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管理2016.6.13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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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机场服务管理制度

通航机场服务管理制度

通航机场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机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航空安全,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航机场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航班调度、客舱服务、地面服务、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通航机场服务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周到的原则,为飞行员、乘客、货物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四条通航机场服务管理机构是通航机场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航机场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所有从事通航机场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通航机场服务管理研究和制定服务标准,不断完善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通航机场服务管理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章通航机场服务管理机构第八条通航机场服务管理机构设立航班调度部、客舱服务部、地面服务部、维护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第九条航班调度部负责航班计划的编制、调度指挥,保障航班正常运行,提高飞行效率。

第十条客舱服务部负责乘客服务工作,包括乘务员的培训、乘客道具的准备、机舱清洁等工作。

第十一条地面服务部负责地面业务的管理,包括机场的维护、设施设备的维护、接送服务等。

第十二条维护管理部负责飞机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飞机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通航机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第三章通航机场服务管理流程第十四条通航机场服务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服务需求确认、服务安排、服务执行、服务监督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服务需求确认环节是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形成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服务安排环节是根据服务合同安排人员和资源,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服务准备。

第十七条服务执行环节是按照工作计划和服务标准,完成服务任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服务监督环节是对服务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服务顺利进行。

通用航空公司运营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公司运营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公司运营管理规定1. 引言通用航空公司运营管理规定旨在确保通用航空公司的运营活动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保障乘客和员工的安全和利益。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通用航空运营的公司,包括飞机租赁、包机和飞行培训等。

2. 运营许可要求通用航空公司在进行运营之前必须获得相关的运营许可。

运营许可的申请过程通常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如运营计划、航空器登记证书、人员培训记录等。

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拥有合格的管理团队和必要的财务能力。

3. 飞行操作管理通用航空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飞行操作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飞行人员资质和训练公司应确保飞行人员拥有适当的资质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各种飞行任务。

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飞行技术、紧急情况处理、飞行规章等。

3.2 飞行计划和执行公司应制定合理的飞行计划,并确保飞行任务按照计划进行。

飞行任务执行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确保飞行安全。

3.3 飞行安全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飞行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飞行事故和风险评估、飞行安全培训、安全报告和安全审查等。

4. 航空器维护管理通用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航空器维护管理体系,保证机组和乘客的飞行安全。

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维护计划和实施公司应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航空器维护。

维护工作应由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

4.2 维修记录和报告公司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内容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维修记录应包括航空器的维修历史、维修工作的确认和签字等。

4.3 维护质量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护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必要时,公司应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质量审核。

5. 客户服务管理通用航空公司应关注客户服务,确保乘客的需求得到满足,提升公司的声誉和客户满意度。

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 预订和销售公司应提供便捷的预订和销售渠道,确保客户能够方便地购买机票和使用相关服务。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7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一)甲类通用航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二)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三)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四)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桥区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区通航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区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一)制定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桥区通航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发布桥区通航安全通告;(五)对违反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承担桥区通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章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第九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包括:(一)航标、灯塔;(二)桥区水域助航标志;(三)防撞设施;(四)船舶交通管制设施;(五)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由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桥区通航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桥区通航安全要求如下:(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桥区通航安全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二)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船舶处于安全航行状态;(三)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四)船舶应当遵守桥区通航限制性规定,不得擅自穿越、停靠或者作业;(五)船舶应当遵守船舶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六)船舶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桥区通航安全情况。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1. 前言通用航空是指非民航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营活动。

为了规范通用航空运营行为,保障飞行安全,提高运营效率,本文档制定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运营活动的各方。

3. 许可类别通用航空运营许可分为以下类别:3.1 飞行许可飞行许可是对通用航空运营者进行的一种管理措施,证明其具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3.2 资质许可资质许可是对通用航空运营者进行的一种管理措施,证明其具备从事通用航空相关业务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4. 许可要求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4.1 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在相关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4.2 人员配备申请人应配备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包括飞行员、机务人员、空管人员等。

4.3 航空器条件申请人应拥有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并确保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4.4 运营基地申请人应设立运营基地,并满足相应的办公、停机、维修、保障等需求。

4.5 安全管理申请人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手册。

4.6 经营能力申请人应具备从事通用航空运营活动所需的经营能力,包括资金实力、市场开拓等能力。

5. 许可申请程序5.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明、航空器适航证明、人员资质证明等。

5.2 审核流程运营许可的审核流程包括初审、现场审核、复审等环节。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 许可证发放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书。

