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吉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吉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3)第一节吉林市基本情况 (3)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3)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 (4)第四节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5)第五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7)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0)第一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0)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功能定位 (11)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2)第四节土地利用规划重点与任务 (13)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6)第一节各类土地的开发利用 (16)第二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17)第三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9)第四章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21)第一节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21)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的集中管理 (21)第三节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2)第四节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24)第五节合理安排一般农用地空间 (25)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27)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及主要用地目标 (27)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调控政策 (32)第三节加强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35)第六章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 (37)第一节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37)第二节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8)第三节保护和利用园林牧草地 (39)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40)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安排 (40)第二节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41)第三节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43)第四节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45)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47)第一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47)第二节中心城区发展方向和形态 (48)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9)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安排 (52)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52)第二节土地利用重点建设项目 (56)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9)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与控制 (59)第二节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59)第三节提高规划的科学水平 (62)第四节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62)第五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63)附表 (65)附表1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65)附表2 土地利用现状表(2005年) (66)附表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67)附表4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分解表 (68)附表5 土地整治规划表 (69)附表6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分解表 (70)附表7 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规模指标分解表 (71)附表8 园地、林地、牧草地指标分解表 (72)附表9 各县(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72)附表10-1 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 (73)附表10-2 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 (74)附表11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76)附图 (89)附图1 吉林市区位图 (89)附图2 吉林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90)附图3 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1)附图4 吉林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92)附图5 吉林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93)附图6 吉林市土地整治规划图 (94)附图7 吉林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95)附图8 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96)附图9 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97)前言吉林市位于吉林省中东部,地处东经125°40′-127°56′,北纬42°31′-44°40′之间,东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西临长春市、四平市,北与黑龙江省接壤,南与白山市、通化市毗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吉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我省实际,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机制创新,以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为引领,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全面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以县级政府为主导,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避免因分散建设影响高标准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效果,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优化区域布局,科学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本着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基本农田分区分类组织实施,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新的运行模式。
2.科学布局,突出重点。
在摸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和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适应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部部署了12个县级和14个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
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
为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采用的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准确性。
二、规划基期为2001年或2002年,规划基数必须采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者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审查确认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三、开展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地)级试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更新调查时,应对行政辖区的各类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对建设用地和耕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的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请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基数的审核工作,并向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采用的基数、核查情况、数据分析、具体意见等。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1.15【实施日期】1994.0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和资产以及进行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逐步培育、完善、规范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总体协调、可行性研究审查工作。
吉林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吉林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的基本理论依据研究
吉林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的基本理论依据研究摘要: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建立在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的基本理论依据上进行的。
文章主要分析了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的基本理论依据。
