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一、总则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旅客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信息的分类和管理1.飞行安全信息飞行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空难、事故、紧急情况等与飞行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飞行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主动报告飞行安全信息,并根据国际标准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2.机场安全信息机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机场设施的安全问题、人员的安全行为、机场设备的故障等与机场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机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和发布机场安全信息,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3.航空器安全信息航空器安全信息主要包括航空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和保养情况等与航空器安全相关的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航空器安全信息管理团队,及时收集、分析和评估航空器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4.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非法入侵、恐怖袭击、劫机等与航空运输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件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安全事件信息。
同时,各航空公司应加强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1.信息的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收集机制,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2.信息的传递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传递渠道,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快速传递。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传递与航空安全相关的信息。
同时,航空公司应建立与乘客的沟通平台,及时向乘客传达航班延误、取消等信息,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的保护和共享1.信息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
各类民用航空公司应制定信息保护规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对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指为了保障飞行人员、旅客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保护飞行器、设备和设施免受恶意行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航运输活动的运输机构、运输航空器和相关人员,以及与民用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二、安全信息的内容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2. 民航运输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报告;3.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措施;4. 针对特定飞行区域或特定航空公司的安全警示和指南;5. 安全培训和演练计划;6. 相关法规、政策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建议等。
三、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1. 发布机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国家民航局或国家民航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责任部门由各国根据国情确定;2. 发布周期:安全信息应在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进行发布,以满足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需求;3. 发布渠道:安全信息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机场、民航局网站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及时获取;4. 安全信息的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备案并定期更新安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安全信息的使用1.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及时获取并仔细阅读安全信息,了解最新的安全问题和措施;2. 安全信息的使用应符合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或恶意目的;3.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遇到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安全信息的更新和回顾1. 安全信息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2. 安全信息的回顾应定期进行,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提高了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响应能力,有助于提高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时间:2017-12-25 11:08:00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3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3)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或者未按要求与民航安检机构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传递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暂存服务的;(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条件,保管或者处理旅客暂存、自弃、遗留物品的;(三)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审核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二)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三)违反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的;(四)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的;(五)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
第八十五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及民航安全检查员违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用运输机场信息集成系统技术规范MHT5103-2020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缩略语 (3)5 基本规定 (3)6 系统功能 (4)7 系统配置管理 (7)8 数据交换 (8)9 系统安全 (12)10 系统性能 (13)民用运输机场信息集成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信息集成系统的组成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信息集成系统的技术设计与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主运行系统 primary system当前对外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支持系统范围内的业务运行,满足全天不间断运行。
3.2备份运行系统backup system在主运行系统宕机时,切换替代主运行系统。
3.3测试运行系统test system系统上线运行前完成单系统测试、接口测试和联调测试;上线运行后满足其他测试需求。
3.4灾备运行系统 disaster recovery system机场在异处建设的运行数据备份或运行系统备份。
3.5信息集成系统information integration system为民用运输机场提供信息共享环境,使各信息弱电系统在统一的航班信息控制下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
该系统支持机场各生产运行部门在统一的协调指挥下进行调度管理,并为机场、旅客、航空公司提供航班运行相关的信息服务。
3.6MH/T 5103—2020广播系统public address system本规范所涉及的广播系统特指业务广播,即航站楼内为日常运行业务进行的音频广播,包括航班信息广播、登机广播、催促登机广播、最后登机广播等。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业的安全水平,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航空工作的安全、顺畅进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运行、飞行员训练、机场运营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分发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自动监测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数据、维修记录、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应当依据需要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国家相关机构等。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传输等。