许可证书将包括许可的类别、有效期等信息。

6. 许可内容监管对持有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许可内容监管,以确保其运营活动符合规定并具备飞行安全。

7. 许可证管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核销或变更。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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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第三十七条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十八条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第三十条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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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十九条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一月八日发布国发[1986]2号)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㈠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㈡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

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㈠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

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㈡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

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㈢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第六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

通航管理培训

通航管理培训


和非机动船等。


船舶行为
广义上的船舶行为包括船舶的航行、停泊与作业
行为和船舶的避让行为。
影响通航因素的几种船舶行为: 违法航行;船舶不适航 ;船员不适任;违章和不当操 作
通航管理对象
▪ 通航秩序管理的方法
▪ 分析方法:(1)水上交通调查(2)船舶交通安全评价 ▪ 管理内容:(1)船舶行为的管理; (2)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统计分
(三)现场监管效果日渐显著,监管模式不断创新,巡航力度加 大,全方位、立体化的巡航模式逐渐形成,水上水上施工管理工 作不断规范,通航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
(四)VTS的建设长足发展,覆盖范围不断增大,功能发挥更加 充分,与现场监管的结合日趋完善。
(五)初步完成海区航标管理体制改革,航标维护管理水平不断 提高,综合助航效果明显改善。
方面,而其他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必然对航运发展
带来影响。
通航秩序影响因素
通航秩序中涉及到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船 舶、设施的基本状态。 其主要有:船舶的适航状况、船舶的航路选择及 避让行为、船舶交通流的构成、船舶流量、船舶 在特殊情况的措施以及船员适任因素等方面。
通航管理对象

船舶密度
船舶密度是指某一瞬时单位面积水域内的船舶数,

(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 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
物的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等。
1998年10月中编办对海事局职责 批复中第五项
第二章 通航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通航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民航局关于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5.02•【文号】[86]民航局字第0147号•【施行日期】1986.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0147号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各管理局:《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下发,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的精神,现将“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发给你们,请按此说明统一解释口径。

附: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第一条说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叙述通用航空的概念。

说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器”,是指飞机、直升机、飞艇等凡在大气层中运行的所有民用运载工具。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主要是指医救飞行和抢险救灾飞行等。

其航行申请和放行飞机,可向当地民航或空、海军航行调度部门申报,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飞行作业基地遇到台风、地震、洪水、大火临近机场等特殊情况时的紧急调机及放行飞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服从民航局的通用航空行业归口管理。

第四条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审批及颁发通用航空许可证权限,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进行。

民航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审批结果如有异议,有权进行纠正。

本条所指的“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是指进行非取酬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非通用航空企业;“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是指进行取酬性的通用航空业务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

通航管理

通航管理
通 航 管 理
§3-1通航管理
• • • • 通航管理概述 水工作业或活动通航安全管理 船舶交通管理 海事巡航
1.通航管理概述
• 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通航环境
海上交通安全环境
内河交通安全环境
两种观点
• 1. 海上交通安全环境是 指船舶运动所处的空间 与条件,包括航行水域、 水域的自然条件和交通 条件等。交通条件是指 港口与航道的布置和设 施、水域中助航标志和 设施、交通管理规章和 手段等。是通过人工努 力为便利船舶航行的软、 硬环境。也可称为交通 环境。
助航标志的管理
• 用来确定航道的方向、边界和确保船舶 航行安全的专门标志和设施。
安全水域标志
孤立危险物标志
方 位 标 志
水上安全信息
• • • • 水上安全通信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气象服务和警报 航海图书资料
水上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2. 通航环境是指船舶、设 施在水上航行、停泊、作 业所需的条件。包括水面、 水上、水下、沿岸等对水 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具有 自然属性的社会(通航秩 序)属性。
航行环境与交通环境
• 有学者认为:航行环境与水上交通环境近似
船舶航行系者
操船环境 交通环境 信息情报环境
舶污染水域的清除工作和监控值班工作。
• 八、负责全国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和中国 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承办与国(境)外 搜救主管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 九、负责水上安全通信和搜救信息网络运行的 管理工作。 • 十、负责国际搜救卫星组织有关事务。 • 十一、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2通航功能水域管理
3.通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通航项目管理制度

通航项目管理制度

通航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项目实施管理,促进通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机场、飞行学校、航空维修企业、通用航空俱乐部等通航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通航项目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安全可靠、节俭高效、公开透明。

