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集体户及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公综〔2007〕133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集体户及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户及集体户口的户籍管理,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省厅《关于开展集体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3〕337号)文件精神,制定《泉州市集体户及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泉州市集体户及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集体户及集体户口的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户的管理
(一)集体户的立户
1.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
2.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二是单位办公、生产、学习场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三年以上的;三是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20人以上的;四是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
(二)集体户的迁移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单位已搬迁到其他地点时应当迁移至现单位所在地。由单位的专责管理人至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准后通过网上迁移将该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立户。对于挂在原单位所在地的家庭户由户口所属派出所负责根据“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进行清理。
(三)集体户的撤销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后应当撤销。特别是以下2种情况的原单位集体户必须彻底清
-2-
理,不再设立单位集体户;(1)关闭倒闭的企事业;(2)被兼并的企事业。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中的人员无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按下列顺序清理:
1.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可在该住所落户。
2.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有亲戚可以投靠的,在征得亲戚同意后可将户口迁往其家庭户内。
对一时无法联系到集体户内人员的,由集体户所属派出所将该集体户内这类人员统一移居至派出所地址上,单独设立一户,由户籍民警统一管理。属该类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户口、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业务,待联系后再按上述原则清理。
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回收该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二、集体户口的管理
(一)集体户口的迁入
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无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方可迁入单位集体户。
(二)集体户口的迁出
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中的人员,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迁出集体户:
1.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包
-3-
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自建房、集资房、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以及直系亲属产权房等),应将户口迁到经常居住的地方设立为家庭户。
2.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应迁到直系亲属所在的家庭户内或自立家庭户。
属下列情况的,应迁出集体户,按“集体户的撤销”清理原则办理户口落户:
1.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被开除人员等已离开工作单位回原籍或配偶处子女居住的。
2.人事变动、工作调动等已离开本单位户口未迁走的。
3.企业倒闭或被兼并后职工下岗分流自谋职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或回原籍家庭所在地的。
(三)集体户口的出生
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故新生婴儿不能在集体户落户。对于集体户口的人员生育子女入户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新生婴儿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可将新生婴儿在父母属家庭户口的一方办理出生登记。
2.新生婴儿父母均为集体户:先根据“集体户口的迁出”原则进行清理,如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固定住所的,可先-4-
将其父母户口迁出集体户,在其中一方单位住址上设立为家庭户后,再办理婴儿出生登记。
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其母亲户口在泉州市的,不必提供该婴儿在母亲户口所在地尚未落户的户籍证明,该婴儿是否已经落户由户籍窗口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其母亲户口不在泉州市的,需提供该婴儿在母亲户口所在地尚未落户的户籍证明。
(四)集体户口的死亡:该单位专责人员应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注销。
三、《集体户口簿》发放和管理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以及负责保管公安机关发给的《集体户口簿》。单位应将专责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要统一登记造册,便于管理和联糸工作。
四、户主的管理
单位应指定一名集体户口人员担任户主,户主因故需变更时单位应确定新户主并报辖区派出所。
-5-
主题词:公安集体户集体户口管理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市局政治部,边防支队,本局领导。(共印40份)泉州市公安局办公室2007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