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静霞PPT-国际经济法第十三讲国际金融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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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充足率公式的分子计算,核心在于提高 银行的实际吸损能力
– 提高资本比例 – 严格资本标准
• 流动性风险监管
– 流动性覆盖率 – 净稳定资金比率
•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快速发酵,2008年美国雷曼兄 弟公司倒闭,标志着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并席卷欧盟 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对全球经济造成沉重打击。
– 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 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 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 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 委员会认为,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 体系存在问题会对一国和全球金融稳定造成威胁。
• 制订《1997年银行有效核心监管原则》(core principles):
• 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 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 的基础。
2006年10月和2012年9月对《巴塞尔核心 原则》进行修订。
•目 录 • 修订说明 • 核心原则 •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
用于世界各国。
• 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 体系做出了贡献。
• Basel III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 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提高商业银 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 监管量化标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均产生 深远影响。
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 监管职责划分(母国与东道国)作为监管 合作的前提
• 母国并表监管相关文件
资本充足率≥8%,其中核心资本≥4%
银行用少量资本运营大量债权资产,以此来获 得高回报率,即“杠杆原理”(leverage), 是银行产生系统风险的根源之一。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 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
为让金融业在众多风险面前有足够抵抗能力, 最低限度降低金融业危机引起的社会动荡,巴 塞尔委员会确定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 1992年《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国机构的最 低标准》
– 2004年《巴塞尔协议II》 – 2006年《有效实施巴塞尔II:母国与东道国信息
共享》 – 1997年、2006年、2012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
原则》等
• 1992年7月声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
信贷银行(BICC)倒闭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教训而订。
• BCBS作为“国际清算银行”(IBS)的一个
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管当局 为代表,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 每年定期集会4次,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 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
• 尽管巴塞尔协议无强制力,但因该委员会成员 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一般仍预期各国采取 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 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或以实务处 理相关建议事项。
• 20世纪80年代后,金融创新出现,融资风险越来 越大,典型的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风险、欧债 危机等更突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必要性。
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发展服务,对 经济危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回应 金融行业:高风险行业——重监管
国际银行监管原因在于风险防范
• 巴塞尔Ⅲ从宏观审慎角度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 (systematically significant banks, SSB) 的额外资本要求,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 Basel III 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 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 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 建立三大支柱 • 最低资本要求 • 监管审查机制 • 市场约束
– 内部评级的使用 – 允许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等级 • 巴二对巴一的重大修改:资本充足率的分母计量
– 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 将操作风险作为分母的一部分
巴塞尔协议III
• 2010年12月发布 • 巴三对巴二和巴一的重大修改,在于对资
• 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各国银行监管机 关可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 的要求。具体内容:
– 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 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 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 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 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 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 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高低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 债能力。
• 为何关注银行资本是否充足:leverage rate越高,风险越 大。核心要求:杠杆率不能太高。
• 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
风险资产的充足资本金,并提供了统一计算标准。
• 最低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要求:银 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核心资本+附 属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
1983年通过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对第一个协 议内容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1988年巴塞尔协议(1996年和1999年分别作了补 充和修正,习惯上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巴 塞尔协议I,针对信用风险):最大贡献在于统一 确定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即资本对风 险资产的比率,有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 竞争,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统一准则。
• 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 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 业银行进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
• 巴塞尔协议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 到积极作用。
