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外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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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外事工作制度

一、外事纪律

第一条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第二条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第三条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条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第六条对外教的聘用,要明任务、严要求、勤指导,要按需聘请,宁缺勿滥。

第七条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

第十条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二条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三条不得利用同外教的工作关系营私牟利。接受外国专家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不许酗酒。

二、外事办公室职责

第十六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归口管理学校外事工作;负责检查外事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负责拟订学校外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修订学校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协助财务拟订年度外事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负责实施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计划,实施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知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聘用合同的起草和修订;负责外国专家和教师的生活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和教师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负责外教来我校讲学和国际交流。

第二十条负责外教名誉称号的报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公派出国(境)进修、考察、学生互访等工作的报批和护照签证及通行证的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负责学校组团出访的组织工作,公派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学校外事活动中礼品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负责外籍人员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配合教务做好对外科研合作的工作及外籍教师

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配合综合办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配合保卫、教务做好涉外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负责审核所请外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加强外教管理、负责协调国家外专局、国际教育交流处、公安局、国安局、保密科等关系。处理外教偶发事件。

第三十条负责协调外教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审核外教外出旅游和兼课、病、事假。

第三十二条推荐秀外教参评芙蓉奖和友谊奖。

第三十三条负责组织校内地球村英语夏令营和赴国外英语文化教育冬一夏令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负责英语教师和其他教师出国培训。

第三十五条负责组织各种英语培训和考级点的申报,突出彰显南方教育集团的英语特色。

第三十六条负责与国外兄弟学校的联络和国际友好学校的建立三、外事专干职责

第三十七条服从外事办公室的领导,配合外事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主动关心、热情相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负责帮组解决外教在生活和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九条负责联络外事办公室与外教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条加强同外教交朋友的工作,经常解外教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与他们交往。

第四十一条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向外事办公室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四、安全保卫措施

第四十二条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国专家或以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外国专家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对外国专家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一般由聘请或接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遵照外籍人员生活习惯,专人负责外教楼的安全保卫,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值班。

第四十六条值班人员应要求外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注意来客的停留时间,保证外籍人员的正常作息时间。

第四十七条未经外事人员的同意,外教不准随意留宿他人。外教的客人如需留宿的须事先经外事办公室同意,若要在此停留超过24小时,则需持客人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报派出所登记临时户口。

第四十八条针对我地的气候特征,及时提醒外教做好季节变化

时的预防工作。外教在工作、学习时间要求离开学校去外地旅游,应在离开之前24小时向主管校长请假递交一份书面报告,告知自己的去处及归期,经批准后方能离行。旅游一切费用和责任自负。

第四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参与外教宗教活动,外教不得从事传教活动。

第五十条外教应保持房间整洁,并爱护好室内物品。若有损坏,外教必须报告合作部,如果损坏是人为,必须照价赔偿。

第五十一条如遇涉外人员的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尽快向主管校长报告,以便能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慎重做好平息事态的工作。

许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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