第三章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第十一条凡是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航局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由当地民航局或者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所有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信息的采集、分发、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民用航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一、背景随着航空业的迅速发展,民用航空信息系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航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确保航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势在必行。
二、目的本指南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民用航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减少系统安全风险。
另外,本指南也旨在提供一套可行的实施方案,为航空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航班调度系统、机场管理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等。
四、安全等级划分根据民用航空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可以将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高级别、中级别和低级别。
1. 高级别:包括飞行控制系统和航空交通管理系统等,一旦遭受攻击或破坏,会对航空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属于最高安全等级。
2. 中级别:包括机场运营管理系统和航班信息管理系统等,一旦遭受攻击或破坏,会对航班正常运行产生一定影响,属于中等安全等级。
3. 低级别:包括票务系统和航空公司管理系统等,一旦遭受攻击或破坏,影响相对较小,属于较低安全等级。
五、安全等级保护要求1. 高级别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强化系统安全防护,采用多层次防御体系,包括入侵检测系统、访问控制系统等。
- 加强数据加密和存储,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 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和弱点。
2. 中级别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加强系统访问控制,实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权限管理制度。
- 建立安全审计和监控机制,对系统操作和访问行为进行监测和记录。
- 开展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风险和威胁的认识。
3. 低级别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建立完善的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系统遭受攻击后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 加强系统日常维护和更新,及时修复系统补丁和漏洞,避免系统被利用进行攻击。
六、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步骤1. 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根据安全等级划分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方案,明确安全目标和保护措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更新和验收.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securlty screenlng lnformatlon management system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检查信息、行李图象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处理功能的系统。
3、信息管理系统构成3.1 信息管理系统采用数据库管理、多平台信息集成、数字化视频技术、网络传输技术、视音频压缩技术以及网络存储技术,与传统的安全检查模式有机结合,通过数据库存储和处理旅客、行李X 射线图象、视频、音频资料以及安全检查岗位人员等信息,并在后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关联,为反劫机、炸机工作提供信息,为航空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对安全检查环节进行多级控制,实行量化管理.3 。
2 信息管理系统由以下部份构成:a)信息采集:——旅客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旅客肖像采集;——X 射线图象采集;——X 射线机操作信息处理;如果能按上序第三种方式固然是彻底可以,第二方式也是可以获取一个完整的。
——安全检查现场的视频、音频采集;b)信息处理存储和管理:-—综合信息查询;——视频、音频记录设备;——数据库;-—服务器;c)网络相关设备。
4 设备的技术要求4.1 摄像机4 。
1.1 旅客肖像摄像机旅客肖像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MH/T7010—2003——分辨率大于450TVL1——信噪比大于44dB。
4.1 。
2 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分辨率大于450TVL;—-信噪比大于44 d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机构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安检设备第五章安检勤务第六章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与安检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由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安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对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工作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实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损失自负。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安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公共安全。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安检现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移交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六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依法执勤、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安检工作应当收取费用。
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检机构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安检工作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安检机构,并对安检机构的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安检机构只能从事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设立安检机构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09-02【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一起来和小编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民航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2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集团)公司、中国航油:为落实“三个敬畏”和“六个起来”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机场管理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民航局研究制定了《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7月12日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促进机场管理机构提升运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不含空管运行部分)保障能力综合评估。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监督管理。
管理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和各驻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按时报告各类机场运行安全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民航管理部门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条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分别为每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和每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有效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航空器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器维修与保养、航空货物运输等相关活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航空公司、航空维修与保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并进行周期性的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3. 信息共享与沟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与安全相关的信息,保证准确的信息沟通,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决策。
四、飞行安全管理1. 飞行员资质要求航空公司应确保招聘的飞行员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其飞行技能达到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飞机维护与保养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机维护与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对飞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机的空中适航性。
