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旗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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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旗国法(四)船旗国法这一冲突原则在海事法律适用中具有突出地位船旗国法是旗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旗国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并不显要,它主要用于解决飞机、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海事国际私法中的船旗国法,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许多国家海事国际私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人的责任限制、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同一国籍的船舶之间碰撞产生的损害赔偿,共同海损的性质,单独海损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都以船旗国法为准据法。而且,船旗国法受到青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那些实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为船东悬挂“方便旗”逃避高额税赋和正常检验、监督的法律规避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五)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已不适宜于调整国际海事领域中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

一些国际私法中的约定俗成的冲突规范无法适用于海事国际私法的一些领域,并且难以按照传统的法律观念对某些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和定性。如在海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船舶,从其财产性质上虽属于动产,但各国往往依照处理不动产的方式对船舶进行处置,要求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和船舶租赁权的设定、消灭必须办理登记。

二、海事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叫“冲突原则”。这些原则有的被纳入国际条约中,有的通过国内立法表现出来,对解决海商、海事法律冲突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船旗国法

船旗国法,是指以国旗或特定标志旗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即在处理有关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时,以船舶进行登记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海事国际私法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海事国际私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同一国籍的船舶之间碰撞产生的赔偿、共同海损的性质以及单独海损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是一种行为的两个方面,其结果导致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而造成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船舶灭失、失踪、拆解、法院强制出售、被劫持或被拿捕等。如果非法取得船船和非法转让船舶,就会侵犯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对于在船舶所有权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要用船旗国法律调整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效力。而且,船旗国法律与船舶所有权有最密切联系,适用船旗国法律处理船舶所有权纠纷,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船舶所有权具有特定船舶排他支配权的性质,对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很大,所以在规制船舶所有权时,往往要求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这种要求在适用船旗国法时,既简单又能得到实际满足。如果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不依船旗国法,而依船舶实际所在地法,那么关于船舶所有权的适用法就会随着船舶航行变更实际所在地而发生变动,使之无法确定。而且,船舶在进行国际海上运输时,通常都处于公海上,这就使得船舶所在地国法更无法适用。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是为了债权担保而存在的从属物权,它必须受其主债权准据法的支配。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而成立,一般事先都要予以公示。船舶抵押权只有经过登记达到公示的目的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通常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这就决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一致性。由于两种登记都在船旗国,因此,适用同一国家的法律便于解决纠纷,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也由于建造、购买船舶耗资巨大,对船舶进行抵押往往是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抵押权人只有在知道船旗国法律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敢同抵押人订立合同。如果适用船旗国以外国家的法律,抵押权人可能会遇到较大风险。而

船旗国法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合乎公平观念,因此受到广泛支持。当然,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也不是绝对的,有时也适用法院地法和船舶所在地法。

3.同一国籍的船舶之间碰撞产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产生碰撞的船舶都是在同一国家登记并悬挂同一国国旗,因此,不论船舶登记是在开放登记的国家进行还是在本国进行,也不论船旗国与船东所在的国家是否一致,即使两艘发生碰撞的船舶的国籍虽然相同,但船东分别属于两个国家,也适用船旗国法律。适用同一国家的法律,有利于解决纠纷。

4.共同海损的性质以及单独海损适用船旗国法。虽然调整共同海损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日益频繁地被运用于海事实践,但还是难以避免法律冲突在这一领域里的发生。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通常都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航次终止地法和船旗国法进行解决。船旗国法是一切有关共同海损法律关系的中心,对处于同一航次的船主、货物所有人等利害关系人,把他们视为一体,在同一基础之上做相同的判断,既能满足共同海损分摊不可分的原则,又能符合共同海损制度的目的,同时还能充分保证适用于船舶和该船舶所载货物的法的稳定性。另外,船舶是发生共同海损行为的事实发生地,不论是船主还是承租人、托运人,都希望能把作为共同海损基本概念的船舶和货物之间这一共同危险置于支配该船舶的法律之下,而支配该船舶的法就是船旗国法。

尽管船旗国法是海事国际私法中最普遍适用的冲突原则,但许多学者仍然认为不应把其绝对化,其理由是:

第一,如果给予普遍接受,一国就有可能为本国所拥有的船舶设置起有效的国际保护,从而使它们具备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第二,就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而言,其旗国法往往含糊不清,难以确定。第三,旗国法在许多涉及光船租赁的场合必然被光船租船人的本国法取而代之。

(四)侵权行为地法(四)侵权行为地法

(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三)法院地法

(五)理算地法律

(一)我国《海商法》对船旗国法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1.《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合同关系,又包括侵权关系。无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受船旗国法调整。凡因前述情况下引起的纠纷,如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船舶转让合同纠纷、船舶确权纠纷、拆船合同纠纷等,均应按船旗国法来处理。一旦该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中国法律,就应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2.《海商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依照本条的规定,调整船舶抵押权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律,即凡因船舶抵押权引起的一切争执,均依船旗国法律来确定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海事法院和海事仲裁机构对抵押权纠纷的处理,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方的理解和对合同条文的解释。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调整因抵押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处理由抵押权引起的纠纷,仍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调整船舶抵押权的准据法不因光船租赁发生变更船旗而改变。涉外光船租赁往往要中止原船舶登记并更换船旗,而之前设定的抵押权已受船旗国法律的约束,不能因此改变。虽然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更换了国旗,出现了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这仅是租船的特殊形式和临时需要引起的变化,船舶所有人及船舶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所以在光船租赁期间设定抵押权的,仍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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