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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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
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
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
行为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沿革
1.1989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制定
五、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报告的义务人与责任人: 报告时限:
(二)疫情的通报
1.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同地区及毗邻地区其他部门通报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 情以及相关信息。 4.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甲类传染病病人及爱滋病病人、肺炭疽病人:隔离 治疗,可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2、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甲类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乙类、丙类传染病人:视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 制传播措施
(二)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
六、传染病信息公布制度
(一) 定期公布制度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的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传染病疫情的控制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 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6.疫区的封锁
八、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民事责任:财产权与人身权 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 散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1年12月,卫生部发布《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三、传染病的学术定义与法定分类
(一)传染病的学术定义 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 起的,可以在人和人之间、人和动物之间及动物之间 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二)传染病的法定分类
分类依据:
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 虫病、疟疾。(25种)+ 甲型H1N1流感
“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 甲型H1N1流感
3、丙类传染病的病种(监测管理)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
性结霍乱、细菌性 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 腹泻病。 (10种)+手足口病
第十三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Infectious Disease Law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渊源、适用范围
(一)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 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渊源
1.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4.《刑法》
严重程度
传播的速度、方式
进行监测、管理采取的措施
1.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的病种(严格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 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
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
(三)传染病及传染病管理类别的确定
1.甲类传染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乙丙类传染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 批准
4.乙、丙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决定,报卫生部批准。
四、传染病预防的措施与制度
(一)基本措施 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3.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技术技术规范 5.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6.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二)三项制度 1.传染病预防接种制度 2.传染病监测制度 3.传染病预警、预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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