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建企”的方针,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强化创优措施,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监督手段,使工程质量处于全过程保证和监控之下,快速、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属企业法规,集团所属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包含质量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各级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健全机构,配足人员,必须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各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工程质量责任制。成员由各级行政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全面领导
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对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质检(监)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两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检(监)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应向上级质量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章质量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条按照ISO9001—2000版标准要求,各单位应配备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质量目标、质量计划,积极开展各项质量活动,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条加强质量教育,对员工、劳务分包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学法规;严格设计标准,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合格产品,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履行合同;追查责任者)活动,使全员树立高度的质量责任感。
第十条加强质量培训,运用多种形式,努力培养一批注重质量管理的优秀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以保证各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实施。
第十一条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认真服务于建设方和社会。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其满意程度,保证产品合格率100%,创建优质工程,打造集团质量品牌,树立企业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集团总工办每年组织两次由各公司质量负责人参加的质量大检查,并不定期的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负责每月一次对重点工程和部位的质量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适时组织质量检查和自查工作。
第十四条检查结果可以以会议和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将材料发至主管领导、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十五条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修或整改,视情节给予限期责令整修、停工整改、质量通报、罚款的处理。
第十六条当工期、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质量应具有否决权。
第十七条项目质量检查按照国家、地方、建筑、市政、公路相关规定要求中的项目质量管理内容执行。
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而导致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
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
造成重伤工人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三、一般、重大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令89年第3号》和《建建工字(90)第55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二、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报告集团主管部门(领导)、建设单位。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一般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特殊情况按照重大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执行。
注:特殊情况指: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一、集团及事故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调查,特殊情况由集团主管领导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质量事故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酌情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工程创优
第二十二条工程创优活动是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创建优质工程的级别分为:国家级、部级、市级、集团级(质量达标优秀工程)。
第二十三条创优活动应根据国家、部委、省、市、集团公司分别制定优质工程评定规模、评选标准,选择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项目,在确立质量目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创优活动应本着:有目的、有计划、全员参与、全过程创优的原则;每项创优工程都应开展QC小组活动和项目管理活动,并有成果发布。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创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年初应制定年度创优规划并上报,如再有新工程,可随时上报。对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在施工中、竣工后经集团和各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检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