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岗位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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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岗位聘任制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改革用人机制和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优化教师组合,提高师资质量,强化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为科教兴国作出我们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组织领导

建立本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经市、局批准后履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聘任原则

1.双向选择原则。教职工和学校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都有选择的权利。对教师、职工,学校可以聘任或不聘任,可聘教师岗位或职工岗位;教职工也可以自主决定应聘或拒聘。学校公布岗位(定岗位职责)供教职工选择;教职工应提出志愿承担的工作岗位供学校选择。学校根据工作实际,考虑教职工志愿,按需聘任。

2.择优聘任原则。聘任以教职工的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学历、资历、职称为参考,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教师也可以聘为职工岗位。努力使每一个教职工都胜任本岗位工作,逐步建立业务素质不高的一线教师向二线岗位流动、不称职教职工下岗待业的淘汰机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情况下的竞争上岗。

3.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优化组合,形成合理的人员结构。既要任用年富力强的中年教职工,又要注重青年教职工的培养使用,同时也能注意保护工作态度好的老教职工的利益。

4.履行合同原则。学校和教职工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期的长短,按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具体聘用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在聘期内双方均不得毁约,期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聘任程序

1.按照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向教职工公布学年各类工作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期限和聘用方法。

2.教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提出申请,自主填写《教职工岗位选择意向表》,确定愿意承担的工作岗位,供学校选择。

3.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再交教研组和三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4.校长根据教研组、三处的意向和教职工本人的意愿,初步提出聘任、试聘、不聘的人选,提交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低职高聘、高职低聘、试聘、不聘人员的确定,需经领导小组无计名表决方式获多数票通过。校党支部及工会委员会在聘任过程中起保证、监督作用。

5.在聘用人选确定之后,须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学校要公布聘用结果。

6.在聘用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教职工或学校有权要求复议,教育局有最后裁定权。

7.在聘用期内双方不得毁约。学校若毁约,本校党支部、教代会有监督权,教育局有裁决权。若教职工不履行职责,校长可按有关条款提出解聘。教师在聘任期内提出辞职或不经批准而不上班属于毁约,校长有权按教师拒聘处置。

8.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等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按照湖南省相关文件条款执行。

第五条关于不聘、拒聘和试聘

1.合同期满后不在本校应聘,要求调离本校的,在每年6月底前向校长室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办好相关手续后,由教育局统一调配。

2.因业务素质不宜在高中任教的,向初中学校流动或在本校聘作员工使用。

3.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符合病退条件者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4.教职工拒聘,即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

5.对因个人主观上的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原则上作校内待聘处理。若待聘期间自找工作,实际上形成校外就业的,则停发生活费。校内待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能上岗的作辞退处理。

6.教职工受聘后,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校长提出、教代会通过予以解聘。解聘后作校内待聘处理。

7.由于某种原因,对个别人员作为试聘试用,试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能被正式聘用者,作校内待聘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若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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