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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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顺应群众干事创业的期望之举,利民利企也利国。市工商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服务门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力地推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得市场活力不断得到释放。

一、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情况

大同市改革推进情况

1、大同市市场主体情况。据工商局统计,截至XX年底,全市共有市场主体145483户,其中企业36108户。XX年,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28242户,其中新登记企业7451户。XX年1月到XX年3月底,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7049户,其中新登记企业2073户。

2、XX年3月到XX年12月底,市场主体增幅明显。调查

显示,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从XX年3月到XX年12月底,全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72549户,比改革前增长47%;其中新登记企业17336户,比改革前增长29%。

3、XX年9月到12月底,市场主体明显增加。商事制度改革再度发力,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将社

保证、统计证与营业执照合一,形成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统计“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有效改善了营商环境,有力促进了社会创业就业观念转变使全市市场主体明显增加。调查显示,从XX年9月到12月底,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后,全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9887户,其中新登记企业2639户,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37824份。XX年1月到3月底,全市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7020份。

企业推进情况

1、“先照后证,多证合一”受到企业认可。如从事图书、期刊零售等行业,改革前办理营业执照,需取得文化部门的销售许可证方可办理。改革后,企业可以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调查显示有100%的企业办理过“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且大力支持此项改革。

2、推出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住所场所登记方式。“一照多址”是对于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且不一致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一址多照”是对现代服务产业的商事主体,放宽经营面积限制,允许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

商事主体的住所,调查显示有20%以上的企业办理过此项业务,且有90%的企业支持此项制度改革。

3、“年报公示”取代年检验照,凸显便捷高效。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改为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无需再派人到工商登记窗口,经历取号、排队等繁琐的年检验照程序,而是改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公示年报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企业也无需提交审计报告。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审查,而是进行抽查。据调查显示,有100%的企业支持认可此项改革。

二、商事制度改革的先进做法

一是提升企业信用信息时效性。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输入机读档案,对登记和监管数据,根据变化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用信息的时效性。

二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制度。把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竞争、经营活动中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守法情况,收集、整理、记录在案,形成工商方面的动态数据库,形成相对完整、准确、全面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定期不定期发布、公示。

三是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不予通过年检、限制增资、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以提高失信成本,逐步推动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警示在先、

惩戒在后,立信为主,处罚为辅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三、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1、审批事项过多,重复提供资料。尽管政府开展了并联审批改革,但参与部门仅限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少数部门,多数审批部门并未纳入,重复审批大量存在。不少酒店类市场主体反映,酒店业涉及住宿、餐饮多个领域,“先照后证”改革将卫生、餐饮等许可改为后置,但环保、消防等许可仍然是前置许可,不仅存在“后置套前置”现象,而且不少事项重复审查。调查中有90%的企业反映,取得“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办理其他业务时仍需重新提供资料。如需去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补录,仍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

2、“先照后证”实施后,部门衔接不到位。“先照后证”涉及工商核发营业执照、其他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多个审批环节,需要审批部门跟进改革、同步联动。但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工商部门对相关审批部

门抄告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但有相当一部分审批部门并未联动实施改革,对改革政策亦未认真研究,停滞于旧的监管思维,依赖工商部门对“照”监管来实现对“证”的监管。调查中有30%的企业反映部门衔接不到位,“一企一码”通用性有待加强。

3、公示系统不完善,配套服务不健全。一是信用信息不完善。商事制度改革之后,传统的监管方式转变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常态,“一条例、五规章”的颁布明确了市场主体及监管部门

信息公示项目及相关要求,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仍需完善,如:有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已过期却无提示限制措施,企业依然可提交公示年报及即时信息;信用评级未记载到企业名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的相关信用信息未在公示系统体现;其他监管执法部门的信用约束未体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汇集不够全面。二是配套服务不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计通过各部门汇集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许可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其他信用相关信息等大量数据,通过信息公示实现共享,却未有实际操作规范。调查中,有40%的企业反映公示系统不完善,配套服务不健全。

四、商事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是创新监管方式,推广应用现代化、信息化监管措施和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落实信用约束,实现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制度。

二是落实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并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理顺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错位,杜绝监管真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完善政务及信用公示平台。在信息公开、信息指引方面都做得相当到位,任何人均可轻松方便地在政府站获取所需的

各类政府公共资讯及服务。商事登记改革中建立起来的电子政务服务及信用公示平台应朝着这个方向改进、完善,从办事简单化到指引详细化,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围绕服务、监管、诚信,不断提高服务水准。调查显示有90%的企业通过上查找详细的办事指南,并认为对其大有帮助。

四是完善许可操作细则。随着实施过程的不断磨合,会出现更多与社会管理不适应的问题,还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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