第二章通航项目管理机构第四条通航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1.通航项目管理委员会2.通航项目管理办公室3.各通航企业的项目管理部门第五条通航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通航项目管理制度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通航项目管理政策和规划,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

第六条通航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通航项目管理委员会下属,负责通航项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

第七条通航企业的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通航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通航项目管理流程第八条通航项目管理流程的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项目总结四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项目立项申请的审批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项目进度的跟踪和控制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阶段包括项目的结算、验收材料的整理、验收申请的提出、验收过程的跟踪和控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总结阶段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的编制、项目总结申请的审批、总结经验的总结等工作。

第四章通航项目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通航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项目管理流程的规定、项目管理责任的明确等内容。

第十四条通航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成员等。

第十五条通航项目管理流程的规定应包括立项流程、实施流程、验收流程、总结流程等。

第十六条通航项目管理责任的明确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经理的责任、项目成员的责任等。

第五章通航项目管理制度的监督第十七条通航项目管理制度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5-05-07来源:气象局(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守本条例。

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制的部门批准;管制的部门批准;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应对民航飞行安全存在的各种问题,保障飞行工作的安全和有序开展。

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迅速,飞行活动越来越频繁,所以必须加强对飞行安全的监管,提高飞行活动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面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日益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我国也需要不断完善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以满足国际标准和规范。

二、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飞行人员管理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飞行人员的资质条件和训练要求。

任何民航飞行人员在接受飞行任务前,必须通过相关资格认证和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飞行能力和技术水平。

同时,还规定了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应遵守的操作规程和飞行程序,确保飞行安全。

2.飞行器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飞行器的适航条件和维护要求。

对于每一架民航飞行器,都必须严格遵守适航标准,保证飞行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飞行器的维护和检修也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确保飞行器的飞行安全。

3.飞行运营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设立飞行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对飞行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飞行安全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的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对飞行任务进行合理安排和监督,保证飞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安全保障。

4.应急响应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应急响应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旦发生飞行事故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进行救援和处置。

同时,还要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安全监管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通航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通航单位的监管,确保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飞行安全无漏洞。

6.飞行安全宣传教育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飞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飞行人员和广大公众的飞行安全意识,增强对飞行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三、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的作用1.保障飞行安全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飞行活动,保障飞行安全。

通航管理制度

通航管理制度

通航管理制度一、绪论航空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它涵盖了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并受到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各国民航局的监督和管理。

航空管理制度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则、建立监管体系、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人员素质,旨在维护航空市场秩序,促进航空产业稳健发展。

二、民用航空公司的管理制度1.组织结构(1)航空公司应依法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取得《民用航空运输证》的条件和程序。

(2)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并进行定期换届选举。

(3)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立公司总部和地方分部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2.安全管理(1)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流程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机制。

(2)航空公司应当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严格执行飞行安全、机务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3.运行管理(1)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飞行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规范运行流程。

(2)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机务管理制度,确保飞机状态良好,保障飞机正常运行,减少非正常事件发生。

三、机场管理制度1.机场建设管理(1)机场建设应当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规划管理制度,保障机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应未来发展需求。

2.机场运行管理(1)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航班保障、地面服务、客货运输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机场安全和飞行安全。

3.机场地面设施管理(1)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修维护机场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和运行正常。

(2)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机场环境管理制度,控制机场噪音、废气、污水等排放,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适应船舶通行需要,促进水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运行,是指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运行方案制定、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安全保障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航运枢纽上建设的,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或地形障碍而升降或通过船舶的水工建筑物,包括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助航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通航建筑物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

第四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便捷、有序调度、科学养护、畅通高效的原则,为船舶过闸提供优质的通航服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符合流域(区域)防洪、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通航建筑物运行经费。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七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运行单位应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下简称运行方案),运行方案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同一枢纽的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由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牵头单位联合编制运行方案.第八条运行方案应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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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feidian
Laotieshan Dasanshan Chengshantou Qingdao Changjiangkou
Changjiangshxia
《全国沿海航路规划》 2011
航道、航路
例: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



巡航

通过巡航,及时搜集和掌握辖区通航环境安 全信息,跟踪船舶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情况, 发现和处理通航水域异常情况,发现并处理 船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海事应急处理并组 织或参与搜救行动,从而对通航环境及船舶 交通的动态、有效监控和管理。 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履行职责、体现 存在。


水上巡航:传统的海巡艇


空中巡航:速度快、视野广
陆上巡查:码头、渡口等陆上可到达的 区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 电子巡航:通过VTS、AIS、CCTV、VHF 、北斗、GPS、RFID等电子设备和技术 对覆盖水域进行连续监视、询查、跟踪