3. 飞行操作规范飞行员应遵守飞行操作规范,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其中包括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起飞、巡航、降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五、机场安全管理1. 机场准备及监管机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包括气象监测、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地面服务、火警预防、紧急救援等。
并加强对机场相关工作的监管。
2. 安全设备及设施机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包括火警报警系统、航行灯光、导航设备等,确保机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六、航空货物运输管理1. 货物安全检查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和危险品登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货运人员培训货运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货物安全运输的知识,并负责执行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紧急事件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事件。
CCAR-396-R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4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等安全事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指与民用航空相关的涉及航空器、机场设施、航空人员、安全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信息。
包括事故、故障、意外事件、可疑人员行为、安全威胁等信息。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国际和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和响应能力。
第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和查询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八条各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自身运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航空公司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班运行情况、航空器故障情况、机组人员不安全行为等信息。
第十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机场运营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机场设施运行情况、安全事件、可疑人员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航空器维修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空器故障情况、维修活动记录、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核实、评估和分类处理,并编制统计报告。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确保航空器、航空器运行人员、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相关机构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航空器运行人员、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相关机构。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原则是综合预防、动态管理、全程信息化、开放共享。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内容包括航空器安全信息、航空器运行人员安全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相关机构安全信息等。
第二章航空器安全信息管理第五条航空器安全信息是指对航空器的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
第六条航空器安全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技术参数、飞行手册、维修手册等相关信息;(二)航空器运行人员提供的飞行记录、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三)航空器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的航空器维护、巡检等相关信息;(四)相关机构提供的航空器事故和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分析结果等。
第七条航空器安全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器安全信息库,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理航空器安全信息。
第八条航空器安全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空器安全信息的收集、记录、存储和传输标准,确保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第九条航空器安全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空器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制度,对收集到的航空器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条航空器安全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航空器安全信息的保密性,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进行保护。
第三章航空器运行人员安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行人员安全信息是指对从事航空器运行、维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行人员安全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航空器运行人员的教育背景、培训记录等相关信息;(二)航空器运行人员的健康状况、年检记录等相关信息;(三)航空器运行人员的执照、证书等相关信息;(四)航空器运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运行经验等相关信息。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十三、安全责任与考核
13.1机场管理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3.2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考核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13.3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机场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力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三、安全投入与保障
23.1机场管理机构应合理规划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充分的经济保障。
23.2安全投入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安全培训的开展,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23.3机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安全投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十四、法律责任与合规性
24.1机场管理机构应确保其安全运行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定。
9.2地面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机场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地面服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9.3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面服务提供商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十、货物和行李安全管理
10.1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货物和行李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所有出港货物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15.2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法规、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危险品识别等。
15.3机场管理机构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十六、机场安全保卫
16.1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机场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16.2机场管理机构应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机场治安秩序。
四、航空器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旅客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保护规范MHT0074-2020
MH/T 0074—2020 民用航空旅客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保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旅客服务信息系统需要满足的相关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旅客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及维护等各个阶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民航旅客服务信息系统 passenger service information system of civil aviation在旅客计划行程、预定采购机票、飞行与到达全程各个阶段,需要采集旅客信息,或需要根据旅客信息为其主体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系统。
