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有限公司
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持续不断的创新与改进”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增强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引进外脑,广泛、深入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增强企业竞争力,并使产学研合作项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协调各自的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产学研合作项目是公司贯彻实施公司经营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产学研合作,运用高新技术提高公司空气净化技术、提升技术含量与性价比,降低生产成本。
(二)公司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三)公司通过产学研合作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四)公司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取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公司开辟新的领域,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加快项目开发生产周期。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的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增强公司的科研实力,促进空气净化产业的技术进步。
(二)以公司为主体,努力推进公司、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实行自主开发与引进技术和联合开发的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良好的创新机制,大力提升公司创新能力。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与公司其他科研项目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产学研合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充分利用公司的生产条件和设备优势为高等院校提供良好的生产实验条件和校外实训基地,在不影响公司研发活动的情况下,为学生的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优先接纳与公司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的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到本公司就业。
第七条接受高等院校的教师到公司进行实践活动,为学校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合作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针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经验丰富的公司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
第十条配合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及专业设置等项目的市场调研,及时向高等院校提供行业最新的市场信息。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为了搞好产学研合作,合作各方成立合作研发团队,上海××有限公司为产学研合作活动的主管单位,对产学研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合作各方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各项政策,守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十二条合作研发团队理事长由铵培公司担任;常务理事两名,由高校或研究所的代表担任;监事一名。理事长、常务理事、监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理事长、常务理事、监事的罢免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通过表决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活动资金方案;
(五)罢免、选举理事长、常务理事以及监事。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产学研合作的经费来源;
(一)从公司的销售收入划拨出专项经费;
(二)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
(三)省部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产学研经费来源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以保证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各项支出,保证产学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产学研活动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作双方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产学研合作资金。
第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产学研合作奖励机制,每年按科研量化考核办法规定奖励在产学研合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性良好的项目和机构,公司将在资金、政策和设备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定期评选产学研合作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根据产学研合作考核情况提出建议,经公司评审、决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合作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产学研合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产学研合作目标的;
(二)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产学研合作的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0日内,报上海××公司总经理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合作解散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