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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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2009年1月24日修订)
3.2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
4.1.1实行)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
4 定义
4.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的操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3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等。
4.4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5 职责
5.1 总务部:
a.是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部门。
b.负责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注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
c. 建立特种设备档案。
d. 建立及定期更新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e.负责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f.负责对特种设备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组织技术培训、资格证年审和进行安全教育。
g.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2 体系部:
a.监督本程序的实施运行、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现况。
5.3 各部门:
a.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状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况。
b.对本部门区域进行的特种作业有现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6 管理内容(特种设备)
6.1 特种设备购置与安装
6.1.1 特种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或公司根据总体规划所需提出申购,具体购置程序可参照《采购管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1.2购置特种设备时,应具备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技术资料等资料,并经相
关部门参与验收,必要时可请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设备验收。
6.1.3 安装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其安装的资质。安装必须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装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6.2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
6.2.1 使用特种设备前应办理注册登记。必须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合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6.2.2 设备运行时,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6.3 特种设备检验、检查、维保
6.3.1 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执行定期检验制度,不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压力容器、电梯、场内机动车、安全阀一般一年一次外部检验,压力表半年检验一次,电梯限速器两年一次。
6.3.2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组织对设备的定期检查。管理者应每月对特种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或委托维保单位检查。检查应有记录。
6.3.3 总务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问题应记录并报维修单位。
6.3.4 需对特种设备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时,使用单位应上报总务部负责人方可安排专业人员修理改造。
6.4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6.4.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发现者应立即上报总务部,并立即按照应急预案执行。由使用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必要时邀请本地安全监察机构参与。
6.4.2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5 设备停用及报废
6.5.1 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使用部门应自行封存停止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到原注册登记单位办理停用手续。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仍要继续进行定期检验。
重新启用时应当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到原注册登记单位办理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表。6.5.2 特种设备报废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解体后报废,场内机动车报废后应交回牌照。
7 管理内容(特种作业)
7.1 特种作业范围:本公司涉及到的主要特种作业:a.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b.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c.高处作业
d.制冷与空调作业。
7.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7.2.1总务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总务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7.2.2 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并报总务部,由总务部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
并组织实施。
7.2.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7.2.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市安监部门认可机构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吊销其特种作业资格,公司对其作下岗处理。7.2.5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总务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员工离职时可取回其原件。
7.3 特种作业过程管理
7.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7.3.2 对以下特种作业行为按企业相关奖惩制度等进行处罚;
a) 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b) 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c) 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d) 出借本人特种作业资格证或者冒用他人资格证进行特种作业的。
7.相关记录
7.1 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包括特种设备清单、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明等)
7.2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清单
7.3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或者维保记录)
8.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