其中地租和地价理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资源配置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土地区位理论在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布局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土地利用规划中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指导理论;生态经济理论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能够发挥土地资源的最佳功能;而系统工程理论则是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科学系统规划的重要思想和指导。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基本理论依据;指导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0-0036-10 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土地合理规划的作用也就越发明显。
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在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周边地带的土地资源利用中意义非凡。
坚持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的基本理论依据,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工作,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1 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的基本理论依据1.1 地租和地价理论地租和地价理论的核心思想借鉴了西方经济学家的地租和地价理论,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中的重要理论依据,其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
首先,地租和地价理论在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评价以及制定适合的土地政策上具有指导意义。
在合理的改善土地质量状况、改善交通网络、实行集约化管理等行为的过程中必定会导致形成土地级差地租的形成,也就是合理的规划对于地价的影响十分显著。
在地租和地价理论的科学指导下,通过调节土地用途和地租之间的相互关系,将繁华地段和偏远地段的不同土地,划分为不同的价格阶层。
繁华地段规划为高价用地,如商业、办公等。
把偏僻地带的用地作为工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用地[2]。
这样既保证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实现城市土地结构的优化,保证土地利用的有效性。
从另外的角度来分析,土地的规划情况对于土地价格的形成影响较为深远。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吉国土资规〔2018〕7 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吉国土资规〔2018〕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引领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引领与管控(一)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空间。
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定位,加快编制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和整治进行全面安排和总体布局,统筹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三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线”,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谋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主要布局,推动形成田园乡村与现代城镇布局合理、协调有序、各具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二)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
适应农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划分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建立人与自然有机融合的新型乡村空间关系,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
统筹规划生产空间,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空间落位。
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以美丽乡村、宜居乡村为目标,充分遵循乡村传统肌理和景观特色,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打造高品质的生态宜居生活空间。
严格落实生态空间,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中部地区以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为重点,东部地区以山水林田湖为重点,西部地区以草原恢复与河湖治理为重点,着力加强对自然生态空间的整体保护,不断提升乡村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核发证书的制度。
土地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经依法批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相关内容。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县、市、省三级备案,备案工作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收缴。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
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引 言
长春市是吉林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我国东北经济区的重要中心城市,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进入新世纪以来,长春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实施九年来,在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土地利用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矛盾和新要求。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使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长春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本世纪前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新政策,使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之间出现了新的矛盾;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实现“五个统筹”,对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对上轮规划进行修编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上轮规划的编制实施基本保障了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在土地管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建设用地总量指标与长春市的战略地位不相称
长春市是东北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核心城市之一,是全国汽车产业最大的生产基地,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年长春市占全省经济总量的近,财政收入占全省的,而上轮规划建设用地的总量指标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量指标不足三分之一,用地总量配置与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中心城区周边地区的职能安排缺乏引导和控制,周边组团没有起到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和产业的作用,导致中心城建成区突破了规划用地规模。
.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
上轮规划对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了安排,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规划实施以来,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得到保障,规划期内基础设施用地增加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量的,满足了建设需要,为长春市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春市(1997-20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长春市(1997-20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土地资源实行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l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局令第7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吉发 [1997]lO号);《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实施办法》(长发[1997]2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长府发[1997]6号);《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本规划是各项土地利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范围为长春市行政辖区内20571平方公里的全部土地。
第五条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有关土地利用的各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的指导思想坚持从本市市情出发,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商品粮基地土地资源优势,在保持粮食和农副产品生产发展用地需求前提下,统筹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业用地,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增长规模,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有计划有管理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国第七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省级规划要求和本市土地资源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配并控制县级土地利用各项指标,组织划定土地利用分区,制定用途管制措施,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与布局,制定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并付诸实施,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吉林省2015年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内容考试试题
