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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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专利发明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专利发明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专利发明人的权利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1)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发明人或设计者撰写专利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和技术研发中心预审,经技术总监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国际专利申请,由技术研发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有国外申请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职务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之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工作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

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

一.署名权即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法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职务发明的署名权。

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以供参考及不吝指正。

关键词:专利制度;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署名权引言当代企业的经营,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商贸经营,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攻防运作。

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设计合理有效的职务发明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职务发明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

一、概述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法》司法实践中最常被讨论的话题之一。

目前我国规定职务发明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中专利法于1984年发布,并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及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本生效时间是2021年6月1日。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发布,经过了2002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

职务发明制度包括了以下部分内容:一、职务发明的界定;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制度;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

一般来讲,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是由自然人(即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但很多情况下,发明人是基于企业单位的工作需要,或者是基于在企业单位获得的信息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根据《职务发明条例》、《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明确发明(为了简便,智力创造成果统称“发明”)相关权利归属,首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发明人,即对技术成果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我国职务发明如何确定归属与报酬

我国职务发明如何确定归属与报酬

我国职务创造如何确定归属与报酬一、职务创造概述职务创造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局部,职务创造制度是基于创造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产生,以职务创造创造成果为调整对象,以创造人与所在单位在职务创造活动和职务创造成果转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内容的法律制度。

职务创造制度在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中均有相关规定。

我国于1984年的《专利法》首次提出了“职务创造〞的概念,所谓职务创造创造是指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

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也进一步解释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创造创造。

为了进一步保护职务创造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创造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动职务创造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12日公布了《职务创造条例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2日历经四年三稿的《职务创造条例草案〔送审稿〕》再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对职务创造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与完善。

二、职务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单位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创造创造均属于职务创造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创造创造的归属规那么属于强制性规那么,不允许创造人与单位协议变更所有权。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我国对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向来是采取以权利人意思自治为原那么,笔者认为,如果单位〔尤其是私人企业〕愿意将本属于自己的职务创造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创造人享有,通过合同对职务创造的归属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的安排,即约定将相应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创造人也未尝不可。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和展望五、如何优化职务发明制度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和创新者,旨在保护和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创造的发明和创新。

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权的归属一般为单位,同时,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优势和作用:1.促进技术创新:职务发明制度能够鼓励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为单位创造更多价值。

2.提高企事业单位竞争力:通过职务发明制度,企事业单位可以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3.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保护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成果被非法利用。

4.激发员工积极性:职务发明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得到认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1.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后,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单位对发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3.单位与发明人签订职务发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单位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5.专利授权后,单位享有专利权,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如下:1.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认识不够到位,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2.职务发明奖励制度不完善,部分单位对发明人的激励不足。

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影响企事业单位投入创新的热情。

为优化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认识。

2.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提高发明人的待遇和积极性。

3.降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专利法第3章

专利法第3章
问: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案例: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 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 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 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 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 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 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 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 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 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 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 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外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衡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的利益关系
案例 甲厂于2002年7月研制一种N23型高压
开关,于2002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003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乙 厂于2001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 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2001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 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2002年新 产品开发计划。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 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四、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继受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被继承和转让。
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是不要式的, 受让人被推定为申请人,但为避免纠纷,应提交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证明。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 提出后的转让是要式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 同,经专利局登记并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 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专利权的权利归属是指专利权归属于哪个个体或组织。

在许多国家,专利权通常归属于发明者或创造者。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专利权归属可以转让给其他个体或组织。

这篇文章将探讨专利权的权利归属的不同情况以及转让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归属于发明者或创造者。

这是因为专利是对技术或创新的保护,旨在鼓励个体或组织创造新的发明或设计。

因此,专利法通常将专利权归属于最初的发明者或创造者。

这种归属方式确保了发明家能够享受到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并提供了激励其他人进行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可以转让给其他个体或组织。

