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79254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5月,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在最后一批货物的交付上出现了问题。
201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采购替代产品的费用;2. 市场推广费用;3. 逾期交货导致的生产线停工损失;4. 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和赔偿费用。
根据上述损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为开发商提供房屋销售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销售推广,开发商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服务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与经纪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经纪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开发商尚未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法律依据(1)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房屋销售情况不佳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因此,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经纪公司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法人代表,乙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1)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地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计划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
再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 公司通过电话下达。
因为这两家公司都惟独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A公司经营2年后,乙股东打算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否决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
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
甲要求A 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
问题:(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2)B、C两公司的设立计划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3)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股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甲应如何行使权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
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惟独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法律原理和原则阐述
结合案例,讲解相关的经济法原理和原则 。
案例分析的注意事项
准确性
确保引用的法律条文、 案例事实等信息的准确
性。
全面性
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 分析,避免片面性。
逻辑性
在分析过程中保持逻辑 严密,避免出现矛盾或
漏洞。
启发性
引导学生思考,激发学 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
。
03
经济法案例应用与实践
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如何将理论框架与具体案例
相结合是一大挑战。
案例研究的对策与建议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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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强化案例筛选标准
制定明确的案例筛选标准,确 保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和争
议性。
多渠道获取资料
利用多种渠道获取案例资料, 如司法判决、学术论文等,提
高研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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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案例选择与解析 • 经济法案例应用与实践 •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未来发展 •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挑战与对策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要点一
总结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程序 性的特点。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政府机关、企 事业单位、公民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 要涉及财政、金融、产业、市场规制等领域,目的是维护 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法的特点 包括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和程序性。经济法通过法律 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 大化。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国高校经济法律课程纷纷引入案例分析教学。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对经济法律课程中的案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
2017年,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双方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建筑材料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才将建筑材料交付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运输途中延误,并非其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本案中,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建筑材料,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公司构成违约。
(2)甲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交付建筑材料,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赔偿乙公司因延迟交付建筑材料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下降等。
②承担乙公司为解决此问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股东乙、丙、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丙,丙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
2012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
此时,丁向甲公司提出收购乙所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并提出以80万元的价格收购。
乙同意丁的收购条件,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丁向乙支付了80万元股权转让款,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丁名下。
2014年,甲公司破产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丙、丁对股权转让款发生争议,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而丁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
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时,已获得其他股东乙、丙、丁的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股权转让手续合法有效。
因此,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且双方已履行了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因此,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款。
2. 乙方于2019年7月1日向甲方交付了货物,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辩称,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故不应承担责任。
4. 甲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因此,乙方作为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甲方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甲方应在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在此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了以下经济法律纠纷。
二、案例描述1. 案情简介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在工程暂停期间,开发商与当地政府就土地出让金缴纳问题产生了纠纷。
当地政府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件争议焦点(1)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当地政府是否应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开发商提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这一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开发商所面临的是资金链断裂,并非不可抗力。
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2. 当地政府是否应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的,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开发商未按约定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将其持有的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
双方于2015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但丙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公司于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 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但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亿元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等。
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因此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1)协议内容真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协议签订程序合法。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逐渐下滑。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和分红等问题产生分歧,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并主张丙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丙则认为,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且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退出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是否应当退出公司?2. 公司财产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三、法律分析1. 丙是否应当退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解散或者股东转让股权。
”本案中,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且甲乙二人也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因此,丙不应当退出公司。
2. 公司财产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清算,并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案中,甲乙主张丙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3. 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本案中,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但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且甲乙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因此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财产的分配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
因此,法院判决:1. 丙不应当退出公司;2. 公司财产应按照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股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
2010年,甲方决定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成为乙公司控股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3000万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将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方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2. 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甲方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已经取得乙公司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因此,甲方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二)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甲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将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五、案例启示1.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经济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乙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电子产品销售企业,为了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决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乙公司通过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乙公司低价倾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乙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2. 乙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来源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3. 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乙公司的低价倾销、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属实。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对乙公司处以罚款;(3)公开曝光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扩大市场份额。
2. 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
3. 企业应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以诚信经营赢得消费者。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总结本案例通过分析乙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提醒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经济法律规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规范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经济法律规范案例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剖析,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效果。
(一)案例简介某市一家大型家电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厂”)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发现,甲厂生产的某型号冰箱存在严重的制冷剂泄漏问题。
该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舆论关注。
当地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向甲厂发出整改通知。
然而,甲厂在整改过程中未能完全消除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二、案例分析(一)甲厂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甲厂生产的冰箱存在制冷剂泄漏问题,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甲厂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购买甲厂冰箱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等销售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凭借其产品的高性价比,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电商平台及实体店宣传其某款智能手表具有“防水、防尘、抗摔”等功能。
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实际使用效果与宣传不符。
部分消费者在维权无果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某公司宣传的智能手表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一方面,该手表的防水性能仅达到IPX7标准,并不能达到“防水、防尘、抗摔”的宣传效果;另一方面,某公司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手表的防水性能标准。
三、案件处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 责令某公司在宣传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产品性能;3. 对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3. 案件启示(1)企业应加强自身法律法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企业应加强产品宣传的审核,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理性判断,提高维权意识。
五、总结某公司虚假宣传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律法规案件。
该案件提醒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理性判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律规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地处我国某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100亩,拥有员工300余人。
多年来,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产品,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XX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超标;3. 废渣处理设施未按相关规定建设,大量废渣露天堆放,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风险。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XX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50万元。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责任,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责任,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所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责任,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对所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 XX公司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XX公司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环保意识淡薄。
公司领导层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导致环保投入不足,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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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3】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
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
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4】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
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
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为什么?
【案例5】
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三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数额为200万元。
此外,该破产企业尚欠职工工资30万元,欠税10万元,破产清算费用为10万元。
该破产企业清算时尚有资产200万元(包括已抵押的办公楼价值50万元)。
请问:
⑴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⑵甲、乙、丙三位债权人分别能获得的清偿额
【案例6】
国内某工厂与一日本公司拟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签定了合同,约定:
⑴合资企业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中方出资2000万元,外方出资1000万元,其余2000万元待合资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解决;中方的出资方式是;场地使用权和厂房1000万元,机器设备500万元,现金500万元;外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200万元,工业产权800万元。
⑵合资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中方的出资由其主管部门市轻工业局担保,外方的出资由另一中外合资企业担保。
请具体分析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