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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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方便快捷地服务小企业客户,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是指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户信用总额以内,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本办法认可的担保形式的前提下,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用信一并办理,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各类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融资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的信贷产品。

第三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在二级分行及以下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用信同时办理,一并审批,信用等级评定权限按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办理,小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由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审批行自行审批。

第四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合格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类型,划分不同资产池,采用长期历史违约率平均值估计债务人违约概率,确定评级基准(详见《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信用等级评定基准表》),再根据其他风险信息进行调整,确定最终信用等级。总行将定期调整评级基准。

进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信用等级评定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该评级方式适用于仅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评级,对同时办理一般小企业信贷业务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其信用等级以现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为准;

(二)采用多种担保方式或多类担保物的,须根据担保方式和担保物类型分别评级,以最低评级结果为准;

(三)使用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式进行评级时,应以评级基准为上限,当出现风险信号或满足直接认定较低信用等级条件时,应按照现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作降级处理。

第五条以本办法接受的担保方式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省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单户信用总额,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评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水平、担保方式风险情况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类确定(详见《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单户信用总额划分标准表》),并根据经营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同业竞争、客户资质等情况,实行差异化授权管理。单户信用总额不包含低风险业务。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业务对象。借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小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客户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基本条件;

(二)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三)单户信用总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四)涉及保证金的业务,其保证金比例需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五)经营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用途、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直接核定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第九条贷款用途和期限。主要解决小企业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需要,各类贷款和保函业务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业务期限原则上在180天(含)之内,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为小企业标准化融资产品,利率原则上应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由省级分行(直属分行)确定所辖各地区利率上浮下限,业务审批行在规定的上浮利率下限以上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自身谈判能力自主定价,无须逐户测算和定价审批,《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最低可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部分除外。

第十一条费率和保证金。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中间业务收费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价格标准》执行;涉及保证金的业务,省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应根据总行相关单项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最低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单项业务办法和总行授权书中同期限业务的最高保证金比例。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贷款偿还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方式。期限不超过半年的,可采用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超过半年的,原则上采用按月(季)偿还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业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时,应向经营行提交《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申请书》。经营行受理后,须要求客户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档案目录表》:

(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书、环保许可证明等;

(二)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出资协议等;

(三)公司制企业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股东、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预留印签;

(五)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新建企业可不提供)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抵(质)押物、保证担保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业务调查。客户经理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小

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运作审批表》,明确签署贷与不贷意见。调查主要内容:

(一)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和变现能力,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的相关性;

(二)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能力和担保能力;

(三)借款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资信情况、关键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

(四)借款人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发展可持续性;

(五)借款人的融资用途;

(六)贸易融资的,需调查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业务审查。审查主要内容:

(一)客户准入。主体资格合法性;客户信用记录;股东、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我行小企业简式信贷业务准入条件;

(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客户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财务状况;地区经济和市场情况;

(三)风险评价和防范。抵(质)押、保证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保证担保是否合法、足额、有效;借款人对该笔信贷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包括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六条业务审批。调查、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提交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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