电子巡航
电子巡航是在信息化背景下发展的新的巡航方式,是对常 规巡航方式的拓展。

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

背景:岸基人命搜救能否成功,取决于报警早、到达快、 救得上。专业救助机力量布局相对分散。而在港区及近岸 水域海事巡逻船艇数量多,分布合理,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定位:人命救助。在强化巡航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海事救助能力和水平。
航道、航标、导航设施等公共交 通安全设施,是船舶安全航行的 保障。损坏航道、航标、导航设 施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锚地

按用途分为:装卸锚地、检疫锚地, 避风锚地、防风锚地、引航锚地、候 潮锚地等。
锚地设置条件:水流平缓、水深适当 、底质良好,有旋回余地,且不妨碍 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水域。

交通管理制区、禁航区及安全作业区
水域功能规划„„ 巡航„执法„ VTS„管理 安全信息发布 水上水下活动管理 重点时段监管 搜救与应急 海事监管模式改革 专项整治„„
船舶定线制
依据:IMO《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 《船舶定线制设置指南》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航路总体规划》 船舶定线制主要分类: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线、 推荐航路、避航区、沿岸通航带、环行道、警戒区和深水 航路。 目的:充分利用通航资源,规范交通流,减少交叉,降低 碰撞风险,提高水上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打造水上 高速公路。
通航管理
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组织实施水上巡查执法和交通管制,维护水

上交通秩序; 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 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含使用岸线)碍 航性审核和监督检查; 负责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工作; 负责航行警(通)告管理工作; 负责船舶报告制管理工作。

交通管制区:是指由于航道条件的限制或水上水下施工作 业的影响等,为保障交通安全,划定并规定船舶限时通过 、单向或分道通航、限制航速、禁止追越及船舶报告制度 等的特定水域。如:恶劣天气、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影 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 赛。 禁航区:是指由于水下障碍物、危险物存在可能对船舶通 过造成损害,或者由于军事需要或国家安全和权益需要等 原因划定的禁止船舶驶入的水域。 水上安全作业区:是指为保障船舶作业和其它正常航行船 舶的通航安全,划定的供作业的特定水域。

(一)目标识别、采集。
(二)电子巡查、预警。对各类目标连续、全面的电子检 查,及时发现安全风险,识别违法行为。

(三)电子跟踪、盯防。对重点目标进行实时、连续的跟 踪、观察、监督。
(四)电子指挥。进行指挥调度,提供相关服务或进行调 查处理。 (五)电子记录及统计分析等。


电子巡航优点

可以提高巡检针对性,与船艇配合,减少不必要 的船舶使用,以往是“出去巡航找问题”,通过 电子巡航“带着问题去巡航”; 智能化程度高,巡检快,效率高; 降低现场人员工作强度; 适合特殊气象条件监管; 提高廉政风险的防控能力,通过电子设备起到监 督和约束作用。
突破“上行走缓流、下行走主流”长江习惯航法。按“ 大船分道,小船分流;避免交叉,各自靠右”等原则重 新设计航路。深水航路供大船用,中间设分隔带,深水 航路两侧设小船推荐航路。 在流急、弯曲等通航条件差的水域为航行操纵能力受到 一定限制的船舶(队)设置了“特定航路”。在横越船 多的水域设警戒区。 “规范”了船舶航行行为。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船小船同 争一道、相互拥挤、混乱无序的局面。
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 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内河通航标 准》《运河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 护技术规范》
航标
是一种助航设施,用以指标示航 道方向、标示界限与碍航物
当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 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 灭失,影响通航安全时,负有该 航道、航标维护职责的机构应当 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 标保持正常状态



“规范”了船舶避让行 为。明确了船舶间在避 让问题上相互的权利和 义务,简化和明确了避 让关系。所有沿规定航 路行驶的船舶定义为“ 直航船”,而对所有产 生航路交叉行为的船舶 定义为“穿越船”,明 确要求“穿越船应尽可 能成直角就近穿越通航 分道或推荐航路或特定 航路”
航道
是指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 度和弯曲半径,能供船舶安全航行 的水道,通常用航标标示
18个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 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 成山头船舶定线制 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珠江口船舶定线制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 长江中游分道通航 大三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青岛港船舶定制 上海黄埔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定线制 曹妃甸船舶定线制 宁波-舟山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 乐清湾水域船舶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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