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物不良反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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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物不良反应的赔偿责任摘要: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假冒伪劣药品不在此范畴)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

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而在全社会正日益重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今天,

患者、医院、药厂等当事各方却都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解决这类纠纷,本文旨在分析现

阶段我国药物不良反应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赔偿责任认定体系

正文:

在现实生活中,起个皮疹之类的药物不良反应,一般很容易为患者接受,谁也不会提出赔偿的要求,但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后果该由谁来买单,是不是就“谁赶上,谁倒霉”呢?医院和药厂方面都认为,不良反应是由于不可预知所造成的,医院、药厂都没任何过错,当然无责任一说。而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任何药事损害的赔偿机制,患者至多能得到医院、药厂从道义上的一些补偿。其实,在患者自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药品不良反应纠纷已逐渐成为了一类新的药事纠纷,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仍为一块空白。

谁为不良反应买单?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说,国家明文规定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是医院、药厂的一个免责事由,即医院、药厂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这里所指的不良反应包括药品说明书中已囊括、医生可能预知以及目前医疗技术尚未认识到的反应。如果用药后所发生的不良反应是医务界公认、说明书已罗列出的症状,医生没尽责任避免这些不良反应,那么医院对药品不良反应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张赞宁介绍,国外也将药品不良反应作为法律的一项免责事由,而且这已是一个共识。只是,日本、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必须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监测。那位药学专家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她说,患者是弱者,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日本在上世纪曾有一类氯喹类的药品,上市前的各项检测都完全符合药学标准,可是不少患者用药后却死亡了。政府调查后才发现,药品存在一些不良反应,只是这些反应在药品最初上市时并未认识,事发后才得以证实。最后,药厂也对所有不良反应的患者都做出赔偿。

药品不良反应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等等。因此,制订一部类似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条例》已是当务之急。

不良反应无认定体系

由于,中国没有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认定程序,更别说认定不良反应的机构了。目前国家管理药品质量的两个主要机构――药品检验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都没有认定药品不良反应的程序。医院药剂科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将医院发生的用药损害事件,上报给医院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县、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收集这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将它们上报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上报的报告总数、发生比例后,向全社会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的通报。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不可能“一个患者服药后发生身体损害,立即就下一个不良反应通报”。一般在积累一定数量病例、观察症状的基础上,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会给予医院反馈意见。而药品检验所只根据基本检验项目,对同一批次的药品作药品质量的评价。此外,《办法》还明文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换句话说,我国目前仅有的这部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仅仅用来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制度,对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纠纷没有实际的帮助。

即使是这个《办法》,也尚有不科学之处。《办法》实际上是将药品不良反应的确认工作交给了医院医生和药剂科人员,但他们却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药品不良反应的认定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程序,一般的医生凭症状很难认定药品的不良反应,即使是高年资的医生通过问病史、简单检查,也不一定就能肯定为药品不良反应。确认药品不良反应的过程非常严谨,医生或药剂科人员不应该随便下结论。首先,医生应问病史、观察病人发生的症状,确定这些症状在病人服药后所发生;其次,医生应调查目前有多少例病人服药后发生类似的症状;再次,医院将药品送至地方药检所、甚至国家级的药检机构,专门做药品不良反应实验确定是否与药品有关联;最后,将这一不良反应信息迅速告知医院谨慎用药,督促药厂及时详尽说明不良反应内容。

总结

我国相应法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普遍执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或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或是药品生产企业故意隐瞒安全性问题造成的,应由医疗机构、医生或药品生产企业等承担责任;如果是患者未遵医嘱和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造成的,责任就在患者。但是如果药品伤害被确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实际上就是各方都无过错。这种情况下所导致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确是个难题。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卫生行政部门会视其情况进行协调,共同承担。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民法通则》之公平原则的,

即由药厂、医院、患者共同分担损失。应当说这也是目前法律环境下一种不得已的做法。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因药品不良反应受到伤害的患者的问题缺少法律支持。对此,相关部门应研究了解各方的利益,建立既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又有利于促进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即建立一个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比较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宋跃晋《论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期刊论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06)

[2]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

[3]苏俊友《药物的不良反应与医疗纠纷》[期刊论文] 中国社区医师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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