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钢件生产工序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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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钢件

生产工序作业指导书

目录

1、木模操作工艺守则 (1)

2、铸钢砂型(芯)干燥、配模工艺守则 (3)

3、炉墙打结和烘烤工艺守则 (4)

4、钢水包和浇注操作工艺守则 (7)

5、铸钢件清理、切割工艺守则 (8)

6、合金钢、碳素钢铸件热处理工艺守则 (10)

7、电弧炉熔炼碳素钢、中低合金钢操作规程 (13)

7、电弧炉熔炼CF8、CF8M系列不锈钢操作规程 (15)

8、铸钢件补焊规程 (18)

9、碱性中频感应电炉炉衬捣制工艺守则 (21)

10、核电阀门奥氏体不锈钢铸件技术条件 (23)

11、核电阀门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28)

12、核电阀门铸钢件的目测检验 (33)

13、树脂砂配制工艺守则 (34)

11、树脂砂旧砂再生工艺守则 (36)

12、树脂砂造型(制芯) (37)

13、铸钢砂型(芯)干燥配模工艺守则 (39)

14、铸钢件开箱落砂工艺守则 (41)

15、铸造用原材料的技术条件 (41)

16、中频感应电炉熔炼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操作工艺守则 (57)

17、酯硬化水玻璃自硬砂工艺守则 (60)

18、铸钢件芯骨准备工艺守则 (62)

19、铸造工艺评定规程 (64)

20、高温受压件用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57)

木模操作工艺守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树脂砂、水玻璃砂铸造用木制模样和芯盒的技术要求、验收规则、修改、标志、保管与报废。

本标准适用于厂内制作和外单位提供树脂砂、水玻璃砂铸造用木制模样和芯盒。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3-1995 针叶树锯材树种、尺寸、公差分等

GB 4817-1995 阔叶树锯材树种、尺寸、公差分等

JB/T 5105-91 铸件模样起模斜度

JB/T 7699-95 铸造用木制模样和芯盒技术条件

3 木模材料

3.1 木模工作表面材料一律采用红松(或高于红松)制作。结构材料允许采用不易变形的高强度木材制作,但不应低于GB153.1和GB153.2或GB4817.1和GB4817.2中规定的三等木材。

3.2 制造模样和芯盒的木材应干燥,且存放期不应少于20天。

3.3 木材的含水率宜在8%~16%范围内。

3.4 树心材料必须按树心剖开,但用于制作浇冒口时除外。

4 木模制作

4.1 木模制作依据铸造工艺图样,按JB/T7699-95中的二级木模要求进行施工。

4.2 按工艺加工木模,必须划出中心线,打样板图,分型面用铁定位销,同时在木模的适当部位设置起模装置。起模装置必须牢固可靠、起模平稳。

4.3 工艺上未注明拔模斜度(包括冒口),应按JB/T5105-91的规定进行。

4.4 凡用骨胶胶合时,必须用圆钉加固,部件装配时应用螺钉或螺栓连接。

4.5 板材拼合时,纹理应交叉,同一平面上钉子应错开分布,钉子之间距离按JB/T7699-95中的有关规定,钉子长度伸入第二层薄板的深度为薄板厚度的2/3以上。

4.6 外模固定在型板上。

4.7 冒口做出起模装置,暗冒口顶部按工艺做出自来气压泥芯,明冒口按工艺要求做出浇注高度记号。

4.8 按工艺要求位置做出出气孔圆凸台,并在上面钉出φ6×12mm铝出气管。

4.9 型板上按工艺要求钉出芯头出气槽。

4.10 木模上放冷铁处嵌磁条。

4.11 木模和芯盒工作表面应光滑,型板上的金属定位销移动范围小于0.3mm.

4.12 模样和芯盒上的外圆角均须按图样要求做出。

4.13 本厂木模用于树脂砂造型,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以不涂漆方式提供。

4.14 木模附件如定位销、镶角铁皮等须按本厂提供的使用。

4.15 木模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以及表面粗糙度按JB/T7699—9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

5.1 木模完工后必须经检验员检验,根据铸造工艺图仔细检验木模的全部尺寸、制造质量、木模结构及其它工艺要求,经检验合格后填写木模检验单,予以验收。

5.2 木模验收后,用填料填补钉眼及缝隙。

5.3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木模处理

5.3.1 凡验收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厂规定之产品,应开出不合格通知单,由车间准备员转生产处主管人员。

5.3.2 检验员根据不符合项情况,并注明返修和报废拒收二种情况,有下

述四种情况之一者定为报废拒收:

5.3.2.1 木模用材材质不符合规定大于10%。

5.3.2.2 木模结构不合理,影响模型整体强度。

5.3.2.3 木模木质水份含量过高,以至存放一段时间后无法使用。

5.3.2.4 多处尺寸问题,整修后需多处贴厚或减薄,严重影响模型强度及表面质量。

6 标志

6.1 模样和芯盒经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或在模样和芯盒的明显部位有合格的标记。

6.2 活块部分同其连接部位,要做出各种不同而明显的定位标记。

6.3 模样和芯盒上必须标明产品型号、零件图号、名称、活块、冒口数量和冷铁数量和规格。

7 修改

7.1 木模修改(指工艺性修改)必须经车间技术组有关人员出具木模修改通知单,提出明确的修改内容方可修改,修改要及时无误。

8 保管

8.1 模样和芯盒应保存在干燥的场所。防止日晒、雨淋。

8.2 模样的芯盒的放置应平整且高于地面200mm左右,不能在其上放置重物。

8.3 木模由专管人员统一保管,无关人员不得翻动或取走,专管人员要按规格品种分离存放木模,对模型的完好负责,并及时反馈模型的缺损情况,以便及时修复,木模附件要妥善保管,木模送车间要填写木模收发单。

8.4 木模台帐必须完整,做到一件一卡。

8.5 木模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小修要做到随到随修,每次交付使用前必须仔细复验,并填写木模合格证后方可用于生产。

8.6 木模间严禁烟火,必须备有完好的防火设备。

9 报废

9.1 要报废的旧木模须在技术、质量、准备和木模检验四方的共同认为确无利用价值时,方可予以报废,再由技术组签字重新制作。

9.2 报废木模的台帐必须一同清理,使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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