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规章制度_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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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章程是关于城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胡美行、史喜亭、伦山、海山、徐英海、传文、柱恩、仍显、城建设工程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资本经营为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
第七条股东出资入股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生产,增加企业盈利。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城建设工程。
英文名称:
第九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经营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经营围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车、船、飞机),钢结构工程,水工建筑,电信、通讯、管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兼营:普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房地产开发,机械租赁、维修,物资租赁。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股东以国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和货币出资,按
规定的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城建设工程的银行。
第十六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自然人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股权不得转让。离任时,可依法持有或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经按法律程序、公司章程产生的新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自然人股权,可由大股东转让。出资比例,与法定的出资额度相等。转让价格,每股应按当期的价格额度转让。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按股权比例分得红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购新股;
(六)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股权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股东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以其所持股权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六)股东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每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本人应出席股东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人行使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一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25%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视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挡,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成员为七人。其中按股东出资比例,由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四名候选人,城建设工程职工持股会推荐两名候选人。六名董事由城建设工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董事由城建设工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