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证水密完整性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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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水密完整性须知

1.0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定船舶在开航前、修理前及功能恢复性修理后,

对船舶的船体水密门窗及船舶的油舱盖,和各舱室间的水密装置进行检查操作,保证船舶水密性要求符合船舶抗沉性的功能。

2.0 检查时间:

2.1 每航次开航前。

2.2 每年的航次修理、中检、特检修理前,及功能恢复性修理后。

3.0 责任:

3.1 船舶大副为水密性操作检查的总负责人。

4.0 检查:

4.1 按船舶建造规范要求保持有相当数量的水密舱室。各水密舱室

应保持完整性不得在纵、横舱壁上随意开孔打洞。

4.2 所有通舷外管道,均应在船体与管道连接处按装截流闸阀,不

用时要处于常闭状态,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防止舷外水进入舱内。

4.3 船体外观检查:查看船体有无破损、渗漏。

4.4 水密门窗检查:查看水密门窗的结构是否完整,螺栓是否活络,

玻璃是否完好,该关闭的门窗是否得到关闭。

4.5 各舱室间的水密装置是否处于正常,橡皮有否老化现象,相互

连接的装置是否关闭,并保持良好的水密性能。

4.6 甲板的油舱盖是否已将花兰螺栓上紧,相连通的阀门是否处于

关闭状态。

4.7 功能恢复性检查:船体、水密门窗经过修理后应检查其功能恢

复性状态。

5.0 记录:

5.1 将检查的情况记入《开航前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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