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G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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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卫生及公众服务部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药物研究及评估中心(CDER)

生物制品研究及评估中心(CBER)

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1 引言

1.1 目的

1.2 适用对象

1.3 范围

2 质量管理

2.1 原则

2.2 质量部门的职责

2.3 生产部门的职责

2.4 自检

2.5 产品质量的回顾性审核

3 人员

3.1 人员的资质

3.2 人工的卫生

3.3 咨询人员

4 厂房和设施

4.1 设计与结构

4.2 公用设施

4.3 水

4.4 特殊要求

4.5 照明

4.6 排污和垃圾

5 工艺设备

5.1 设计和建造

5.2 设备保养和清洁

5.3 校准

5.4 计算机控制系统

6 文件和记录

6.1 文件系统和质量标准

6.2 设备的清洁和使用记录

6.3 原料、中间体、原料药的标签和包装材料的记录

6.4 生产工艺规程(基准生产和控制记录)

6.5 批生产记录(批生产及控制记录)

6.6 实验室控制记录

6.7 批生产记录的审核

7 物料管理

7.1 管理通则

7.2 接收和待验

7.3 进厂物料的取样和检验

7.4 储存

7.5 重新评估

8 生产和中间控制

8.1 生产操作

8.2 时限控制

8.3 中间体的取样和控制

8.4 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混合

8.5 污染的控制

9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包装和贴签

9.1 总则

9.3 标签的发放和控制

9.4 包装和贴签操作

10 贮存和分发

10.1 贮存程序

10.2 分发程序

11 实验室控制

11.1 控制通则

11.2 中间体和原料药的测试

11.3 分析方法的验证—参见12章

11.4 化验证书

11.5 原料药的稳定性监测

11.6 有效期和复验日期

11.7 留样

12 验证

12.1 验证方针

12.2 验证文件

12.3 确认

12.4 工艺验证的方法

12.5 工艺验证计划

12.6 已验证系统的定期审核

12.7 清洁验证

12.8 分析方法的验证

13 变更的管理

14 物料的拒收和再用

14.1 拒收

14.2 返工

14.3 重新加工

14.4 物料和溶剂的回收

14.5 退货

15 投诉和撤回

16 委托生产厂(包括实验室)

17 代理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和重新贴签者

17.1 适用范围

17.2 经销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可追溯性

17.3 质量管理

17.4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重新包装、重新贴签和贮藏

17.5 稳定性

17.6 信息的转递

17.7 投诉和召回的处理

17.8 退货的处理

18 用细胞繁殖发酵生产的原料药的特殊指南

18.1 总则

18.2 细胞库的维护和记录的保存

18.3 细胞繁殖/发酵

18.4 收取、分离和精制

18.5 病毒的去除/灭活步骤

19 用于临床研究的原料药

19.1 总则

19.2 质量

19.3 设备和设施

19.4 原料的控制

19.5 生产

19.6 验证

19.7 变更

19.8 实验室控制

19.9 文件

20 术语表

1引言

1.1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读者提供具有适当质量保证系统的活性药用成分(以下简称原料药)GMP指南,以保证原料药达到预期的,应当具有的质量特性与纯度要求。

本指南中所指的"产品生产"包括物料的接收,加工,包装,重包装,贴签,重贴签,质量控制,放行,原料药的储存和分发及相关控制的一系列活动。本指南用"应当"一词来表示"只要遵循,即符合cGMP要求"的各种建议,但也可采用其它的方法及手段,只要它们能满足实际情况的具体要求。指南中术语

"现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cGMP)"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二者目标相同。

本指南在总体上没有涵盖生产人员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内容,它们是生产者的责任,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本指南无意详细阐述注册/归挡的要求、修改药典的要求,也不左右药事主管部门在审批原料药注册/生产或药品申请中,行使确定注册/挡案具体要求的职权。注册/档案中的所有承诺均必须做到。

1.2适用对象

在世界范围内,原料药的法定定义存在差异。不管在哪个地区或国家,当某种物料被称为原料药生产,或用于药品生产时,均应实施本指南。

1.3范围

本指南只适用于人用药品(医药)所用原料药制造过程中无菌前的各种生产作业。它不包括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操作的工艺过程,这些操作应遵循所在国或所在区域主管部门的药品GMP指南。

本文所适用的原料药包括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自然资源利用或由这些工艺组合而制备的各种原料药。对以细胞培养/发酵生产的原料药有特殊要求,详见指南第18章。

本指南不适用于疫苗、完整细胞、全血和血浆、全血和血浆的衍生物(血浆成份)和基因治疗的原料药。但是,它适用于以血或血浆为原料生产的原料药。应当说明,各种细胞酶底物(哺乳动物、植物、昆虫或微生物的细胞,包括转基因动物在内的动物脏器和组织)及其前道生产操作,可能需遵循GMP规范,但它们并没有不包括在本指南之内。此外,本指南不适用于医用气体、待包装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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