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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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名词解释

1.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竞争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有指导意义和

适用价值的根本准则。

2.自由竞争原则:是指给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自由地进入或者退出市场

竞争领域,可以自由地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

3.价格歧视: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对同一等级和质量

的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者旨在形成对商品的垄断,或者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顾客之间的竞争,是非法的。

4.独家交易:即任何人进行出租或者销售货物,如以承租人或者买主不得使用

或购买其竞争对手的商品为条件,并且结果可能实质地减少竞争或者势必在任何商业行业中形成垄断都市违法的。

5.董事兼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竞争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相互兼

任。

6.贬低或者诋毁竞争者的商业信誉:这是指以竞争为目的,对他人的营利业务,

企业主或者企业领导人本人、对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声称或者传播构成或者损坏商业企业和业主的信用的行为。

7.违法性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通过有意识、计划地违背税法、工商管理法、

环境法、劳动法等谋求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专门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促

进竞争条约的国际公约。

9.强制许可原则: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原则,该原则是指某一专利技术未

能于特定时期内在该国国内得到实施或者“使用”,那么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都有权从某一行政主管机关得到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

10.补贴:是指某一成员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者某一产业提供财

政支持,结果直接或者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输出某种商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伤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11.可诉行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的,但是如果在实

施过程中对其他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则该利益受损方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的成员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申诉这类补贴。

12.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箱补贴,指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提出发补贴申诉或者采

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行为。

1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威胁、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的手段进行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14.利诱性商品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非法利用物质、金钱

或者其它利益诱惑对方与之进行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5.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条件,采用威胁、威

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市场交易行为或者阻碍他人从事交易行为。

16.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

然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混同,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7.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18.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19.虚假商品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以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

或服务的质量、制做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认证标志: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其

颁发给经营者并允许其使用的专用质量标志。

21.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地宣传和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2.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

物质、金钱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2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

方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24.附赠:附赠即附带赠送,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和商品服务关系中,经营者向

对方附带无偿地赠与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为。

2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

26.商誉:是指人们对经营者本身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总的积极

的社会评价。

27.垄断:是指人们利用自身或者外部特有的条件对某种机会和利益进行独占。

28.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滥用行

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29.反垄断法:是指规范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30.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

的明示或默许的协议、协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

31.排他性交易:又称独家交易协定,是指支配企业以交易方不与支配企业的竞

争对手交易作为条件而与其长期交易,或者向购买者承诺在特定市场只与购买人一家进行交易。

32.相关地域市场: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上能够有效地供

应产品的一定区域。

3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

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4.纵向合并:纵向合并又称水平合并,是指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

类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35.市场进入障碍:指市场在位者能成功据以排除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各种

因素。

36.竞争:在商品经济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

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37.所谓部门内竞争:是指同一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各个企业之间为取得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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