一个常见的情况是当发明者不能或不愿意利用该专利时。

在这种情况下,发明者可以选择将专利权转让给对该技术更感兴趣或有更大能力利用该技术的个体或组织。

这样做可以确保创造能够被有效地利用,并为发明者提供一笔收入。

专利权转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最常见的方式是签订专利转让协议。

该协议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转让细节,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专利转让协议通常需要在专利局进行登记,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一种情况下,专利权可以归属于雇佣发明者的雇主。

在许多国家,雇佣发明者在合同上同意将其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雇主。

这种情况下,雇主享有专利权,并有权利决定如何利用该专利。

这种归属方式是出于雇主为雇佣发明者提供的资源和机会的回报。

除了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专利权归属,有些国家还存在国家所有制的专利权归属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拥有所有专利权,并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决定如何利用这些专利。

国家所有制的专利权归属方式通常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科学研究的技术领域。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对于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它确保了创新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同时鼓励更多人参与创新活动。

然而,转让专利权也可以促进技术的更广泛应用和利用,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

例如,当不同的个体或组织都声称拥有同一个发明的专利权时,就会出现权利归属的争议。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两点进行展开:1. 职务发明的概念介绍: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工作成果的一种。

与个人发明不同,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从事特定职务时,借助工作条件、资源和机会所创造的发明。

2. 职务发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职务发明属于企业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 职务发明的意义与影响:职务发明的产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对职务发明的合理激励和保护,可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职务发明的争议与挑战:在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判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通过对职务发明概念的概述,可以为接下来的内容提供一个基础和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探讨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的概览。

通过明确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篇长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进行论述和探讨。

我们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和关注。

1.2 文章结构在本节,我们将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地列出文章的目录和大纲,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所阐述的内容。

1.3 目的引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是明确阐述本篇长文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将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目标,以及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正文部分2.1 职务发明的定义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职务发明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公司专利归谁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专利归谁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专利归谁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专利归属制度应当明确指出,所有在职期间由员工单独或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
利权归公司所有。

这一点是基于员工在履行职务或者使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活动时,所产
生的成果应归属于公司的原则。

同时,公司应当对员工的创新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偿,以体现对其智力劳动的尊重和鼓励。

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

这包括对研发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有
潜力的创新成果能够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同时,公司应指定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或人员,
负责专利的申请、维护和维权工作。

这些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专利申请、缴纳年费、监控专利使用情况以及处理侵权事宜等。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外部合作和专利许可的规定。

在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研发时,应明确合作协议中的专利归属条款,避免未来因权属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对于公司不
打算直接利用的专利,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实现商业化,从而为公司带来额外的收益。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应当强调保密和合规的重要性。

任何涉及专利信息的交流和披露都应严
格遵守公司的保密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和
公司专利政策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公司专利归属与管理制度规定是确保公司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关键。

通过明确
专利归属、建立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规范外部合作和专利许可、强化保密和合规措施,
公司不仅能够激发内部创新活力,还能在外部竞争中保持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专利权的客体主体及内容分别是什么-

专利权的客体主体及内容分别是什么-

专利权的客体主体及内容分别是什么-一、专利权的客体主体及内容分别是什么?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内容(一)独占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四)标示权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通过标记,可以起到宣传作用,有助于扩大产品的销售。

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了解这种产品是受到专利保护的,不能随意仿造。

二、专利权的转让的法定效力是如何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权利本身发生转移,转让人不再享有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因为,此项权利都是财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其意自由处分,而将此项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就是处分权的方式之一。

不过,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精神奖励等权利并不同时转让。

也就是说,受让人在取得专利申请权后,并不因此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不因此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荣誉。

因为这些权利属于人身权,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转让,也不能通继承等其它方式转移。