吉林省2015年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内容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下列工业中可以布置在城市内和居住区内的为。
A:石油化工厂B:机械厂C:面包厂D:大型纺织厂E:时间因素2、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把握__原则。
A.公开性B.实用性C.稳定性D.标准化E.可持续发展3、在下列城市规划中,可以作为城市开发建设及管理的直接依据的是.【2007年考试真题】A:详细规划B:分区规划C:总体规划D:城镇体系规划E:土地4、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土地得到的价格称为。
A:比准价格B:交易价格C:基准地价D:出让底价E:时间因素5、关于土地价格的主要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土地价格具有明显的地区性B.土地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C.土地价格具有充分的竞争性D.土地价格高低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6、银行机构包括__。
A.中国人民银行B.专业银行C.农村信用社D.商业银行E.农业银行7、某煤矿风井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年租金为3万元/亩,租期15年.据调查,当地同类工业用地市场租赁年租金为5万元/亩.假设土地还原率为7%,则评估该宗地法定最高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万元/亩。
A:27.6B:41.4C:69.0D:71.4E:时间因素8、下列关于土地储备制度,表述正确的是__。
A.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政府掌握了城市土地的“统一收购权”和“垄断供应权”B.在我国,目前土地储备中心成了代表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供应土地的唯一渠道和机构,实现了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垄断土地供应的目标C.土地收购中,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被收购土地的开发利润计算D.根据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可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类型E.土地收购中,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9、统计对事物进行动态研究的基本方法是编制__。
吉林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与对策分析
吉林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与对策分析摘要:吉林省土地资源规模特点表现为“三多一少”:农用地多、耕地多、后备土地资源多、建设用地少,土地类型较为丰富。
吉林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主要存在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中部地区人地矛盾突出、建设用地统筹不够、部分地区土地生态功能降低等问题,对此,应该采取严格耕地保护,优化农地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依托区域资源优势,统筹优化利用土地等措施,以实现吉林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利用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027-2吉林省地处亚洲黑土带,土地肥沃,是国家粮食主产区和最大的玉米产区,拥有商品粮基地县(市)25个,全省粮食产量达到500亿斤阶段性水平。
以全国1/25的耕地,生产出占全国1/18的粮食,提供占全国1/10的商品粮,最高年份为国家储存1/2的专储粮,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吉林省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呈阶梯式下降,东部分布长白山地原始森林,西部分布草原湿地,是吉林省重要的生态屏障;中部为松辽平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基地。
山地、丘陵、平原分别占36%、58%和6%。
1 吉林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1.1 吉林省土地资源规模与结构根据吉林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吉林省土地总面积187400平方公里,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2%。
土地利用率达94.3%,后备潜力小。
建设用地面积104.9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9%。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73.42万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22万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9.56万公顷。
未利用地面积166.5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2%。
土地利用结构以农用地为主体,表现为“三多一少”:农用地多、耕地多、后备土地资源多、建设用地少。
全省土地自然类型划分为15类104种。
按综合自然因素可将全省土地资源划分为4个类型:1.1.1 东部长白山地宜林类型地处东部山地,约占全省总面积的42%,地处东部山地,海拔800~1800米,在该地带中适宜林木生长,是吉林省的林业基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主岭市大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主岭市大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吉政函〔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主岭市大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19〕98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开展公主岭市大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定期评估工作的请示》(公政文〔2019〕5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公主岭市大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二、要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科学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规划指标得到落实。
到2020年,大岭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869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7623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497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46公顷以内。
四、要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你市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和数据的更新和报备,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吉政办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2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资源,是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最大变数,也是生态省建设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缓冲空间。
利用和保护好未利用地,对于提高生态保育水平,确保生态安全,为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支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未利用地资源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和我省土地资源利用实际,我省未利用地,主要包括苇地、滩涂、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未利用土地等9种类型。
(一)未利用地构成。
从长期的历史过程看,未利用地大部分是由于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演替形成的。
根据2001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共有未利用地140.52万公顷,占幅员面积的7.4%。
具体构成如下:未利用地分类面积统计单位:万公顷───────────────────────────────────────────────────地类苇地滩涂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其他合计石砾地───────────────────────────────────────────────────面积10.5417.98 43.1839.6414.363.76 0.890.859.32140.52───────────────────────────────────────────────────比例7.512.830.728.210.22.7 0.60.66.7100───────────────────────────────────────────────────(二)未利用地地域分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
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2]2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27
【实施日期】2002.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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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二○○九年八月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0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吉政文[2009]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省份,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较丰富。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
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6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2.67万公顷。
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51.9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83.40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20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7平方米。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
