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及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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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及实践分析
葛佳文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公平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贯穿着国际经济法的始终。尤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公平互利原则不仅意味着对于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也代表了国际经济的健康交往。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实践
公平互利概念源于"国家主权理论",是对西方国际法学者的"文明国家理论"的扬弃。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它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公平互利原则形成过程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殖民国家与殖民地之间,宗主国与附属国之间存在着公开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曾经长期被认为是"合法的",且用国际不平等条约的形式把这种关系从法律上加以肯定。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弱肉强食规律的普遍作用,即使是在这些"文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原则常遭到破坏。二战以后殖民地附属国众多民族建立了独立的国家,成为国际社会正式成员,并依国际公法上主权平等的原则与一切强国、大国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享有平等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这些弱小民族常常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轻视。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传统国际公法中经过一定更新的主权平等原则常加以强调且为维护捍卫主权平等原则而联合斗争。在国际交往
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感觉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很多方面发达国家通常是国际舞台的主导者,他们通过制定各种游戏规则来约束发展中国家,并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明确提出了互利原则,用以调整国家政治关系,尤其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从而使平时上升到新的高度。
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
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互利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的实现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可见,把互利与平等融合起来,作为指导和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
如所周知,在一切正常、自愿的国家经济交往中,由各自求利构成的互利,历来是互相交往的起点和动因,也是重点和归宿。换言之,实行国际经济交往的双方,说到底,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没有这一点。
各方就没有交往的动力。所以在正常、自愿的国际交往中,互利是双方矛盾利益的交汇点;互利是成交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现真正
的互利才能使国际交往中正常、自愿的成交,周而复始,互补互益,从而促进世界经济的普遍繁荣。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及宗旨公平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得资格,有权充分的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得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公平互利原则意味着国际社会得公理,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思想,代表着当代国际社会再创设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得重要价值取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究其主要宗旨。
端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为此目的,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以实现真正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只有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国际社会关系,才能逐步纠正目前存在的国际贫富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实现全球各类国家在经济上的均衡发展和共同繁荣。换言之,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公平互利关系,有助于缓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
和稳定。
三、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公平互利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是其对发展中国家施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
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
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
应当指出,从当前国际现状的整体上看,公平互利原则的贯彻实行,还只是略见端倪,有所进展;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尚未得到重大改变;要真正实现公平互利,还需经过长期的奋斗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谢邦宗,张劲草.国际经济法原理.世界图书出版社,1992版.
屈广清,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版.245经济与法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