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

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
这种做法充分保护 了单位 利益 ,同时 优先原则 ,但事实上不一定会起到很
也打击 了发 明人的主观积极 性。
责任 编 辑 : 勇 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好 的效果。 首先 , 前提仍是职务成果归
( 者单位 : 作 全椒县科技局 )
如签订合 同, 其本质单位决 近 几 年 的 法律 实施 效 果 却 证 明 单位所有。 《 专利法》 第六条未 能起到其预 期的作 定“ 让与多少利 益” 给科技人 员。 其次,
发 设 上。 此, 因 必须 从 法律 上保 证 技 术 人 员 虑,应 当确认这种补偿 的强制性质, 建 行 专利法 的规 定, 明人 、 计人却 不 与其单位 的利益平衡 ,只有双 方对职 立 法定 的补偿机 制。
务 发 明拥 有 平 等 的权 利 , 才 能确 保 合
能获得 报 酬, 这是 不 公平 、 不合 理 的 。 此时,可以通过 知识产权 评估来确定 专利 的价值,以评 估价值为基 数确定 发 明人 、 计人 的报 酬。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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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 员与其所在单位本身 就是 行政 由对方在 发 明创造活动 中的付 出所决 而不在 于收益 的具体 实现形 式。企 业
隶属 关 系 , 么 即便 签 订 和 同 , 同双 定 的。并 且基于预 防单 位侵害发 明人 通 过 不 实 施 专 利 ,保 护 了其 原 有 的 垄 那 合 方 也 是 处 于 一个 完全 不 平 衡 的平 台之 利益以及 单位无形资产 的流失双 重考 断地位, 保护 了原 有的利 润。 但依 照现
别 邀 请 相 关 专 业 人 士 来 本 县 进 行

《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的辨析

《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的辨析

《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的辨析
徐昊;杨如馨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这一法律规定成为了单位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依据.目前,几乎所有的单位都依据这一条法律规定,默认单位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负责人为专利发明人.本文根据相关法条规定的讨论,重新探讨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权属法定依据.并指出,单位与专利发明人共享专利权,是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一种举措,有利于调动专利发明人的转移转化积极性,促进技术的转移转化.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徐昊;杨如馨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730030;山西财经大学 030006【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变革的立足点——兼析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 [J], 李晓秋
2.论高等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界定——兼谈《专利法》第6条的修改 [J], 杨姝玲;石晶玉
3.职务发明权属国家所有研究——兼论中国专利法中的国家所有权 [J], 肖尤丹
4.我国职务发明权属与实施运用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第6条 [J], 唐素琴; 卓柳俊; 曾心怡
5.我国职务发明权属与实施运用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6条 [J], 唐素琴; 卓柳俊; 曾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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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读本题库及答案(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产权读本题库及答案(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单项选择题第1题: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期间为()。

A:1年B:3年C:5年D:2年第2题: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所有。

A:单位B:单位和作者共有C:国家D:作者第3题: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

A:发明人B:设计人C:委托人D:单位第4题: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

A:发明B:作品C:实用新型D:外观设计第5题: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所有。

A:委托人B:受托人C:第三人D:单位第6题:确定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点是()。

A:申请日B:公告日C:首次公开日第7题: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

A:20年B:10年C:50年D:长期第8题: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 )。

A:客体的非物质性B:时间性C:专有性D:地域性第9题:著作权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A:无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10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有效期为()。

A:20年B:10年C:50年D:长期二、多项选择题第11题: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

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D:合法性第12题:演绎作品是经()而产生的作品。

A:改编B:翻译C:注释D:整理第13题:专利权的客体有()。

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知识产权第14题: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包括()。

A:复制权B:发行权C:出租权D:展览权第15题: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记有()。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D: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第16题: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A:新颖性B:创造性C:实用性D:秘密性第17题: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措施有()。

A:反向工程B:善意使用或披露C:自行研发D: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第18题:商业秘密的特征有()。