巴塞尔协议体系
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个文件《巴塞尔 协议》,是银行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 银行实施监管。内容相对简单,主要强调加强各 国银行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
25条原则。
• 总体上分为七方面内容:目标、独立性、 权力、 透明度和合作(原则 1),许可的业务范围(原 则2至5),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6至18), 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19至21),会计处理 与信息披露(原则22),监管 当局的纠正及整改 权力(原则23)和并表及跨境监管(原则24至 25)。
• 金融风险微观风险(微观审慎)【针对单个银行来讲】
• 信用风险
• 市场风险
• 操作风险
• 流动性风险等
现代破产标准:不用资不抵债(资产负
– 资产流动性风险 债表标准),而用流动性标准(cash
– 负债流动性风险 flow/liquidity)
• 宏观风险(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 risks)--宏观
• 金融体系中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杠杆率过高以及对系统 性风险防控不足是导致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
• 巴塞尔Ⅰ和巴塞尔Ⅱ框架下资本吸损能力不强,对表外和 证券化产品资本要求不足的问题在危机中暴露。
• BCBS重新审视资本监管框架,于2009年出台《巴塞尔Ⅱ框 架完善建议》《巴塞尔Ⅱ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交易账 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及《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 管原则》,称为“巴塞尔Ⅱ.5”。
审慎,e.g.,关于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超额资本要求

systematically significant bank 资本充足率
要求与一般银行不同
• 注意一些常见的金融业术语,如头寸position、流 动性liquidity等)
国际银行监管与巴塞尔体系
•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全球汇率、利率波动加剧, 国际金融投机活动风险陡增,而国际银行业自身风险管理 意识缺失,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十分薄弱。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金融体制改革 中确立了该风险控制指标。
价值较稳定、流动性 处于从属地位的资产,
高的资产,如普通股、 如普通准备金、次级长
未分配利润……
期债务……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资本充足率 =
总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 8%
风险加权系数 × 相应资产额
巴塞尔协议II
• 2004年6月发布 • 三大创新:
• 《商业银行法》(修订中)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该 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 不得超过10%等
• 此后,BCBS又进一步制定以资本和流动性
监管为核心的改革方案,于2010年末发布《增强 银行业抗风险能力的全球框架》和《流动性风险计 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称巴塞尔Ⅲ)。
• 重新修正资本定义,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扩大监管资本的风险覆盖 范围,提出以杠杆率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指标的 有效补充,设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
第十二讲 国际金融法(II) 国际银行监管与国际证券法
石静霞 2017年5月31日
宁远楼526
I. 国际银行监管
financial industry as a heavilyregulated industry
--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百度文库 国际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20世纪60年代后,跨国银行和集团银行的出现打 破了原有的国际金融格局,并使各国金融机构紧 密联系,相互依存。
搭建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体系,涉及国际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涵盖了跨国银行从市场准入 到业务经营的全过程;
不仅注重审批程序,而且强调持续性监管;不仅强调 加强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而且注重建立跨国银行自 身风险防范机制;
不仅注重单一要素的监管,同时强调综合并表监管。
•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
• 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方式
– 监管团: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合作模式 – 备忘录:不具法律约束力
中国的银行监管
• 采用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 银监会代表中国加入BCBS,全面参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标 准与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
•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8%
• 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也称为一 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附属资 本也称为二级资本或补充资本,指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等 债务性资本。
• 风险资产是由不同的信贷资产以不同风险权重计算的加权 总资产,资本金除以风险资产即资本充足率。
• 风险权重:根据资产制定风险加权比率,分为4级:0 20% 50% 100%。
• 1974年,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 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因外 汇投机活动的巨额损失而破产倒闭,造成多个国家的银行 客户利益受损。银行破产与企业破产
• 这些银行的倒闭促使各国监管机构重新审视对那些拥有广 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的监管问题。
• 为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保护各国存款人利益,十国 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国际监管 标准,控制银行经营风险,决定设立“银行法规与监管事 务委员会”,后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监管职责划分:母国并表监管
•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在合并整个银行或银行集 团各机构的财务账表的基础上,全面综合评判整个 银行或银行集团的风险、遵守监管标准的状况等。
• 问题:
– 并表范围(非银金融机构?) – 并表对监管机构的要求
• 母国并表监管
– 母国监管权力的扩张 – 并不排斥东道国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 – 母国与东道国的密切合作实现并表监管
•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 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前进一大步。
• 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 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 (derivatives)市场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 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则是为了通 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 平竞争。
• 监管体系:监管标准和监管职责划分
• 消减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
追求的目标。遵循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
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充分。
• 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 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管标准与 指导原则等统称“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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