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煤掺烧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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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劣质煤掺烧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料成本控制,深入贯彻以“三化”打造“三型”理念,充分调动公司劣质煤掺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掺烧褐煤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强化激励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的前提条件:

1、下达的发电量计划不受影响;

2、高热值蒙煤(5000大卡及以上市场煤合同)、劣质煤(褐煤、中煤及煤泥等)采购存储充足,满足生产需要;

3、高热值蒙煤与劣质煤(褐煤、中煤及煤泥等)掺烧经济性大于4000-4500大卡等蒙煤单独耗用经济性;

4、劣质煤掺烧不对“两个细则”考核产生较大影响(5万元)。

第二章适用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燃料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运行部等在劣质煤掺烧工作中完成情况的奖惩。

第三章考核指标及周期

第四条劣质煤掺烧考核指标包括:

1、入厂煤低位发热量、硫分;

2、入厂天然煤量;

3、劣质煤掺烧比例;

4、设备安全情况。

第五条考核周期:月度考核。

第四章奖励

第六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硫分

加强入厂市场煤管理,全月入厂市场煤加权低位发热量不低于合同约定200大卡,且单独供应商未发生连续三天低于合同热值400大卡事项,同时单独供应商月入厂煤加权硫分不超合同约定,奖励燃料管理部3500元。

第七条入厂天然煤量

劣质煤存储数量≥5日耗用量,且保证高热值蒙煤存煤数量≥5日耗用量,奖励燃料管理部4000元。

第八条劣质煤掺烧比例

月度劣质煤掺烧比例≥40%为基础值,未出现第二条1、4款事项即奖励运行部40000元,每升高1%增加奖励运行部4000元。

第九条设备安全情况

由于煤质偏离、上煤量增加影响设备管理难度加大,月度劣质煤掺烧比例≥40%且未出现第二条1、4款事项,月度奖励设备管理部2500元,掺烧比例每升高1%增加奖励设备管理部250元。

第五章惩罚

第十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硫分

1、全月入厂市场煤加权低位发热量低于合同约定200大卡,处罚燃料管理部2000元。

2、单独供应商入厂煤连续三天低于合同热值400大卡未拒收,处罚燃料管理部1000元。

3、单独供应商月入厂煤加权硫分超合同约定,处罚燃料管理部1000元。

4、以上处罚可叠加。

第十一条入厂天然煤量

劣质煤存储数量<5日耗用量,或高热值蒙煤存煤数量<5日耗用量即处罚燃料管理部4000元。

第十二条劣质煤掺烧比例

月度劣质煤掺烧比例<30%,存在运行原因即处罚运行部30000元,掺烧比例每较30%降低1%增加处罚运行部3000元。

第十三条设备安全情况

月度劣质煤掺烧比例<30%,存在设备原因即处罚设备管理部2000元,掺烧比例每较30%降低1%增加处罚设备管理部200元。

月度劣质煤掺烧比例≥40%但发生因设备原因影响掺烧比例进一步提升事项,降低掺烧量每1500吨处罚设备管理部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奖罚原因界定

1、燃料管理部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高热值蒙煤采购存储不足、入厂煤管理不善造成热值低、劣质煤采购存储数量不足、煤质参数通报不及时等。

2、运行部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日负荷预计失误或中调沟通不力、运行人员掺烧意识不足、燃烧调整不到位、上煤安排不合理等。

3、设备管理部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管理不善、技改延迟、技术指导不力等。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弄虚作假者加倍考核,以运行部、燃料管理部提供数据(需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作为原因确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以工作业绩为导向依据本办法建立部门奖惩细则,分配方案月度报送综合管理部,并将掺烧工作业绩纳入岗位工作变动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负责项目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对项目部在掺烧工作中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纳入项目部月度考核体系。如存在项目部原因影响掺烧事项未进行考核,计划部将对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计划部每月根据本办法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部门及项目部奖惩申请、分配方案,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送综合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计划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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