A:秘密性B:价值性C:保密性D:竞争性第19题:从消费者的角度具体地说,商标具有的功能有()、()。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为单位。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或设计⼈有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有关奖⾦的规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发给发明⼈或者设计⼈的奖⾦,企业可以计⼊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

⼆、有关报酬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发给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的⽅式和数额的,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第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报酬的⽅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

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及其权利归属

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及其权利归属

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及其权利归属作者:郑悦迪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尽管专利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对职务发明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争议,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条文解释,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问题,首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也就是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

不管是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同依据的划分标准。

这些标准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难免有所偏颇。

在设定职务发明判断标准时,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始终坚持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即“权利平衡”,除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外,还应当考虑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均衡。

长期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纵观国际社会,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立法习惯,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在兼顾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是解决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职务发明;认定标准;权利归属;利益均衡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27-03作者简介:郑悦迪,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就职于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1]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

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

2 构成职务发明的情形有两种
• 第一种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是指: •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所作出的; •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 第二种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构成要件为: • 1)单位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是在本 职工作中作出的,也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 的本职工作的任务,而是自动完成的; • 2)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才 完成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专利权的归属
• 一)职务发明创造 •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 •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 明创造 • 四)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 五)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 六)权利继受人
一)职务发明创造
• 1 概念 •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 “本单位”即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所 属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所在的临时 工作单位。专利法中的“单位”相当于法 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一)发明人
• 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 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 完成作出实质贡献的自然人;设计人 是指完成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自然 人。
• 案例1中,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 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丁负 责的临床试验工作,属于辅助工作,但是 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 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 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 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丁也 是发明人。甲、乙和丙不是发明人。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公司还是个人,专利权属于谁?

公司还是个人,专利权属于谁?

公司还是个人,专利权属于谁?2004年6月14日,华为公司与陈军签订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聘用协议书》,约定,华为公司聘用陈军从事工程师工作,聘用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双方确认职务成果的归属:陈军在华为公司任职期间(包括离职之日一年内),由于履行本人职务,或者主要利用华为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和业务信息等作出的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归华为公司所有,华为公司有权使用或转让。

署名权(依法律规定而应由华为公司署名的除外)由作为发明人、制作人或设计人的陈军享有,并且,陈军有权按华为公司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同时,双方确认了非职务成果的归属。

2005年,双方续签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聘用协议书》,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相同。

2005年,华为公司与福建省移动公司之间存在软交换设备安装服务合同关系,因该设备的螺丝有滑丝和断裂问题,华为公司需紧急处理该问题。

2005年7月30日,华为公司就上述问题出具的“生产质量问题处理单”显示,华为公司指定质量工艺部的陈军作为“指定问题处理人”来处理UMG8900插框问题。

陈军于2005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新型螺母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授予其ZL20052006772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授权公告。

该专利技术是针对通信领域之固定螺母的滑丝或断裂而进行的技术改进方案,与华为公司为解决上述滑丝和断裂问题的其中一种技术解决方案相一致。

2006年1月20日,陈军向华为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关于浮动螺母条非职务发明申请”。

2006年1月24日,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回复,陈军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该发明为职务发明。

双方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归华为公司所有。

评析: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网友咨询: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解析:
职务发明创造有: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报酬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报酬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报酬标准一、职务发明专利报酬标准(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任职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技术成果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技术成果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技术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制造等活动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特征的成果。

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即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技术成果归属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技术成果的界定1. 技术成果的概念技术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制造等活动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特征的成果。

技术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2. 技术成果的分类(1)专利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非专利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秘密、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

(3)计算机软件: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可执行代码等。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包括布图、布图设计、布图文件等。

(5)植物新品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描述、品种保护等。

三、技术成果归属的法律规定1. 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1)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或者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单位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报酬。

(2)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是指非在本职工作中或者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发明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报酬。

(3)共同发明:共同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共同发明的专利权由各方共有,各方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报酬。

2. 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1)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技术秘密归发明人所有。

(2)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技术方案归发明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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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谁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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