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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9世纪后期中国反映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利益、主张变法维新的一个进步派别的法律思想。为了改变清王朝的腐朽统治,拯救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资产阶级改良派鼓吹变法图强 , 批判封建生产方式与封建专制制度 , 提出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纲领与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改革纲领, 并且相应地提出了具有较明显的资产阶级色彩的法律主张, 希望通过争取清王朝某些上层统治者的支持,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用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代替封建法律制度。他们还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及分权论来论证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与采用西法的必要性。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戊戌变法, 是近代中国历史具有变革性意义的政治运动之一。而作为政治改革的基础和延伸,在戊戌变法时期,中国的法制同样出现了进步生机,甚至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法制变革“推动了法制现代化思想启蒙的发展” 。在戊戌变法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谭嗣同为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一报刊、学会和学堂为阵地, 广泛宣传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的政治、法律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抨击“三纲五常”的封建思想

在戊戌变法的过程中, 资产阶级改良派全力抨击“三纲五常” 的封建思想。由于“三纲五常” 的传统思维主张通过上定名分来教化天下, 因此传统的封建立法同样强调了服从的绝对性而忽视了法律本身应有的平等、独立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属性, 从而导致中国封建立法体系中“人治”的概念突出。戊戌变法时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反复强调“天赋人权”的思想主张,并将其灌输给广大中国人民,以实现法律思想在人民心中一个颠覆性的转变。

2、变法维新

康有为、谭嗣同、严复、梁启超等人都具有进化论的观点,并以之论证变法的必然性。谭嗣同根据对自然科学的概括 , 提出世界“变化” 、“日新”的观念。他指出:“天地以日新 , 生物无一瞬不新也。” 因此反对守旧,主张变革进步。康有为根据“物新则壮,旧则老”的观点,也认为“法久则弊” , “无百年不弊之法” 。梁启超则

说:“法何以必变?凡在天地之间莫不变……变者,古今之公理。”他们强调变法,实际上就是要求全面采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变封建之法(制度 , 维资本主义之新,这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主要奋斗目标。他们批评洋务派只知 " 变事 " (如开设邮政, 开矿办厂 ,那是 " 小变 " ,而不是 " 变法 " ,不是 " 全变 " 。要挽救中国,必须 " 大变 " 、 " 全变 " , " 全变则强, 小变则亡 " 。

3、实行君主立宪

变清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君主立宪制度就成为改良派变法维新的根本目标。康有为认为, 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 积贫积弱, 其原因是由于君主志向, 君主太专, 下情不能上达, 君民不能合为一体, 因此他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又明确国会,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职责, 使他们分清自己的职责,各司其职,使 " 国民 " 的代表能够参议国政,这样上下通情,君民合而为一体他们主张开设议院,开国会,立宪法。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之制,由国会立法,由法官司法,由政府行政。 " 刑三权分立制治,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而待也 " 。

4、重法治,行新法。

采用资产阶级新法,实行法治,这是改良派的共同主张。

实行法治,首先必须制定法律,法律应合乎 " 天下之公意 " ,立法权应当由 " 国民之多数 " 来掌握。应仿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出中国的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实行法治。改良派在重法治的同时,也不否认人治以及教育道德的作用。要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有道德,教育因素的配合。

资产阶级改良派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学说, 力图通过维新变法达到救亡

图存的目的。但是, 他们采取的是一条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路线, 反对暴力革命手段推翻清朝封建统治, 极力主张推行与封建制度相妥协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 自始至终表现出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依赖、妥协的倾向,这注定他们要失败。由于时代的限制,他们的法律理论和观点显然是不够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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