东部山地丘陵地区,要加强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工程,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合理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中部台地平原地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西部平原地区,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发展。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
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
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
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目录前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2)第一节省情概况 (2)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4)一、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 (4)二、土地利用的特点 (5)三、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6)第三节土地利用形势 (7)一、总体形势 (7)二、面临的机遇 (10)三、应对的挑战 (12)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12)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 (12)一、土地利用功能定位 (13)二、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3)三、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14)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6)一、总体目标 (17)二、近期目标 (17)三、远期目标 (18)四、远景展望 (20)第三章严格耕地保护,优化农地利用 (20)第一节落实保护责任,提升耕地质量 (20)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0)二、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1)三、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24)第二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25)一、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25)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 (26)三、推进基本农田建设 (27)四、加强基本农田补划管理 (27)第三节依托区域资源优势,优化利用其他农用地 (28)一、加快林业建设,促进林产工业发展 (28)二、加强“三化”草原综合治理,推进牧草地建设 (29)三、加强中低产园地改造,重点发展东部山区园地 (30)四、围绕农业产业化目标,优化利用其他农用地 (30)第四章推进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31)第一节实施城镇空间发展战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31)一、加强用地标准管控,推进城镇建设用地优化配置 (31)二、促进工矿建设集中用地,科学引导产业布局 (33)三、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 (33)四、科学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提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35)第二节加强节约用地引导管控,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38)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38)二、明确行业用地要求,统筹各业用地 (39)三、加强规划选址引导,促进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39)四、制定执行集约用地规则,促进产业用地效益提升 (40)五、坚持以规范促发展,加强开发区集约用地管理 (40)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41)第三节严格空间管制,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 (42)一、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促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42)二、加强建设用地时序控制,统筹安排建设增量与流量 (43)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调控政策 (43)第一节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44)一、东部山地丘陵地区 (44)二、中部台地平原地区 (45)三、西部平原地区 (47)第二节严格重点管制区用地调控 (48)一、划定基本农田重点建设区,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48)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强化水土保持措施 (49)三、划定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实施保护性开发建设 (50)第三节加强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51)一、主要任务 (51)二、重点内容 (54)第六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用地模式 (55)第一节实施生态综合整治,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56)一、加强生态用地保护 (56)二、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57)三、实施生态综合整治重点工程 (58)第二节完善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 (59)一、因地制宜,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9)二、强化土地的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 (62)第七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规划执行力 (63)第一节发挥规划引导管控作用,强化规划实施基础保障 (63)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63)二、强化规划实施经济手段,加强规划实施技术支撑 (64)第二节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增强规划执行力 (66)一、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66)二、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67)三、严格规划修改程序,健全规划实施责任制 (67)第三节扩大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巩固实施群众基础 (68)一、改进规划工作方式,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68)二、构建沟通渠道,巩固规划实施的群众基础 (69)附表 (71)附表1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指标表 (71)附表2 吉林省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72)附表3 吉林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分解方案 (73)附表4 吉林省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分解方案 (73)附表5 吉林省建设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75)附表6 吉林省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分解方案 (76)附表7 吉林省土地利用综合分区表 (77)附表8 吉林省区域土地利用调控目标表 (78)6前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吉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编制《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确定全省土地利用的基本战略、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提出各类用地总体安排;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明确土地利用的区域发展战略和调控目标、方向;以强化政府管理职责为核心,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注重与《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总体规划》、《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及交通、水利等部门规划的衔接协调,对各业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安排。
《规划》是全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规划》的范围包括吉林省行政辖区内9个市、州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全部土地。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以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第一节省情概况吉林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中部,与俄罗斯、朝鲜毗邻,边境线总长1438.7公里,是图们江国际合作开发的核心地域,现辖9个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41个县(市),19个市辖区。
2005年,全省总人口2716万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43人,城镇化率为53.2%。
吉林省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呈阶梯式下降,东部分布长白山地原始森林,西部分布草原湿地,是吉林省重要的生态屏障;中部为松辽平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基地。
山地、丘陵、平原分别占36%、58%和6%。
吉林省地处亚洲黑土带,土地肥沃,是国家粮食主产区和最大的玉米产区,拥有商品粮基地县(市)25个,全省粮食产量达到500亿斤阶段性水平。
以全国1/25的耕地,生产出占全国1/18的粮食,提供占全国1/10的商品粮,最高年份为国家储存1/2的专储粮,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吉林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国家实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吉林省走上了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轨道,GDP增速连续多年处在全国前列,进入了工业化快速增长期。
200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20.27亿元,同比增加15.96%;实现工业增加值1363.94亿元,同比增加19.23%,基本形成了以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为支柱的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