我分局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自查组织情况**银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自查工作,为确保自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

一是分局党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对自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统一了自查口径和标准,为本次自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严格按照执法监察的程序要求,统一操作方式、统一操作程序,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查方案,并在各监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分局组成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

三是分局抽调各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6人检查组,对3个监管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自查实施情况分局自查组于2008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主要采取了“看、问、查”等方式。

调阅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档案、高管人员档案、机构档案、行政处罚资料及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

本次检查共投入了30个工作日,检查现场检查档案34卷,高管人员档案40卷,机构档案34卷,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册。

(三)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严肃性,积极发挥执法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

银监发[2005]6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5]6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 2005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符合《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并且在拟设货币经纪公司中持股比例最大的申请人应向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并由律师对上述材料出具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无保留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货币经纪公司包括直接从事货币经纪业务的法人机构或直接控股该法人机构的母公司。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依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递交筹建申请材料。

其中:(一)筹建申请书应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注册地、注册资本金、拟开展业务范围、出资人名称及各自的出资额等内容。

(二)筹建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筹建申请书、合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出具,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合资协议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三)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四)境内出资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境外出资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意见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XXX2015年1月4日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六)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银监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监管,促进省联社稳健发展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对省联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省联社进行监管。

(二)法人监管原则。

主要做好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尽职的监管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和履职行为的监管。

(三)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省联社资金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四)银监会监管和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监管的组织指导,负责对机构、业务、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准入事项的核准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认定和处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省联社日常监管工作和有关准入工作的初审。

(五)总结评价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委托在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下同)工作情况总结评价的同时,要履行好对省联社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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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委员会(处罚委)
(1)职能定位:是审议决策机构。不是议事咨询机构。 (2)人员组成: ■会机关处罚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专职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由银监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银 监会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机构监管部门和法规部主任为委员。 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立。 会机关在今年5月成立了处罚委员会,人员组成有其特殊性。 各银监局不必完全按照会机关的做法,而应当参照会机关设立处罚 委的原则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设立。
■决策的规则。
﹥实行“双多数”原则。即每次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 体委员的2/3,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获得处罚委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各委员必须亲自参会审议、现场实名投票,不能委托他人代 为参会、代为投票。投票只有赞成票和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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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处罚办) 处罚办设在法律部门,是处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法律部 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未设立处罚办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1)“审查”变“审理” ■调查和审理是两项性质不同的工作,专业要求差别较大。调查主 要是解决违法事实认定的问题,对会计、金融以及监管经验等方面有 着较高的要求。审理主要是解决法律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对法律专 业要求较高。 ■通过职责分工调整,既可以提升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能力,又能 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统一执法尺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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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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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办法》是适应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改 革,提高监管专业性和权威性的需要
2015年初,银监会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很重要 的一项改革内容: 按照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 量,设立现场检查局,专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 会,负责审议处罚案件并作出处罚决定;在法规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新的监管架构,强化了依法监管,突出了监管处罚的专业性,着 眼于提升监管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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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办法》是总结推广良好实践的需要
多年来,我会及各派出机构在查处银行业违法违规
案件中创造了许多非常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归纳和总
结,吸收到《办法》中,便于在全系统范围内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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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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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5月-6月),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完 成了《办法》的修订初稿。
■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审理报告,提请处罚委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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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双罚”制,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旧《办法》规定,在对银行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银行对 高管等违法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没有明确提出“双罚”要求。
■对违法违规个人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既是《银监法》的规定,也是 严格执法的要求。“只罚机构,不罚个人”在处罚实践中长期普遍
旧《办法》(7章49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三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 审查 第四章 听证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新《办法》(11章97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总则 管辖 立案 调查 取证 审理 审议 听证 决定与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工作中需要注意:“双罚”并不是要求“一刀切”,一律要处
罚责任人或对所有责任人都进行处罚,而是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 责任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履职情况等因素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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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对跨区域经营的银行异地实施的违法行为,旧《办法》没有明 确管辖主体。
按照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又能体现我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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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的内容
审理应当以调查报告为基础。主要包括10个方面内容:
■是否有管辖权 ■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超过处罚时效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量罚依据是否正确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应予以采纳 ■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违法事实及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节
■第二阶段(2014年7月-12月),在我会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 1.与部分银监局、银监分局座谈,听取意见。 2.与会机关监管部门、部分银监局法规处处长座谈和银监局分 管法规的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 3.向会机关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征求三轮修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征求部分银行业金融 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旧《办法》对立案的规定较为原则、简单,缺乏明确标准和有效监督, 存在“应立不立”现象。新《办法》单设一章,对立案标准、立案责 任、销案程序、立案监督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 ■通过“立案”程序,明确和规范执法的期限,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积 极履职。 ■通过“立案”程序,便于明确和固定调查人员及其职责,防止推诿。 ■通过“立案”程序,加强对调查活动的监督。 ■建立不立案说明理由制度,可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推进公平 公正执法。
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提出了: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查 处分离、权责统一、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等一系列 依法行政原则和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强调:
■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 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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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查、审、决相分离的 处罚机制
新旧《办法》关于处罚职责分工对比图
旧《办法》 监管部门 主要职责 新《办法》
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 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罚 制作、送达处罚文书;执行处罚; 建议;销案; 立卷存档;
法律部门 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 审理案件;组织听证;组织 (处罚办) 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 主要职责 制作、送达处罚文书;监督 处罚的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 的决定权 一般处罚,由单位负责人决定;重 所有处罚案件均由行政处罚 大处罚,由主席会议(局长会议) 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决定;
法治经验与做法,在与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衔接的前提下,着
力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立足行业实际,注重总结基层执法实践经验,体现我会系统监管
执法特色,确保《办法》的针对性、务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自我约束,加大执法力度。对执法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既 要严格执法程序和时限,又要加大处罚的力度,突出“双罚”, 强调《办法》实施的严格性、严肃性和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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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旧《办法》第3条 新《办法》第4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 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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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办法》是解决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 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处罚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会系统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工 作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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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的处罚工作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处罚不够主动,立案环节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存在“应立不立”、 审计部门移交处理、发改部门“替代”执法处罚等现象,损害了监 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处罚不到位、力度不够,“只罚机构、不罚个人”,以银行内部纪律 处分代替行政处罚,处罚不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 ■处罚不够规范,现场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不够,存在取证不规范以及 简单地以现场检查取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问题,易引发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风险。 ■处罚职责分工不尽合理,难以发挥监管部门与法律部门各自的专业优 势,影响处罚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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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初,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最终 起草工作。 ↓ ♦ 4月2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 4月底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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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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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三项基本原则:
■加强顶层设计,践行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借鉴吸收先进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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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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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查、审、决相分离的处 罚机制 (三)实行“双罚”制,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五)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规范和推 进处罚工作
属地监管的特殊体制,新《办法》规定,银行异地实施违法行为,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机构管辖。
在具体查处工作中,两个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新《办 法》规定,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告知行为
实施主体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做好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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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规范和推 进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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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事规则:以审议会议形式开展工作。
■审议的内容。以处罚办提出的审理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
审议。审议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违法责任认定是否适当
﹥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量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Nhomakorabea23
■审议的程序。
﹥基本程序:监管部门汇报调查情况→处罚办汇报审理情况→各 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对处罚意见投票表决→主持人当场宣布 投票结果。 ﹥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的,可以 由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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