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司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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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司(局)函
商产出函[号关于做好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13 18号,以下简称“318号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和初核,并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产业司)。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将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需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3、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填报完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情况表(见附件
5、6);
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售后维修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网点数量地5个以上的,只需提供企业最大的5个网点证明材料);
6、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0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口国家及市场
的相关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申请表、网点及设厂情况表需报送电子版。
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
(二)各机电办需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3、4);
3、填报完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汇总表(见附件7、8);
4、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版l份,各企业申请表(附件l’2)、企业申请汇总表(附件3、4)、各企业网点及设厂情况表(附件5、6)、网点及设厂汇总表(附件7、8)需报送电子版。
二、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1、各机电办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尤其要按照318号文中分类管理标准,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的指导,并严格审核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2、2012年,我司委托驻俄罗斯、埃及、阿尔及利亚、南非等使馆经商处对驻在国网点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实地核查无网点、电话无法接通、将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办公室和备件库作为
网点等虚假申报情况.2013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一旦确认企业存在虚假申报情况,将按照318号文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三、关于申报程序
各机电办应敦促企业完整、准确地填报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及海关注册编码,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各机电办可视情况与当地海关进行业务沟通。
四、其他事项
从2014年起,我们将依据企业本次报送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设厂和自主品牌等情况,进一步加强分类管理,支持品牌信誉好、售后维修服务有保障、积极开展海外生产布局的企业出口授权。今后的资质申报工作中,企业仅需说明网点和境外设厂变动情况即可。
联系人:王音音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信箱:wangyinyin@mofeom.gov.ell
附件l.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2.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3.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4.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
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5.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
6.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
7.汽车企业设立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
8.摩托车企业设立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
9.填表说明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机电办名称(盖章):
机电办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机电办名称(盖章):
机电办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5
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职务:
附件6
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企业名称(盖章):
拥有l0个机构以上的请自行续表填写
7
附件7
汽车企业设立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机电办名称(盖章):
拥有l0个企业以上的请自行续表填写
附件8
摩托车企业设立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机电办名称(盖章):
附件9
填表说明
一、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
1、此表由申报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负责填报,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2、网点名称:指该网点在境外注册登记的名称(中文和当地文)。
3、所在国家或地区:指该网点在境外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
4、市场整车保有量:指截至2013年上半年本企业在该网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整车
保有数量,如出口多种车型分别填写每类车型的保有数量。
5、网点类别:选填4s店、销售+服务网点、服务站3类。4s店指具有汽车销售、
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四位一体的大型专业销售店;销售+服务网点指专业从事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服务站指专门从事整车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不从事销售服务。
6、地址:指该网点在所在国家和地区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门牌号)。
7、联系方式:指该网点的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8、投资模式:选填独资、合资、委托代理三类。
9、建成时闻:指网点建成并开展相关服务的时间。
10、经营品牌:指该网点经营的中国产品品牌名称,包括本企业和其他中国企业。
11、维修工位数:指该网点拥有的机修工位、PDl预检工位、快修工位、质检工位、
漆工工位、钣金工位的数量,并分别注明各工位的数量(单位:个)。
12、维修人员数:指该网点专门从事售后和维修服务的人员数量,分别填写员工总数和中方人员数(单位:人)。
13、备件储备额:指该网点储备用于售后和维修服务零部件的金额(单位:万美元)。
二、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
1、此表由申报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负责填报,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
目,应说明理由。
2、工厂名称:指该整车工厂在境外注册登记的名称(中文和当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