系统范围包括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航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各代理人相关售票与客户管理系统,各航空公司旅客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各机场值机、离港与行李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各种与民航旅客行程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
3.2旅客信息 passenger information民航旅客服务相关机构为旅客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旅客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机票交易、民航增值服务交易等信息。
3.3运营者 operator运营者负责民航旅客服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对本单位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4 总体安全要求1MH/T 0074—20202 民航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第二级,网络安全保护应符合GB/T 22239-2019 相应等级安全要求。
民航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对旅客信息的保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 GB/T 35273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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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更新和验收。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securlty screenlng lnformatlon management system
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检查信息、行李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处理功能的系统。
3、信息管理系统构成
3.1信息管理系统采用数据库管理、多平台信息集成、数字化视频技术、网络传输技术、视音频压缩技术以及网络存储技术,与传统的安全检查模式有机结合,通过数据库存储和处理旅客、行李X射线图像、视频、音频资料以及安全检查岗位人员等信息,并在后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关联,为反劫机、
炸机工作提供信息,为航空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对安全检查环节进行多级控制,实行量化管理。
3.2信息管理系统由以下部分构成:
a)信息采集:
——旅客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
——旅客肖像采集;
——X射线图像采集;
——X射线机操作信息处理;
如果能按上序第三种方式当然是完全可以,第二方式也是可以获取一个完整的。
——安全检查现场的视频、音频采集;
b)信息处理存储和管理:
——综合信息查询;
——视频、音频记录设备;
——数据库;
——服务器;
c)网络相关设备。
4设备的技术要求
4.1摄像机
4.1.1旅客肖像摄像机
旅客肖像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
MH/T7010—2003
——分辨率大于450TVL1
——信噪比大于44dB。
4.1.2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
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
——分辨率大于450TVL;
——信噪比大于44 dB。
——具有背景光抑制功能。
4.2数字视频记录设备
应选择嵌入式或基于PC(工业控制机)的数字视频记录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3服务器
安全检查通道在10条以上的机场应采用主流工作组级双路服务器、硬盘数据冗余保护。
5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要求
5.1基本功能
5.1.1旅客基本信息采集
住处管理系统应采集以下旅客信息:
——旅客航班信息:航班号、座位号、目的地;
——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姓名、证件号码;
——旅客特征:旅客静态面像图像;
——旅客属性:正常、延误、复检、查控、危险度;
——安全检查时间和安全检查位置。
通过连接民航离港系统、订座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可采集以下信息;旅客中文姓名、证件号、性别、国籍;订座号;订票信息;同行人数;办理登机牌时间;办理柜台号;交运行李件数、质量等。
5.1.2旅客行李X射线图像采集
住处管理系统应能采集X射线机输出的被检物品图像,并记录行李图像创建时间(精确到秒)\行李尺寸。
5.1.3视频、音频监控及信息采集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时监控安全检查现场的动态情况,并能按规定的标识采集旅客通过安全检查及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主要活动的视频、音频信息,包括经过安全门、开包、人身检查的现场全景视频、音频,并支持网络视频、音频重放。
5.1.4安全检查岗位人员信息采集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记录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具有信息如下:
——上(换)岗时间;
——上(换)岗岗位;
——人员岗位资料;
——工作业绩;
——工时;
——检查旅客数量;
——检查旅客行李数量。
5.1.5信息检索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通过条件组合的检索,实现旅客信息、行李信息、视频信息、音频信息和岗位人员等信息的关联查询。
5.1.6有效事件日志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采集和处理以下安全检查信息:
——旅客行李检查属性(开包检查、开包结束);
——旅客行李中的查获违禁品和协查物品分类;
——查获违禁品和协查物品处理方式;
——查获岗位信息。
5.1.7安全检查设备信息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采集和处理以下安全检查设备信息;
——设备运行时间;
——查获岗位信息。
5.1.8信息存贮、备份和恢复
——住处管理系统应采集的旅客信息、图像信息以及视频、音频信息进行完整地存储及备份,并应以数据安全、损失小和易于检索为原则。
5.1.9信息管理系统权限管理
信息管理系统尖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
5.2可选的扩展功能
5.2.1人员布控、查控功能
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人员布控、查控功能,并具有自动提示功能。
布控、查控信息包括文本与图像信息。
5.2.2管理功能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安全检查现场工作数据的统计、查询和输出。
5.2.3登机口再确认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在登机口对旅客安全检查信息进行再确认。
6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技术要求
6.1旅客信息获取
6.1.1信息管理系统应能记录每个旅客的登机牌信息。
旅客信息获取应以登机牌信息为主并兼顾其他安全检查相关信息,可通过连接民航离港系统和订座系统获取信息。
旅客信息获取方式应以自动为主,手工为辅。
6.1.2通过自动获取方式的信息正确识别率应不低于99%,自动获取方式失败的应能转为手工获取方式。
6.1.3手工获取每位旅客信息的平均时间不应大于8。
6.2图像信息的完整性覆盖
6.2.1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旅客从办理值机手续到登机的各安全检查过程。
6.2.2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摄取每位旅客的一幅肖像。
6.2.3信息管理系统应能记录每件行李的静态数字图像。
6.2.4信息管理系统应能记录旅客安全检查全过程的视频图像和同步音频。
6.3图像的鉴别等级
MH/T7010—2003
6.3.1旅客肖像的有效分辨率应高于352X288px1,图像亮度色度编码应为4:2:2,旅客肖像占全图像的比例不应小于1/4。
6.3.2安全检查通道应采用分辨率高于450TVL的彩色摄像机,盖旅客人身检查、行李开包检查、行李外观区域,应能根据旅客的衣着、形态对目标进行同一性识别。
6.3.3重放的安全检查图像不应有明显的劣化,辨率不应低于原图像。
6.3.4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图像的主观评价不应低于4级。
6.4图像处理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对采集的X射线安全检查图像进行多种便于进一步图像识别的处理。
6.5数据信息的关联性
所有数据信息应是相互关联、对应的,在检索过程中,应能实现同步播放的功能。
信息管理系统应赋予每位旅客唯一的标识,通过在信息采集点对标识的识别,实现目标信息量同一性和完整性。
6.6统一时钟
整个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同一时钟控制。
6.7存贮容量
住处管理系统数据的保存时间应不小于120h。
6.8系统响应能力
6.8.1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并行事务处理的能力。
6.8.2应能通过有关信息的组合快速检索相关图像及资料,实现信息关联(包括旅客姓名、航班、座位、静态图像,视频录像和工作人员)。
6.8.3自动读取登机牌信息的平均时间不应超过2.5s。
7安全性与环境适应性
7.1信息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均应通过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
7.2信息管理系统应对信息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确保不被非法观看、复制、修改、转录和删除。
7.3信息管理系统应对操作员、管理员实行身份确认和权限管理、操作员、管理员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工作点登录。
7.4信息管理系统应自动建立工作日志
7.5信息管理系统应能远程强制关闭信息采集点设备。
7.6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不应对机场其他系统产生干扰,同时应具有抗其他系统干扰的能力。
7.7无人值守设备应具备掉电后自动恢复功能。
7.8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支持网络断点重发。
7.9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前端设备应能适应机场的自然环境条件。
8信息管理系统的布线及网络设计
8.1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分布式网络结构。
8.2工作区和水平子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应能满足100Mbpa数据传输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